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偷拍产业链?全景监狱下的隐私侵犯
文摘
教育
2024-11-26 11:46
福建
在数字化时代,隐私权的保护已成为全球性议题。近年来,大量酒店偷拍视频在付费群中二次售卖,形成了一条完整的黑色产业链。这些视频被剪辑、整合后,作为付费内容在VIP群里售卖,进行二次牟利。偷拍设备藏在酒店的插座、电视、空调、天花板烟雾报警器等隐蔽位置,实时直播住客的私密行为。之前也有类似的事件发生,引起全社会关注,例如up主检测酒店针孔摄像头被围殴事件。2024年9月,一名博主在石家庄几家民宿内发现了多个偷拍摄像头,并在拍摄视频过程中遭到民宿业主等人的围殴,偷拍装置并非民宿业主自行安装,当地警方已对三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更有甚者出现了用AI生成侵犯个人隐私的视频,并在网络上肆意传播,例如前段时间在网络上疯传的“三只羊录音门事件”。“三只羊录音门事件”涉及一起AI伪造音视频的案件。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报警,称网上传播的涉卢某某的音视频不实,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经过侦查,警方发现这些音视频是伪造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利用AI工具训练生成假冒卢某某的音频和视频,并在网络上发布,形成谣言大量传播。王某某使用从互联网下载的音视频资料,杜撰卢某某酒后言论脚本,使用AI工具训练生成假冒卢某某的音频(其中出现的女声也系AI工具训练生成),后用视频软件合成音视频,并通过网络发布。深圳市言域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其AI配音平台被用于生成该录音,并正在加强产品安全措施。
在未来AI生成视频技术可能被用于制造虚假信息、虚假视频等,用于欺骗和误导社会大众,对社会秩序、公共舆论和政治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可能引发社会混乱和政治动荡。由于AI生成图像的逼真性以及强烈的欺骗性,可能被用于伪造他人的身份、制造虚假的证据等,侵犯他人的隐私和权益。此外,还可能带来数据安全风险,例如通过AI技术对数据进行恢复或重建,窃取个人隐私信息。同时AI生成的内容可能侵犯原创作品的版权,以及盗用他人的知识产权,生成与他人专利相似的创新内容。AI技术的内部机制通常是黑箱,难以解释其生成的内容背后的原因和逻辑,缺乏透明度可能导致其应用过程缺乏监督和控制。在ChatGPT刚问世的时间里,就存在很多对AI预训练大模型的怀疑,AI训练数据可能存在偏见和歧视,导致生成的内容也具有偏见和歧视性。如果训练数据中存在性别、种族等方面的偏见,AI生成的内容也可能存在这些偏见,加剧社会的不平等现象。这些都是未来人机共生以及人机协作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也是近几年来发生的众多事件带给我们的迷思。隐私权是个人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个人作为独立个体的基本权利。偷拍行为,尤其是酒店等私密场所的偷拍,无疑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严重侵犯。这种行为将人的私密生活暴露于众目睽睽之下,不仅是对受害者人格的侮辱,更是对人类尊严的践踏。在全景监狱的隐喻下,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这种恐惧感和不安全感对社会信任的破坏是深远的。
全景监狱(Panopticon):由法国哲学家米歇尔·福柯提出,源自英国哲学家边沁的“圆形监狱”设想。这是一种环形建筑空间,四周被分成多个囚室,中间是一座瞭望塔,监视者站在塔上即可监视囚犯。在这种结构中,囚犯无法确定是否被监视,因此会自我约束行为。波斯特根据信息方式下数据库的特点,在福柯的“全景监狱”概念的基础上,指出在后现代语境中数据权力技术的一种新型统治模式,提出了“超级全景监狱”的概念。与“全景监狱”相对的一个概念“共景监狱,是一种围观结构,是众人对个体展开的凝视和控制。在这种结构中,多数人观看多数人,乃至多数人观看少数人。全景敞视主义(Panopticism):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使用的术语,由希腊语的“全”(pan)和“视”(optic)组成,意为“全景敞视主义”。它描绘了一个现代的“监禁的社会”,其中监视是规训机制的核心内容。液态监视:监视权利的去中心化,监视权利的主体由少数人变为多数人。监视者是流动的,围观者的角色亦是流动的与液态的。技术异化是指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开始脱离人类控制,甚至对人类产生负面影响的现象。在AI领域,技术异化主要表现为算法偏见与隐私泄露危机。马克思曾指出技术的胜利似乎是以道德的败坏为代价换来的,技术异化现象在医疗人工智能领域日益趋显,表现为算法偏见与隐私泄露。AI技术在传播领域的应用,如AI主播,引发了信息准确性与真实性、隐私保护、透明度与责任归属等伦理问题。AI主播需要从大量数据中获取信息并进行合成播报,如果数据源存在偏差或错误,可能会传播不准确的信息,同时,AI生成的内容可能缺乏对复杂事件的深度理解,导致信息失真。目前在针对AI的科技伦理治理方面,一个显著的趋势是把创新主体的科技伦理 管理主体责任作为一个主要的抓手,这和互联网平台监管强调平台主体责任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政府对平台的监管,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落实、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来实现的,网络领域的相关立法构建了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平台义务体系,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尝试对不同类型的平台的主体责任进行细化。政府对AI的监管,呈现出类似的思路。目前的相关 政策法规尝试对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进行细化,要求创新主体建立伦理委员会、坚持科技伦理底线、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开展科技伦理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开展科技伦理培训等。同时针对于AIGC的知识产权问题得到重视。在互联网领域,AIGC是PGC(专业生产内容)和UGC(用户生产内容)之后的内容生产形态,带来自动化内容生产的巨大变革。目前,AIGC技术已能自主生产多种形式的内容,包括文本、图片、音频、视频、3D 内容(3D物品、3D虚拟场景)等。AIGC技术及其应用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由此成为绕不过去的重要议题,诸如“AIGC内容的著作权保护及归属如何确立”“AIGC技术使用他人版权内容是否侵权”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外有学者提出,需要建立专门的AI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国际条约,因为AI技术打破了创作者和发明人只能是人类的既有模式,并且构建标准化管理模式。AI技术为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和效率,但是另一个方面,它也带来了对隐私权的侵犯和伦理的挑战。我们必须认识到,技术的发展不应该以牺牲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为代价。我们必须以审慎的态度,加强监管,提高保护意识,寻求技术创新与伦理的平衡,并加强国际合作,以确保AI技术能够为人类社会带来积极的影响,而不是成为侵犯隐私和尊严的工具。编审 | 侧影
排版 | 红红
加入觅游25级提分班!20大母题搞定论述大题,考前快速提分不二之选!加入觅游25级答题班!给自己一次答题能力提升的机会!加入觅游25级实务班!助你从实务写作小白蜕变为实务写作高手!加入觅游25级全程班!定制你的专属上岸计划!一起踏实备考,稳稳上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