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作关于《湖南省金融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摄影/袁超岚
为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结合湖南实际,聚焦我省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力度不够的问题,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拟定了《湖南省金融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草案),11月25日,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25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若干规定草案进行审议。
湖南省第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分布图。
“当前,我省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政府投资基金的考核、容错、让利、激励等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予以促进和规范。”省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李大剑介绍,紧扣我省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和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以立法完善对科技金融的支撑保障,助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十分必要且迫切。
若干规定草案共十条,聚焦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痛点堵点问题,以“小快灵”方式,重点围绕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基金和国有创业投资机构、银行、保险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本市场融资、服务保障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创新领域的“潜力股”与“生力军”,普遍存在自身规模小、可抵押物少、成长周期长、投资风险高等短板。若干规定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金融统筹推进工作机制,运用多种手段,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支持和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
聚焦基金和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不愿投、不敢投、管不好、退不出等难题,若干规定草案要求优化科技创新类基金管理,合理设定基金亏损容忍度,并对科技创新类基金设置分类别差异化考核指标,不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作为主要考核指标。若干规定草案同时明确,对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参与科技创新类创业投资产生损失的,在尽职调查到位、决策程序合规、未谋取个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不正当利益的前提下,按有关容错规定处理。
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在条文中体现引导金融机构落实风险防范主体责任的内容,既要强调尽职免责,也要规避重大风险,强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完善金融促进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建设。应加强法规刚性,保障各项促进措施落实到位,发挥若干规定的促进作用,争取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迎来新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