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元”与“300多万”:巨额滞纳金再次敲响网络货运财税合规警钟!

创业   2025-01-11 17:33   北京  

近日,徐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一份税务文书引发了广泛关注。这份文书中显示的15.84元税款384万元滞纳金的巨大反差,引起了公众和企业的热烈讨论。对此,有网络货运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执行,全国网络货运行业95%以上的企业,将因“司机白条”所产生的巨额滞纳金而倒闭。


网络货运行业的税务问题,是否真如该人士所说有待证实,但网络货运企业因税务问题暴雷的案例的确不鲜见。例如,浙江沈氏省心物流“虚开案”,牵连2700余家企业,涉案金额超90亿元;2022年5月,乐山市公安局联合税务部门成功破获“5.25”特大网络货运平台虚开案件,该平台利用“某易达”网络货运平台,大肆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3万余份……


值得提出的是,“浙江沈氏省心案件”二审判决将原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判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表明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以“发票为商品”,而发票成为商品就意味着该网络货运平台是赚发票差价为目的,而不是赚服务差价为目的。这显然严重违背了网络货运行业的初心。



游走于税法的边缘


网络货运试点政策自实施以来,由于物流运输的链条长、场景复杂性以及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政策调整、市场变化、技术更新等不确定性因素,许多企业未能充分理解这一新的物流模式及其内在逻辑关系,目前仍然有很多平台将税法和运输管理办法视为两个独立的部分,未能将二者整体融合考虑,游走于税法的边缘,造成诸多税务合规问题。


据规定网络货运企业需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9%的增值税,但在实际业务中,实际承运人大多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进项税额发票只有1%~3%,这就导致网络货运平台进项抵扣不足,无法完全抵扣销项税额;另外,部分网络货运平台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通过虚构运输业务、虚报运费等方式套取发票。这一系列操作,均可能会引发税务风险。


“作为数字物流的新兴业态,网络货运的核心在于通过互联网数字技术整合和优化物流资源促进产业融合发展,提高物流效率降低成本。在这一过程中,实际承运人的法律身份和责任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近日,江苏物润船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光辉向《中国物流与采购》杂志记者表示,根据《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实际承运人是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载货汽车和驾驶员,也就是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必须开具发票与委托人或平台结算运费,且需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但实际上,目前,网络货运行业中大量个体司机,依然认为自己只要完成运输任务,就能获得报酬,而忽视了作为实际承运人的纳税义务,这也正是导致网络货运平台进项抵扣不足的关键因素之一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发布了相关政策,允许实际承运人使用油料、通行费和运费作为网络货运的进项抵扣,但一些司机依然不配合执行这一政策。这也就造成了大量网络货运平台,通过内部凭证即“白条”入账或虚假运单、虚假托运、虚假抵扣、资金回流等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以解决司机运费成本税前抵扣的问题。但这些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一旦被相关执法部门认定,该网络货运企业必将面临行政或刑事处罚。同时,面临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罚款、滞纳金。



急需强化合规意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15%到25%。这意味着网络货运需要按其“利润”的25%作为所得税缴纳入库。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28号公告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这就意味着,网络货运平台如做了10亿元的营收,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5亿元。此外,如其与实际承运人都是按内部凭证(白条)入账,且60天无法取得进项成本票,则还需按:滞纳金=滞纳税款×0.05%×滞纳天数计算,缴纳滞纳金465万元/年。但值得注意的是,就网络货运行业而言,如果企业使用白条入账并需要补缴税款,是存在一个特定的宽限期,就是每年的1月1日到5月30日。在这个期间内,如果企业没有按时缴纳税款,通常不会产生滞纳金。然而,一旦超过这个宽限期,企业就需要开始缴纳滞纳金。但需要提醒的是,这需要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并获得批准。


纳税人欠缴税金是计算税收滞纳金的基数。因此,税金与税收滞纳金存在内在关联,但税收滞纳金的性质为何、是否等同于税金,理论界存有争议。


华税律师事务所姜正和律师向《中国物流与采购》杂志记者具体介绍说,有关税收滞纳金的法律性质,有“税款利息说”“执行罚说”“折衷说”等不同的观点。税款利息说认为,税收滞纳金主要是纳税人占用国家税款,支付的具有补偿性质的利息;执行罚说认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滞纳金日征收比率为万分之五,折合年征收比率为18.25%,已经远超出利息的范围,且《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滞纳金属于一种执行罚;折衷说则认为滞纳金主要是一种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利息),但同时也兼有行政执行罚的性质,这解释了为何在计算税收滞纳金期间不再另行加收利息,以及税收滞纳金作为纳税前置的合理性。


可见,面对刚性的税法制度,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税法规定,提高税法遵从度,否则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税务机关可以对违反税法的企业进行罚款、追缴欠税、加收滞纳金等行政手段。据朱光辉介绍,近年来,为了加强税收管理的遵从度,各省市已经陆续启动追溯机制,如果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足额缴纳税款,根据2018年第28号文件规定,将面临缴纳滞纳金。他强调,伴随着金税四期的上线,更是加大了对企业的监管力度。金税四期通过大数据技术,可以自动分析企业的进项抵扣情况,如果发现税款不匹配的情况,就会触发自查或稽查。


面对这样的问题,物流企业该如何妥善解决?


姜正和认为,首先,任何企业不能逃避税收监管,一定要保证税务机关可以联系到企业,这样即使面临税务检查/稽查,企业也可以在检查过程中依法向税务机关提交业务资料,发表陈述申辩意见,行使纳税人合法权利,避免被定性“走逃失联企业”的不利结果。其次,如果企业被下达了此类巨额追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文书,则应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后提起行政复议。最后,企业应提高合规意识,在自身税法知识欠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律师、税务师等专业人士进行风险的排查,在产生税务纠纷时依法维护自身权利。



财税合规是基石


降低物流成本应该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来实现,而不是通过虚增利润这种违法手段。在网络货运行业中,其核心在于以运输为底层逻辑,财税合规是企业运营的基石。


随着监管趋严,税务合规是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更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导致法律严惩和企业声誉受损。


随着行业认知的逐渐清晰,合规的企业将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和政策支持。“只有确保了财税合规,企业才能在此基础上,不断的精耕细作,最终才能真正提升效率和竞争力。”朱光辉认为,随着金税四期和国家统一合规要求的不断趋严,网络货运企业必须摒弃过去依赖制度性漏洞生存的方式,转而依靠技能创新和实实在在的搞运输服务来赢得市场,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行业中站稳脚跟,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姜正和看来,网络货运平台需要帮助实际承运人解决的问题包括:一是委托人合法增值税进项问题;二是合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三是通过信息技术留存GPS轨迹等业务真实性证明材料;四是通过委托代征等方式帮助司机解决个税问题等。


“其实,早在2017年,国家就发布了(原)第579号公告,明确个体司机是可以到税务局代开,或者是税局授权的第三方委托代征机构。”另外,朱光辉提醒道,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实施,进一步提高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这一政策为解决个体司机在运输业务中面临的税务问题提供了便利,帮助物流企业合法合规地获得成本发票和税前扣除。


最后,再次回顾浙江沈氏省心物流平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二审判决,这一判决不仅引发了对网络货运行业初心的深刻反思,也提醒了行业在创新和发展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本文刊登于《中国物流与采购》杂志2025年第2期)



— CLPM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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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阿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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