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赛书法作品,落款为何要实名?

文化   2024-10-06 08:01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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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书赛作品落款实名制

■杨 红

近些年,各类书赛的征稿中均要求投稿者在书法作品中的署名必须与身份证中的姓名一致,笔者把这种现象定义为:“书赛落款实名制”。

“书赛落款实名制”的提出为书赛统计工作提供了方便,保证了统计工作的准确性,保证了参赛者的合法权益。“书赛落款实名制”还有效地防止了将“全国展”办成“个人展”的可能(一些有相当水平的书家利用不同落款署名的方式使自己有很多幅作品获奖及入展,导致其他书家落选从而降低了获奖及入展参与人数),有效地保证了更多有实力的书家作品能够得到展览和交流。下面笔者再谈谈实施“书赛落款实名制”后所出现的不足与弊端。

其一,“书赛落款实名制”的实施,使书赛评奖的公正性、公平性面临严峻的考验。一幅书作上参赛者的真姓实名跃然纸上,假如评委心存杂念就不会公正打分。同时参赛书作上真名的出现,也为评委的腐败评奖提供了可能,为投机钻营的书家提供了诱因,只要作者向相熟的评委告诉一下自己的大名,在评审时就会很容易给予照顾。而且现在书家获奖及入展书赛的级别与次数,直接影响着书家入会的级别,直接影响到书家作品的价位与市场空间以及在单位职称评定、选优评先等实际利益,评奖腐败便不由得滋生。

其二,“书赛落款实名制”的实施,对于书家笔名的存在与发展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大家都知道,斋号笔名在中国艺术家的眼里是一个举足轻重的词语,是最能反映艺术家内心世界的一种信息。鲁迅原名“周树人”,因为他发表于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文章多以“鲁迅”署名,遂致天下皆以此名而认其人。先生在对友人解释自己这一笔名的含义时,曾自说原由有三:“1、母亲姓鲁;2、周鲁是同姓之国;3、兼取愚鲁而迅速之意”。又如石鲁先生,真正姓名是冯亚衡。

对于“书赛落款实名制”引发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去研究。

刊发于2010年《书法报》第6期 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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