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刘决定起诉村委了,已经递交了诉状。
老刘和村长老王关系都很好,但他还是决定起诉村委,其实实际的矛头是在对准乡镇。果不其然,他前脚去法院,后脚乡镇领导就来了。
1、以法律为武器的顾虑
虽说现在是法制社会,但是民告官在乡村还十分罕见,需要极大的勇气去做这件事。一来,在乡村这样的熟人社会,村干部和村民都是邻里街坊,低头不见抬头见,不是极端暴力和严重违背村俗民约的事,能靠人情说事,一般不用法律手段。二来,民告官的话,村民开罪村委甚至镇政府,而当事还要人长期生活在村,后期与政府打交道,是否会被区别对待。
到底什么事,让老刘不顾乡情,用法律的武器对准村委和乡镇?他还要长期在当地生活,就不怕以后被穿小鞋?所有的顾虑,老刘也都考虑了,然而他还是走这一步,到底是什么事?
2、治理风险的产生与责任的转嫁
人居环境整治是乡村振兴的第一场硬仗。老刘的房子处在村口,属于老房子,长期不住,他当仓库用,存放点家里不用的物件。乡镇以影响村容村貌为由,经过评估公司估价,老刘同意后,开始拆除。
评估公司报价80000作左右,大出老刘和村民的意料。原本承诺2个月就给的,现在拖欠了将近一年,而且似乎还没就要给的兆头。
冤有头债有主,老刘应该起诉乡镇政府才对,怎么起诉村民委员会了?
原来,老刘拆房补贴合同是和村里签的,虽然钱来自政府,政府给村里,村里给老刘,但由于合同写的甲方是村委,老刘就直接起诉村委了。
老刘的房屋拆除,是大快人心的事。入村道路更顺畅了,村容村貌水准也提高了,伴随乡镇一声令下拆除,村干部和村民一起拍手称快,乡镇领导也舒了一口气,因为这个村的人居环境整治可以放心啦。
拆房大快人心,半天就拆完了,给钱的过程却相当艰难。在合同规定的拨付日期过去之后,老刘每周都去镇政府,找乡镇领导理论,领导刚开始说报告省里了,等领导签字;过了两三个月,说审批通过了,正在拨付;再过两三个月,说钱正在拨付,快到县里了……,眼看秋收已过,就要入冬,老刘坐不住了。
老刘他今年70多岁了,可能他不想把这个麻烦事留给下一代。
3、分析与反思
首先,老刘的房子拆除,是在人居环境整治的政策背景之下,乡镇也有乡镇的无奈。中央十分重视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地方建立各种工作机制,包括成立工作专班,县里联系乡镇领导去互评,乡镇组织村长们入村互评,形成了高压的工作态势。至今,每周六村里义务打扫就是这个政策落实的结果,这个习惯还在保持。
其次,到底是乡镇在利用村里,还是村里在利用乡镇?旧房迟迟不得拆除,一方面反映村委治理能力不高,村领导的威信不足,治理自主意识不强。另一方面,乡镇迫于环境整治的压力,又有省里的专项资金,于是立场坚决,所以,村里不反对。
然后,治理过程的粗放。赔付80000元,谁都没想到。原先,村民都觉得不值钱,一万都不值。一个退休的副科级干部说,这房子早该拆了,让我当支书,他敢给我要钱试试。但是,也要学会维持,不能只是得罪人,也要想法维持,还要想法做善后的工作。实际上呢?不对当事人的做任何准备性的思想工作,不经过乡村惯用的办事逻辑去解决——找个熟人先问问价钱,结果直接评估,或动员村民讨论,产生舆论导向。本是商量着、慢慢来的内部事务,变成了强硬的政策执行,这种正式的工作程序显然区别于乡村惯常的办事逻辑和乡村治理的共建共治原则。
最后,治理风险的转移。宪法规定村民自治,但现实呢?乡镇干预太多属于村民内部的事务,出了问题,又把风险留给村里,形成了“治权在镇、责任在村”的村治机制。村里对在这个事是犹豫的,但是乡镇等不及。房子是乡镇拆除的,合同却是村里签的。治权是乡镇的,责任则是村里的。
4、反思
诉讼会有什么结果?合同是村里签的,村里有法律意义上的责任。虽然他是履行乡镇的命令,但还是难逃脱法律责任,毕竟村长签字了。
基于人居环境整治过程的拆房补偿引起诉讼事件来看,乡村既不是自治的,也不是治理的。因为村委不自主,村民也很少参与,村内事务往往靠乡镇拍板,出了问题仍是留给村里。且看后续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