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信用是企业信用的根基

楼市   2025-01-21 17:01   云南  

物业管理企业的信用是一种商业信用,是因应特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合同约定义务,而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产生的相互关系。

这种信用关系在业主一方而言是买方信用,也可以叫做甲方信用,以依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为主要评定依据,并兼顾评定其他甲方义务的履约情况。在企业一方而言是卖方信用和乙方信用,以协议约定所有乙方义务的履行情况作为评定依据。

物业管理企业以提供员工的智慧、知识、动作,所集中和综合表现出的服务作为自己出卖的商品,在较长时间内(通常为1-3年)提供业主使用,而业主通常需要在一个服务年限内,或者一个合同期限内,提前支付服务费。以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为商品的交易活动,是一个以业主一方提前付款而企业一方延期交货的中长期信用活动。相对来说,业主的买方信用是提前预支,而企业的卖方信用是延期兑现,因此就信用风险而言,业主的买方信用风险是个体的、局部的、短期性的、容易识别的和容易得到纠正或弥补的;而企业的卖方信用风险是整体的、全局性的、长期性的、不容易识别也不容易得到纠正和补偿的。

尽管企业的信用具有多重价值涵义,譬如提供就业、创造利税、协助社区治理、提升行业水平、贡献其他社会义务等,但是企业最重要的意义,首先是相对于客户而存在的——物业管理企业的信用,是相对于雇主、业主和支付费用购买其专业服务的甲方的需求而存在的。对物业管理企业的信用管理和评定,最直接的作用和意义,首先是保证企业对雇主的信用,也就是保证企业对合同的信用;同时限制和处罚企业对雇主的失信,也就是限制和处罚企业对合同的违约。因此,合同信用是评判企业是否守信或失信的最重要依据。

今天和过去的社会一样,从来不缺乏各种评定和评比,有一些评定由于有消费者的深度参与,评定流程透明度高,标准指标确立成熟而合理,评定程序设置科学,手段方法成熟,评定结果令人信服,评定结果自然成为行业标杆,并成为消费者选择的主要参考依据。与此同时也有很多的评定当中,基本上是参评单位与主管主办单位互相“抬轿子”,相互捧场,忽略和无视消费者的感受和意见,导致最后的评定结果与市场的真实反映和消费者的认同都出现了巨大的反差,各种荣誉等身的所谓“名优产品”和“名牌企业”在市场的口碑却差强人意。

出自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评定出来的企业信用,结果在消费者的角度看来却未必可信,这样的事情屡有发生。尽管评定的目的和愿景大家可能是相互一致的,但是政府和其他第三者比较起消费者的体验,却注定不能做到感同身受。

一个没有契约精神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堕落的社会,同样一个无视契约精神的企业一定是一个堕落的企业,而无关乎它获得了多少个与合同信用无关的荣誉和“信用”。忠实于合同,就是最大的守信用,希望各地正在开展和准备开展的物业管理企业信用管理和评定工作中,将合同信用置于企业至高无上的信用之首。


本文作者:宋有兴

原文发表于《现代物业》下旬刊2021年第11期/总第54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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