01|案情简述
2023年4月23日晚,家住无锡的冯先生与朋友一同到泰兴一家饭店就餐。席间冯先生注意到一道名为“菊黄河豚”的菜品中有类似肝脏的东西,询问服务员后得知是菊黄河豚的鱼肝脏及公鱼蛋。
用餐后,冯先生经朋友提醒发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餐饮店禁止经营菊黄河豚。于是,冯先生就向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泰兴市监局)提起了举报,泰兴市监局经调查确认违法事实后,对该饭店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图源 |现代快报
但出乎意料的是,冯先生在之后3天内连续5次又在不同的餐馆点了“菊黄河豚”这一菜品,并无一例外进行了举报。除其中一家餐馆选择与冯先生和解外,其余四家饭店均被冯先生告上了法院。
02|法院审理
法庭上,冯先生陈述,根据《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鱼 2016 53号)的规定,河豚鱼肝脏不属于开放经营的范围,是禁止提供的产品。
基于此,冯先生主张四家饭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其有权要求被告四家饭店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
被告四家饭店则辩称,就冯先生3天5顿的频率而言,其显然是“职业打假”,是为了得到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对此,冯先生当庭承认了他就是专门为了打击违法行为才在3天内点了5顿“菊黄河豚”,但他认为,如果这些饭店不卖河豚,自己也就没法点这道菜品,更不会起诉几家饭店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确实存在违反国家规定,向顾客提供国家明令禁止产品的行为,因此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而支持了冯先生要求饭店退还用餐款的请求。
但是,针对冯先生要求四家饭店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求,根据原告自认,其确系知假买假。法院认为,对冯先生引导公众重视食品安全、打击违法行为的精神应当予以肯定。但就冯先生知假买假的行为而言,其主观上并非出于消费目的而购买相关食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设置十倍惩罚性赔偿规则的立法宗旨。并且,冯先生亲身冒险食用可能存在问题食品的取证方式,也不应鼓励支持。
综上,法院驳回了冯先生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03|法律解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条款设立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初衷是基于对食品安全的考量,旨在保护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害;同时,要求生产者、经营者严格把控食品生产、经营的每一环节,确保食品安全无虞。然而在实践中,该条款却不幸被部分别有用心之人当作为个人牟利的工具。
▷ 维权还是牟利?
2021年1月,山西一名叫“小王子”的网友在主动联系某博主购买其自产香肠后,又以该食品外包装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要求十倍索赔共计2万元!
2022年4月,重庆忠县毛女士卖出150份扣肉后,仅因散装产品外包装标注不合规定就被顾客以“三无产品”为由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赔偿!
2024年4月,据披露,上海市去年职业索赔投诉量高达24.6万件,近8000人年投诉量超过10件。更奇葩的是,有人在一年内以“无证拍黄瓜”为由向1372家餐饮店提出高额索赔!
就在最近,某以“正能量打假”而在网络上走火的知名网红,也因涉嫌在打假过程中敲诈勒索而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近年来,“职业打假索赔”现象的日益增多,引发了公众对《食品安全法》中“假一赔十”条款的广泛讨论,该条款似乎被某些群体视作可乘之机,进而催生了一个以打假为幌子、实则追求个人经济利益的灰色产业链——职业打假人群体。
诚然,我们应当肯定那些出于保护食品安全、捍卫公共利益的初衷进行打假的行为,这类行动无疑在促进食品市场规范化、提升社会整体食品安全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难以忽视的是,这股打假浪潮中,更多的是以个人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他们通过诱导欺诈、钓鱼执法等多种手段进行恶意打假,实际上是在以维权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
此类行为不仅极大地浪费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更对正常的商业环境造成了严重冲击,特别是对那些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小微企业而言,更是雪上加霜,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与生存发展。因此,我们需要在鼓励正当打假行为的同时,加强对恶意打假行为的监管与打击,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 职业打假告别牟利时代:
打假不再“钱”途无量!
202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就专门就职业打假、恶意打假,以打假为牟利手段的行为作出了规定。
其中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后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而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的,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对于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勒索赔偿金,或者依据恶意制造的假象起诉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等违法索赔行为,公安部门等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04|总结启示
坚守诚信原则,是每一个市场参与者的基本道德底线。餐馆等食品经营者,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经营活动,这是对消费者最基本的诚信。而消费者在选择与监督的过程中,也应秉持诚信之心,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诚信不仅是商业社会的基石,更是个人立身处世的根本。
坚守诚信原则与合法行使权利,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法治社会的基石。唯有将二者结合,方能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无忧、法治社会有序的美好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