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合同限制老人退款,法院怎么判?(养老解法专栏)

健康   2024-11-12 22:07   江苏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养老机构安度晚年,并在入住养老机构时与其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然而,一旦双方对于条款的约定理解存在分歧,则容易引发纷争。为此,笔者近日精选了一起因养老服务合同限制老人退款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做了案例分析,供各位学习参考,从而避免出现类似风险。


案情回顾
七旬老人黄某与某养老投资公司签订《养老服务合同书》,约定公司为黄某提供养老服务,黄某缴纳基础设施使用费167000元,缴费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退款,满一年后申请退款的,视为违约,退还相应基础设施使用费的60%,剩余的40%不予退还。黄某缴纳费用后才得知其缴纳167000元相当于会籍费,入住后还需每月额外缴纳床位费、水电费、餐饮费、护理费等费用数千元。次日,黄某要求某公司退款,黄某也未实际入住。
法院认为,养老服务包括日常生活照顾、医疗护理、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内容,具有特殊性。老年人付费入住养老机构,旨在获得良好的生活环境,享受老年生活,故老年人与养老机构之间需要建立较强的信任关系,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且服务期限较长,不适于强制履行。黄某在入住前已与公司发生纠纷,合同难以继续履行,其合同目的实际上已不能实现,故黄某要求返还基础设施使用费应予以支持。
合同中关于退款的约定,明显加重黄某的责任,限制了黄某的主要权利,某公司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黄某注意,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现黄某未办理入住,也未接受养老服务,某公司对需要收费的项目没有尽到提醒说明义务,故判决公司全额返还167000元。 
法律规定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案例分析
从本案可知,养老机构作为服务提供方,应对合同的条款履行充分的解释和提醒义务。具体来说:
1.充分解释合同条款:养老机构应在签订合同前,详细解释各项费用的组成、收费标准、退款条件、服务期限等内容,确保老年人及其家属充分理解合同条款。
2.合理提示重要条款:对于涉及老年人重大利益的条款,如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养老机构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老年人注意,并在老年人要求时予以详细说明。
3.遵守公平原则:合同条款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养老机构的责任,加重老年人的责任或限制其主要权利。
另一方面,老年人在签订合同时,也应做到以下几点:
1.仔细阅读合同:老年人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涉及费用、退款、服务内容等重要条款。
2.咨询专业人士:如有疑问,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成年亲属,共同商议签订合同。
3.保留相关凭证:签订合同后,应保留合同文本、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以备不时之需。
结语


本案的判决不仅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养老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养老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充分的解释和提醒义务,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同时,老年人在选择养老机构时也应谨慎决策,充分了解合同内容,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养老服务合同中的相关问题。




梁燕琳
作者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香港中文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中级经济师资格,主要业务领域为养老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涉外法律事务。“养老解法”专栏为作者与阿沐养老合作的,面向养老服务机构的普法栏目。
作者微信号:LillianLIANG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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