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负责制来了︱专家,请爱惜自己的羽毛

文摘   财经   2024-08-20 12:30   广东  

前言


在招投标领域,评标专家作为确保项目公平、公正、高质量推进的关键角色,其专业素养、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直接影响着整个招投标活动的成效与公信力。但近年来,评标专家队伍中不乏出现一些不规范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招投标制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评标质量。


其中,《办法》特别强调了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的终身负责制,这一重要举措无疑为评标专家队伍敲响了警钟:请爱惜自己的羽毛。


本文将从背景剖析、问题透视、案例解析以及积极影响四个方面,详细阐述这一修订的必要性、面临的挑战、具体案例以及未来的积极展望。



一、背景剖析:时代呼唤更严谨的管理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招投标活动日益频繁,涉及的领域广泛,金额巨大,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在招投标过程中,评标专家的行为直接决定了项目花落谁家,其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制度缺陷以及个别专家的职业操守缺失,评标环节一度成为“灰色地带”,影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修订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成为时代赋予我们的重要任务。


二、问题透视:不规范行为屡见不鲜


在招投标实践中,评标专家存在的不规范行为种类繁多,影响恶劣。具体而言,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利益输送:部分评标专家利用手中的权力,收受投标人的贿赂,为特定投标人提供便利,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2.信息泄露:评标过程中,一些专家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评标信息或评标结果,给投标人造成巨大损失,也损害了招投标制度的公信力。


3.违规评标:有的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不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随意打分或调整权重,导致评标结果失真。


4.回避制度形同虚设:部分应当回避的专家,出于各种原因不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继续参与评标活动,严重影响了评标活动的公正性。


三、案例解析: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存在评标专家不公正、不负责、不廉洁等问题。为加大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度,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各省各市会不定期公布一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以案普法,强化警示教育。为了更直观地展示评标专家不规范行为的危害,我们可以借鉴这些司法案例进行剖析。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务或其他好处


1.某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评标专家梁某评分异常,存在对同类情形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况。经调查,在本项目评标开始前有人跟梁某联系,让其给某一特定标识的设计方案评高分,并给予了一定数额的好处费。梁某在本项目评标时给该特定标识的设计方案评了高分,评分明显倾向该特定投标人。已经对梁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没收收受的财物,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2.李某为某代理招标公司负责人,在招标期间,李某作为招标公司负责人与个别投标公司及个人事先就投标事情进行串通,在评标的过程中,李某自己制作好表格,将想中标的公司标注好,安排公司员工宋某、张某将此表格传递给专家组的专家,事后经宋某安排好,李某两次向专家组人员送出十万元,每人一万元。贠某、王某身为第二组专家评委,宋某给贠某传递了信息,贠某告知了其他四位评委。虽然贠某、王某辩解自己是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评标的,但是第五标段是李某安排的公司中标。评标结束后,李某给贠某、王某等人每人一万元。本案涉案标的5216万元。案发后,贠某、王某退还涉串通投标案涉案款项共计两万元。


(二)接受单位、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


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评标过程中设计组评标专家李某向设计组其他成员发表带有倾向性的言论。经调阅本项目评标当日录像资料发现,在评标开始前,综合组评标专家王某进入设计组评标室并主动与当时在评标室内的设计组评标专家李某攀谈,请其协助让有某特定标识的投标人中标。经调查,李某在本项目评标过程中向设计组其他评标专家发表倾向性的言论是为了完成王某的委托。以上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均存在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已经依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评标标准不统一


某房屋改造项目招标人反映,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取技术标前5名投标人的经济报价加权平均,计算评标参考价。但该项目评标专家评标时将全部22名投标人参与评标参考价计算,评标参考价计算错误。经查,招标人反映问题属实,评标专家进行了复核,复核后中标候选人排序发生改变。该项目评标专家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情形,已经依法禁止该项目评标专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这些案例不仅揭示了评标专家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也警示了所有评标专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爱惜自己的羽毛,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四、积极影响:新规助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在加强评标体系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对于全面提升评标专家的整体素质、强化监管效能、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服务品质以及增强招投标活动的公信力具有深远的积极影响。该管理办法不仅细化了专家入库的严格标准,确保每位入选专家均具备深厚的专业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高尚的职业道德,还通过系统化的教育培训和定期的履职考核机制,不断激发专家队伍的学习热情与自我提升动力,从而构建起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评标专家队伍。


在监督管理方面,该办法创新性地构建了跨部门协同监管的立体网络,实现了对评标活动从报名、评审到结果公示等全链条、无死角的监督,有效遏制了各类违规操作和不正之风。同时,引入并完善了信用评价体系,对于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公示并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形成了强大的震慑力,促进了评标环境的净化。


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积极推动全国范围内评标专家库的互联互通,打破了地域与行业的壁垒,实现了专家资源的高效共享与优化配置。这不仅有助于缓解部分地区、行业专家资源紧张的问题,还促进了知识、经验的跨领域交流,提升了整体评标水平。


在提升服务质量方面,管理办法着眼于技术革新与流程优化,对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了全面升级,使其功能更加完善、操作更加便捷。从专家的智能抽取、即时通知到后续评价的自动化处理,每一个环节都力求精准高效,极大地提高了评标工作的效率与准确性,为各方参与者提供了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体验。


在责任追究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了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的终身负责制,无论退休还是与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都不免予追责。这一规定极大地增强了评标专家的责任感和自律意识。此外,还细化了专家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暂停评标、清退出库、取消资格等,对严重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有效震慑。


最终,这一系列严格而周密的管理措施与惩处机制的落地实施,将有力推动招投标活动向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向发展,显著提升招投标制度的公信力与权威性。社会各界对于招投标结果的认可度与满意度将大幅提升,进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与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构建。


总之,《办法》的出台是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举措。评标专家作为招投标活动的关键一环,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守职业道德底线,爱惜自己的羽毛,共同维护招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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