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摄影/刘杏11月29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若干规定》进行发布。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张扬军主持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祁圣芳,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明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雪清,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刘风华,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蒋建华回答记者提问。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张扬军主持新闻发布会。摄影/刘杏
企业普遍关心降低综合运营成本,围绕助力企业降本增效,《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何举措?条例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在破除隐性门槛、降低准入成本、规范涉企收费、减轻经营负担等方面突破,让企业轻装上阵。特别是针对中介服务质量不够高、转嫁费用增加企业负担等问题,在全国率先提出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公开发布评价结果,并要求政府机关委托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不得向市场主体收取费用。条例着力加大要素保障力度,设立“要素保障”专章,在土地、资本、能源、物流等要素保障方面打出组合拳。比如,建立中小企业应急转贷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直接展期、续贷;优化水、电、煤、气等资源性产品交易和供应制度,并要求公用事业单位公开服务范围及收费清单,聚力破除隐形收费或转嫁成本等问题;完善综合立体交通运输体系,建立高速公路按照车型、时段、路段等差异化收费机制,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
在防范政府拖欠账款、进一步推进“新官理旧账”方面,条例有何硬核举措?条例强调加强源头治理,在全国首次明确规定,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和货物、服务采购未纳入预算或者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不得开工、采购,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市场主体垫资建设或者提供服务。条例要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及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不得推诿。特别是在全国率先提出,无正当理由拖欠账款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当年不得给予奖励,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职晋级”等硬核条款。
针对市场主体普遍关注的无序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条例全国首创,将我省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涉企执法检查扫码登记制度入法予以固化推广。但凡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必须扫描湖南营商码进行登记,并主动接受被检查对象的评价和监督。同时,条例还规定,除特殊监管事项外,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的行政日常监督检查,一年内超过两次的,要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条例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特别要求依法制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并对社会公开;对停产停业实行提级管理,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要依法开展,一般不得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确需采取的应提前书面通知或者向社会公告,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执行。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或者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体现执法温度。
目前,我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基础较为薄弱,面临着设施供给不足、责任落实不力、设施管理不善等问题。面对这些痛点,《湖南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若干规定》有何规定?若干规定明确了新建住宅区、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和建设要求,从“四同步”且要纳入首期建设内容、补足设施方式、相关手续办理、闲置资源利用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若干规定重点对县级人民政府责任进行明确,比如,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新建住宅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近统一配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支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并依法加强监管。还对有关部门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建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面积纳入新建住宅区的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条件,并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予以核实。针对部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被闲置或被变更性质、用途的问题,若干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途,依法拆除的,应当遵循先建设后拆除以及就近补建的原则,并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补建。
据介绍,若干规定明确了适老化智能化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优先纳入城市更新内容;同时支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配备室外活动场地。若干规定对加装电梯改善老年人出行作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给予补贴等方式支持既有多层住宅以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装电梯,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制定加装电梯的具体规定,明确加装电梯的具体条件、程序、实施主体、资金筹措等内容,为老年人便捷出行、舒心生活、安心颐养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