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 | 网络虚拟财产的婚姻财产分割与财富传承(下)

时事   2024-10-31 13:54   上海  

作者:吴卫明 方青 毛彤 李俐青


(本文第一、二节内容详见上篇)


三、婚姻家事领域网络虚拟财产分割与继承法律实务


虽然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特殊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其采取较为开放的态度。常见的案例包括社交账号作为虚拟财产的分割与继承、游戏账号及装备的分割、电商店铺的分割与继承等。其中,相较于分割,继承网络虚拟财产由于并未得到《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实践中又常常受制于各大公司的格式条款,反而面临更多的争议。以下,本文将接着从社交账号、游戏账号与装备、淘宝店铺账号的分割与继承来分析。考虑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法规和政策上的地位尚不确定,本文对于比特币等区块链货币的分割与继承暂不展开讨论。


1、社交或网红账号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注册、经营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的社交账号,若无另行约定,账号对应的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但是社交账号因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在分割方式上与一般财产分割有所不同,实践中应当考虑社交账号的经营、人身属性等因素,决定社交账号的归属与价值补偿。例如2023年度江苏法院家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六,法院认可了社交账号的价值和财产属性,但同时对于社交账号的人身属性进行了认可。最终并未对社交账号直接进行分割,而是采取了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


参考案例三:离婚纠纷抖音账号分割案——2023年度江苏法院家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六


案情简介:男女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对由男方运营的300余万粉丝的抖音账号和10余万粉丝的快手账号的归属和价值问题产生争议。男方认为,这两个短视频账号一直是由他负责策划、维护、经营、拍摄、设计,女方从未参与运营,该两个短视频账号具有人身属性和不可分割性,应当属个人财产。另外两个账号停更一年多,以后是否继续经营还不确定,已经不具有价值。


裁判要旨:诉争运营的抖音账号是双方婚后注册,快手账户的粉丝量也是婚后发展起来的,两个自媒体账号粉丝量达到一定数量必然带来经济效益,具有财产属性,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两个自媒体账号的注册和经营都由男方负责,具有较强的人身归属性,故在财产分割上应当采取账号归男方单独所有、补偿一定金额给女方的方式为宜。至于两个账号的价值,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双方同意上述分割原则,并自行协商了账号价值,达成了调解方案。


(2)婚前注册,婚后持续经营


即便社交账号的注册运营始于婚前,但婚后一方不可能不投入实际劳动进行经营,甚至可能由双方共同参与经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社交账号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涉及MCN公司的情形


随着越来越多成熟的MCN公司出现,不少社交账号可能是由公司参与。在这种情况下,涉及账号的分割更加复杂,不同法院对于账号权属的认定不同,有的以合同约定为由认定账号归属公司,有的以人身专属性强为由认定账号归属实际运营者。此时若在离婚案件中主张评估账号价值、分割账号,法院有可能基于案件涉及第三方公司为由不予处理。故当事人应当审慎考虑是否主张分割账号、如何主张相关权益。


参考案例四:(2020)粤01民终19618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关于抖音短视频平台的账号“XXXX”(昵称:XXXX)的权属问题。许某某与L公司签署涉案合约后第三天即2019年2月20日,双方签署《证明》,约定该账号所属权归公司所有,许某某为运营人,该意思表示明确真实,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许某某主张该账号应归其所有,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的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五:(2019)粤03民终13016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合同中仅约定何某某离职前需按照X公司要求做好交接,账号属于X公司所有,何某某不得带走。首先,合同中并未对账号进行明确;其次,何某某在XXX平台使用的实名认证账户具有一定身份属性,依法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原审认定何某某无需移交XXX平台的实名认证账户,处理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2、社交或网红账号的继承问题


2023年初,拥有百万粉丝的90后B站UP主来到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计划待自己离世后将百万粉丝账号留给好友运营,并将自己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虚拟资产继承给父母。该遗嘱是否有效?若UP主离世,该遗嘱最终能否得到执行?


对于该遗嘱的效力和执行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该遗嘱的效力和执行问题需要依照平台的规则予以判断。在诸多社交或即时通讯平台的规则或服务协议中会约定,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该帐号。


例:腾讯QQ/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规定,QQ/微信帐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该帐号。同时,微博服务使用协议也规定,未经微博运营方同意,用户不得擅自买卖、转让、出租任何微博账号或微博昵称。


暂不考虑此类平台规则或者用户协议是否构成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这个问题不是本文探讨的内容),假定此类规则或平台协议均有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平台规则或者用户协议实际上已经限制了此类遗嘱的效力和执行。


当然,考虑到网络平台账号的人身属性,以及账号使用人与平台的约定,规则或者平台使用协议应得到遵循。但是,除了平台账号的使用权外,账号内仍存在部分可以脱离账号的虚拟财产。如作者的文字、音视频作品等,这些内容可以归入知识产权领域的“作品”范畴。而且,作品是作者独创性劳动的成果,如果构成著作权标的,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即便无法构成“作品”,也存在从“精神性财产”的角度而进行继承的可能性。事实上,正如诸多案例所显示的,社交账号本身与社交账号的内容(如音视频作品、发表文字等)是两个概念,因此在径直继承社交账号本身更具有难度的情况下,目前普遍可行的做法是将社交账号的内容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参考案例六:王某诉腾讯公司QQ号码继承案[1]


案情简介:2011年11月,王某丈夫徐某因意外事故身亡,王某希望取得丈夫徐某的QQ号码,因为其中QQ的邮箱保留着丈夫与其从恋爱到婚姻存续期间往来的大量照片、视频、信件,出于纪念的目的,希望向腾讯公司寻求帮助取得QQ号码的密码。但腾讯公司以用户在注册账号时已经同意网络服务协议的内容,QQ号码归属于腾讯公司所有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请求。

裁判要旨:用户在注册QQ账号前已经认可了腾讯公司提供的网络服务协议,该协议成立且已经生效,根据该网络服务协议的规定,由腾讯公司享有QQ账号的所有权,王某无权继承QQ账号。


但腾讯公司作出了一定的妥协,将QQ号中关于徐某与王某的照片、信件交还给了王某,但未交还QQ号。


3、游戏账号与装备的分割与继承


与社交账号类似,对于游戏账号本身而言,账号本身通常无法分割,其是否能够继承一般也受制于平台规则和用户协议,或者游戏公司的其他决定[2];但是对于账号内涉及的虚拟财产,比如具有价值的游戏装备,则具有财产价值分割和继承的可能。


需要说明的是,游戏平台的规则或协议中通常也会规定,针对账号本身,用户不享有账号所有权,仅享有使用权,不得将游戏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转让游戏账号等;针对账号内涉及的虚拟财产,也不得擅自与他人进行游戏装备及其他游戏增值服务等交易。例如,《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2.6约定“游戏账号是腾讯按照本协议授权您用于登录、使用腾讯游戏及相关服务的标识和凭证,其所有权属于腾讯。您仅……享有游戏账号的使用权。您不得将游戏账号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转让、出租、借用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作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录制、代打代练等商业性使用。”6.5约定,“您在使用腾讯游戏服务过程中如有以下任何行为(以下也称“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腾讯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据本协议及相关游戏规则的规定,对您采取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一种或多种处理措施,并可公告处理结果:……(8)未经腾讯许可,擅自与其他用户进行游戏虚拟道具及其他游戏增值服务等交易,或从第三方通过购买、接受赠与或者其他式获得游戏虚拟道具及其他游戏增值服务”。


尽管如此,笔者认为,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应对于该等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予以保护,当事人可以就相关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分割、继承。


参考案例七:屠龙金刀继承案[3]


案情简介:陆某对网络游戏有着浓厚的兴趣,并于2009年6月在游戏世界中与杨某结缘,两人在虚拟世界中结成了伴侣。在杨某的协助下,陆某获得了游戏内顶级装备“屠龙刀”,尽管有人提出以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但他们并未出售。不幸的是,2009年12月,陆某因一场车祸意外去世,这导致他现实中的配偶李某提出要求继承“屠龙刀”。尽管与杨某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屠龙金刀”是陆某和杨某共同努力的成果,并且因其在网络市场中的高价收购提议而具有经济价值,应当视为遗产的一部分。同时,法院指出,陆某与杨某在游戏中的伴侣关系在法律上并不构成有效的婚姻关系,因此,他们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继承权。法院最终裁定“屠龙金刀”属于陆某和杨某共同拥有,杨某有权保留其应得的部分,而陆某的部分则由李某继承。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杨某和李某各自获得“屠龙金刀”价值的一半。


4、网络店铺的分割与继承


(1)网络店铺的分割


淘宝、微店、抖音等网络店铺的价值也不容忽视。在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淘宝店铺时,同样存在价值评估的困局,应当综合考虑前期投入、实际盈利情况、经营的连贯等因素进行分配。


参考案例八:(2022)闽0503民初7506号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本案诉争“XXXX”淘宝账户系吴某婚前注册,婚后以该账号在淘宝开店并由双方共同经营,主要经营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诉争淘宝店铺及其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分割。双方均主张诉争淘宝店铺由自己经营,因诉争淘宝店铺系以吴某身份实名注册,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且目前由吴某控制及经营,考虑到经营的连贯性、稳定性,发挥网店最大效能并结合张某1参与经营他人网店等因素,诉争淘宝店铺的经营权应归吴某所有更为适宜。诉争淘宝店铺有较为稳定的收入,多年经营亦积累了一定的客户、信誉,具有一定的价值。在评估机构无法评估且双方当事人未能对其价值协商一致情况下,本院结合案涉淘宝店铺的经营状况,酌定吴某向张某1补偿25000元。


(2)网络店铺的继承


在网络店铺的继承方面,以淘宝店铺为例,目前淘宝针对卖家开通了店铺过户的服务,对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淘宝官方要求提供死亡证明、关系证明,若涉及其他继承人,还需要提供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公证书。与此同时,对于淘宝店铺的继承公证也逐渐得到认可。


参考案例九:淘宝店铺继承公证案——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典型案例


徐某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淘宝网上注册有淘宝店铺,开店之初为了方便就以徐某的信息进行的注册登记,但实际经营人却是其儿子徐某某。徐某于2020年因突发疾病死亡,儿子徐某某欲将该店铺过户到自己名下继续运营,但申请过户时却被淘宝方面告知:淘宝店原认证人如果过世,子女需要办理店铺更名手续,要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户口簿、派出所关系证明及公证书等资料。于是徐某某与家人协商一致,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淘宝店铺继承的公证事宜。


四、家事法中网络虚拟财产争议的风险防范


1、离婚财产分割时,不能忽视网络虚拟财产,应当积极与对方进行协商


网络虚拟财产涵盖社交媒体账户、游戏账号、数字货币、网店等,随着生活数字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这类资产的经济价值日益突出,网络虚拟财产不再只是数字符号,更是与个人身份、社交关系和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财产性权益。对于面临离婚的夫妻双方,应当重视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


与传统财产不同,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需要经过确认,双方在协商时应充分考虑此前的投入成本、市场交易价格以及未来的预期收益等因素,以确保公平合理的分配。若协商不成,可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于人身属性较强的社交账号,通常采用归属一方并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的方式进行安排。此外,还应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分割或者补偿方案,从而确保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2、继承网络虚拟财产时,需要就其是否同时具有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区分对待


与离婚财产分割相比,继承网络虚拟财产的难点往往并不在于价值的评估,而是虚拟财产所属公司对于该财产的管理控制权与继承权之间的冲突。对于单纯具有财产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如支付宝账号等,可以直接进行继承,部分公司要求提供公证书。


但对于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要明确继承范围与继承目的。如社交账号,是否能够作为遗产继承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当事人应当首先了解清楚被继承人生前是否与公司有约定、遗嘱内容是否包含可以继承的内容,由此主张继承。结合实践中的做法,可以肯定的是至少能够继承社交账号中的内容(尤其是精神性财产,例如继承照片、记录等作为缅怀),或者明确约定将属于被继承人作品的内容与账号本身进行区别,从而在与网络平台进行协商时能够明确继承的标的。


3、通过设立公司等其他主体隔离账号与个人,规避财产分割或者继承风险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发现,围绕网络虚拟财产存在家事纠纷的一个重要背景是个人而非公司作为运营者实际管理账号。因此,个人财产与用于经营账号的财产混同,导致账号价值评估中的成本投入、实际营收这些维度难以客观衡量。


那么对于具有较大经济价值、期待长期投入经营的虚拟财产,可以通过设立公司,将相关账号作为公司注册的虚拟财产进行持续经营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分割或继承时针对的标的将会是公司股权。因此,不仅账号的权属是清晰的,而且账号或者股权的财产价值也可以通过公司资本、账面流水进行协商或者有效评估。这能够有效地避免价值的不确定性、账号的不稳定性带来的问题,从而在个人发生家事纠纷时仍然可以保障账号的持续运营。


五、结语


在数字化时代,网络虚拟财产已然成为家庭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婚姻家事领域的财产分割与财富传承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本文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探讨了网络虚拟财产在财产分割与继承中的裁判观点与解决方案。


通过以上案件亦能窥见,网络虚拟财产虽带有一定人身属性,但其中具有财产价值的部分与婚姻家事案件中其他财产分割、继承的整体思路相同,以不变应万变是解决相关争议的基本出发点。当然,随着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法规与裁判思路的完善,针对上述案件,相信未来能够形成更加明确和系统的规则,从而进一步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并通过合理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边界,更好地平衡个人与平台的权益。


注释:

[1] 潘晓彤:《网络社交账号的继承问题研究》,载《社会科学动态》2019年第1期。

[2] 例如,浙江宁波的小七(化名)顺利继承了父亲的《魔兽世界》网游账号,小七顺利继承父亲的《魔兽世界》账号,依据的仅是暴雪娱乐公司客服人员在论坛上对网友要求的一则回复,并非暴雪娱乐公司的官方成文规定。参见福建司法:《普法 | 儿子继承父亲的游戏账号却没有所有权?这不是开玩笑?》,https://mp.weixin.qq.com/s/oJk9JIePQwx_Gcnw8j5TTg。

[3] 澎湃新闻:“学习《民法典》|游戏装备、Q币等新型财产也可继承!”,可见: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9789625?ivk_sa=1023197a。


参考文献

1. 高郦梅:“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解释路径”,载《清华法学》2021年第3期。

2. 张挺:“一身专属性理论视角下的数字遗产继承”,载《法学》2023年第2期。

3. 李阳:“《民法总则》背景下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研究”,载《民商法争鸣》2020年第1期。




吴卫明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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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青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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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俐青  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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