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投资机遇与法律框架:以MVNO产业为例

科技   2024-12-12 07:55   上海  


在微软[1]、英伟达[2]、谷歌[3]和字节跳动[4]等科技巨头相继宣布在马来西亚投资后,甲骨文也于近日宣布,将在马来西亚投资逾65亿美元,用于建设先进的人工智能AI和云基础设施,这一举措将极大推动当地的通信及数字产业发展[5],使其在数字经济版图中占据更为关键的位置。

在全球化和数字化转型的浪潮下,马来西亚凭借其开放透明的商业环境、稳健的经济增长以及对高科技投资的政策扶持与税收优惠,正逐渐成为全球企业拓展亚洲市场的重要跳板。中国和马来西亚经济存在很强的互补性,两国在数字技术等领域具有较大合作空间和潜力。2024年是中马建交50周年,中马关系不断深化,各领域合作持续拓展,为中国企业在马来西亚投资合作提供了肥沃的土壤。2025年,马来西亚将出任东盟轮值主席国,这一角色的加持也将进一步增强外国投资者对马来西亚的市场信心。

本文将介绍马来西亚整体投资环境、法律框架与合规考量,并聚焦通信行业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商(MVNO)产业的发展前景和监管要求,为有兴趣投资马来西亚相关行业的读者提供参考。


一、马来西亚整体投资环境




马来西亚2022年GDP增长高达8.7%,[6]尽管2023年经济增速有所放缓,但根据世界银行的最新预测,2024年马来西亚GDP增速有望提升到4.9%。[7]在世界银行《2020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Doing Business 2020)中,马来西亚营商环境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位列第12,在东盟地区仅次于新加坡。[8]
近年来,电商行业在马来西亚发展迅速,预计到2028年市场规模将达到147亿美元。[9]同时5G商用提速换挡,随着5G盖率达人口的81.9%, 马来西亚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宣布,U Mobile公司将负责建设马来西亚第二5G网络。[10]
目前,马来西亚正在积极推动经济转型,政府出台多项产业政策,引导数字经济发展,产业数字化程度持续提高,为外商投资提供了新机遇。预计到2025年马来西亚数字经济占GDP比重将增至25.5%。[11]
中马关系历经50年发展,已提升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双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的交流合作不断深化。中国连续15年成为马来西亚最大贸易伙伴,2023年双边贸易额超过1900亿美元。中马共建的钦州和关丹产业园区成为区域合作的典范,签约项目262个,总投资额逾735亿人民币。[12]中国企业积极参与马来西亚大型基建项目,如东海岸铁路、巴勒水电站等,协助马来西亚构建了更好的发展环境。在绿色发展领域,中马合作前景同样广阔。中国企业积极参与马来西亚可再生能源发展,光伏、水电、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等领域合作不断拓展。金融合作方面,中国金融机构在马设立分支机构,深化人民币业务、金融科技、绿色金融等领域合作。


二、投资马来西亚的法律框架与合规考量




1. 外商直接投资

马来西亚的外商直接投资环境相对开放,外商投资的限制较少。外商投资没有统一的的监管框架,而是依赖于特定行业的法律、政府政策和指南(书面或口头)以及许可证和执照的条件,由相关行业监管机构负责管理和执行。本地化要求因行业而异, 具体取决于适用的法律、政府政策和/或指南。

外商投资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对马来族、沙巴和沙捞越土著(统称为“土著群体”)的持股要求和外商持股限制, 这些限制旨在维护土著群体的利益。本节第四部分将对土著持股要求相关内容进行详述。外商持股权限制由相关行业监管机构,根据许可证类型和相关业务活动,通过发放许可证的条件中施加。另外,部分许可证可能规定,在出售或转让外商持有的股份或向外商出售股份之前,需要获得相关当局的批准。

2009年马来西亚废除了有关限制外国投资者收购合并马来西亚公司权益的《外国投资委员会指引》(Foreign Investment Committee (FIC) Guidelines)后,大部分领域外国投资者可以持有100%的股权,但在特定行业(如通信、批发零售、保险、油气等)中仍然对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做出一定的限制。

在外汇管制方面,马来西亚通过《2013年金融服务法》、《2013年伊斯兰金融服务法》和马来西亚国家银行的外汇政策通告对资本、利润和股息的汇出进行规制。外汇政策通告列出了需要(或不需要)马来西亚国家银行特别批准才能将资金汇入和汇出马来西亚的情形。对用于购买股份或房地产的资金流入马来西亚,或者外国投资者以外币支付汇回资金,通常无需马来西亚国家银行的外汇管制批准。因此,外国投资者通过在马来西亚投资的资金自由流动,可以轻松进入马来西亚市场。

外商投资设立的最常见的商业实体形式包括注册私人有限公司、外国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区域办公室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均须到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Companies Commission of Malaysia)或在线(ezbiz.ssm.com.my)提交申请,进行注册登记。注册私人有限公司是最常见的形式,适用于大多数需要满足申请许可证或审批要求的外国投资者。外国公司的分公司适用于中短期业务。代表处/区域办公室不受《2016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16) 规范,需要获得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Malaysian Investment Development Authority)的批准。代表处/区域办公室适用于有意在马来西亚建立区域业务的公司,通常在初期阶段为其母公司进行有关本地投资机会的信息收集和可行性研究。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受《2012年有限责任合伙法》(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Act 2012)规范,必须任命至少一名合规官员。合规官员必须是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一,或者是有资格担任公司秘书的人,且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或通常居住在马来西亚的永久居民。

2. 并购

在马来西亚,并购交易主要受《2016年马来西亚收购和合并守则》(Malaysian Code on Take-Overs and Mergers 2016)、《2016年收购、合并和强制收购规则》(the Rules on Take-Overs, Mergers and Compulsory Acquisitions 2016)、《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挂牌要求》(Main Market Listing Requirements)、《2016年公司法》,及《2007年资本市场和服务法案》(the Capital Market and Services Act 2007)等法律法规的规制。

另外,当目标公司所在的行业或持有的许可证条件有特定要求时,要约收购可能需要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例如,金融机构变更其5%以上的股权,需要获得马来西亚国家银行的批准。

在马来西亚,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主要方式包括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资产收购。要约收购是最常见的方式,包括自愿要约和强制要约。强制要约收购义务在要约人获得目标公司33%以上的有表决权股份时触发。

对于私人公司的并购,虽然没有特殊规则,但业务或资产出售中,需要特别考量员工调动和许可证转移的因素。在马来西亚,业务或资产出售中不存在自动转让雇员的情形,雇主不能在未经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将员工转让给另一个雇主,需要通过辞职和重新雇佣程序。此外,许可证不会自动转让给买方,买方可能需要重新申请营业许可证。

另外,随着资本利得税于自2024年1月1日起在马来西亚的实施, 各方在策划、进行谈判以及进行未上市股份的收购交易时需要考虑资本利得税。[13]

马来西亚对外资并购的限制主要是通过外资准入、限制外资持股比例和保障土著群体持股比例等措施实现。为了进一步吸引外资,刺激本国经济发展,马来西亚政府分别于2009年和2012年解禁了诸多领域和行业,允许外资并购。马来西亚主要通过许可程序监管外国投资者的并购行为,例如许可持有人的任何外资股权结构变化均需事先取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特殊情况下,并购行为可能引发国家安全审查。

3. 反垄断申报制度

马来西亚反垄断领域法律为《2010年竞争法》(Competition Act 2010),反垄断主管机构为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Malaysia Competition Commission, MyCC),但该法律中目前仅主要规定了关于反竞争协议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内容[14],并未就企业并购等交易可能涉及的反垄断申报进行单独规定。

目前,马来西亚尚未建立统一的反垄断申报制度, 除了民航业和通信与多媒体行业两个行业。马来西亚的民航和通信与多媒体行业并购受到独立于MyCC的专门主管机构监管,存在专门的并购控制法规。具体而言:

就民航业而言,涉及的并购申报规定于《2015年马来西亚航空委员会法》 (Malaysian Aviation Commission Act 2015)中,主管机构为马来西亚航空委员会(Malaysian Aviation Commission, MAC);

就通信与多媒体行业而言,尽管《1998年通信和多媒体法》(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中并没有关于并购及申报的明确规定,但该行业的主管机构马来西亚通信与多媒体委员会(Malaysia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Commission, MCMC)曾发布《关于合并及收购的指南》(Guidelines on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对该行业内并购涉及的申报进行了指导性说明。

马来西亚航空业以及通信与多媒体行业的反垄断申报均为自愿申报制,经营者不会因为未向相关主管机构进行申报即实施交易而被处罚。[15] 然而,选择不提交申请的经营者可能面临违反适用法律的风险。

2024年初, 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宣布,将通过对《2010年竞争法》的修订引入合并控制法律。尽管合并控制法律的具体细节仍待确认,但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通过发布的两份文件向公众介绍了拟议框架:即《对2010年竞争法拟议修订的咨询文件》和《2010年竞争法拟议修订的要点》。[16]

4. 土著保护政策

在马来西亚投资,尤其要关注土著保护政策,以及伊斯兰教法两大特殊维度。马来西亚宪法第153条规定,马来西亚最高元首有责任保卫土著的“特殊地位”。[17]1971年开始实施的“新经济政策”,进一步加强了对土著的经济扶持力度。

除了遵守相关部门或行业监管机构作为许可条件所施加的任何土著股权要求外,寻求在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须将已发行股份的12.5%分配给由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和工业部批准或认可的土著投资者;对于寻求在马来西亚交易所上市的持牌金融机构,分配给土著投资者的股份需由马来西亚财政部批准。[18]

此外,至少50%的通过抽签向马来西亚公众投资者提供的股份必须分配给土著公众投资者。如果没有向马来西亚公众投资者提供股份,则土著抽签配额将不适用。同时,进行特定企业提案的公司可免于遵守土著股权要求。

再者,任何收购价值为2000万令吉及以上的物业(如导致土著利益和/或政府机构所持有的产业所有权稀释)或任何由非土著通过收购股份间接收购物业(如导致土著利益和/或政府机构所拥有的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且目标公司拥有的物业占其总资产的50%以上,且该物业的价值超过2000万令吉)的交易,均需获得经济规划单位(Economic Planning Unit)的批准。[19]

5.  伊斯兰法

马来西亚是一个多元种族和多元宗教并存的国家,伊斯兰教为马来西亚联邦官方宗教,穆斯林约占60%。在马来西亚的法律体系中,伊斯兰法(Syariah Law)与民法并存,形成了一个独特的双重司法制度。然而,伊斯兰法仅适用于穆斯林的个人和家庭领域,例如婚姻、监护权和遗产继承等。[20] 马来西亚宪法第121(1A)条赋予了伊斯兰法院在伊斯兰法律管理上的专属管辖权。

对于外国投资者,主要涉及伊斯兰法的领域包括:

  • 清真认证:涉及食品、化妆品、药品等领域。马来西亚清真认证的监管机构是伊斯兰发展局(Jabatan Kemajuan Islam Malaysia),马来西亚《清真认证程序手册》(MPPHM 2020)[21]是清真认证的参考文件,详细说明了清真认证的申请程序、认证过程、费用等,与《清真食品-一般指南》(MS 1500)[22]一起使用。

  • 伊斯兰金融:遵循伊斯兰教义的金融模式,禁止收取利息、投机性强的交易等。马来西亚《2013年伊斯兰金融服务法》(Islamic Financial Services Act 2013,以下简称“IFA2013”)列出了不符合伊斯兰教义的活动清单,并要求存款产品不得接受来自负面清单中所列主要业务的公司存款。

  • 伊斯兰保险(Takaful):遵循伊斯兰教法,基于互助共济原则。IFA2013对Takaful合同中的最高诚信义务进行了规定,要求Takaful确保其运营、业务、事务和活动符合伊斯兰教法。

  • 伊斯兰教习俗:如斋月、祷告,涉及员工作息时间安排等。

总的来说,马来西亚“亲商”的政策立场没有改变。合规并不意味着额外负担,而是市场开拓的“敲门砖“。只有充分理解并适应东道国国情,才能实现本土化、可持续发展。


三、马来西亚MVNO产业发展概况




马来西亚的通信与多媒体行业在过去二十年中经历了重大变革,从垄断的固定电话运营商时代发展到通信行业的自由化,转变为高度竞争和以服务为导向的行业,使得目前该行业对马来西亚GDP贡献率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在此背景下,马来西亚的MVNO产业正在吸引中国投资者的兴趣。2024年10月30日,“马来西亚MVNO生态开放大会”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办,中国30余家企业参加。

接下来,笔者将深入介绍马来西亚MVNO产业概况,包括其市场规模、应用场景、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及法律监管框架,以便投资者能够更好地把握机遇,与马来西亚同行合作共赢,并对中国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提供参考。

(一)MVNO的市场规模和应用场景

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商(MVNO)是一种不拥有无线网络基础设施的移动网络通信服务提供商,通过与传统的移动网络运营商签订协议,租用其网络设施,然后通过自己的品牌来提供服务。这使得其能够在不承担建设和维护网络成本的情况下,专注于客户服务和市场营销。

2023年全球MVNO市场规模为844.3亿美元,预计到2031年将达到1567.4亿美元,预测期内年复合增长率为8.04%。市场增长的驱动因素包括定制化和灵活服务需求的增长、技术提供商之间的合作加强等。[23]

国际漫游是MVNO市场中的重要应用服务。MVNO利用与全球多家移动网络运营商的合作伙伴关系,为其客户提供有竞争力的漫游服务。通过提供价格透明且激活过程便利的漫游计划,MVNO满足了需要在国外无缝连接的旅行者和企业的需求。通过灵活的商业模式和专业服务,MVNO 增加了国际漫游服务的可访问性,使消费者能够在旅行时保持联系,而无需支付高昂的费用。

物联网也是MVNO的重要应用场景。近日,研究公司SNS Insider发布的关于物联网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商(IoT MVNO)市场报告显示,随着物联网设备普及率的上升,以及客户对于安全、可扩展的连接解决方案需求的增加,物联网MVNO市场正在快速增长。该市场在2023年的规模为28亿美元,在2024年至2032年期间的复合年增长率为18.4%,预计到2032年将超过128亿美元。[24]

(二)马来西亚MVNO发展情况

经过多年发展,马来西亚的MVNO已经成为该国移动通信行业的关键组成部分。得益于政府推动的市场自由化政策、与传统网络运营商的紧密合作模式以及不断追求创新技术和服务优化,这些因素共同促进了市场竞争的加剧,提高了服务质量,并满足了消费者日益多样化的需求。

马来西亚的互联网和智能手机普及率非常高, 这也推动了MVNO市场的显着增长,使马来西亚成为亚洲最活跃的MVNO市场之一。目前,马来西亚共有五家主要的移动网络运营商,包括CelcomDigi (合并实体)、Maxis、U Mobile、Telekom Malaysia以及YTL Communications。[25]

当前,马来西亚MVNO市场虽然已形成了多家竞争格局,但规模均不大,这也为中国企业提供了投资机遇。马来西亚主要的MVNO品牌包括:XOX、redONE、 Tune Talk、 HelloSIM、 Mcalls、speakOUT、TONE WOW、Ansar Mobile。[26]

值得一提的是,XOX是首家在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MVNO,[27]而redONE则是该国首家提供移动后付费服务的MVNO。[28]

(三)马来西亚MVNO相关产业发展情况

1. 数字基础设施

马来西亚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数字化转型,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包括“马来西亚数字计划”(MyDigital),涵盖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领域。中国企业可抓住“马来西亚数字计划”机遇,投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工业互联网平台、物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助力马来西亚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同时加强在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领域合作,推动新技术在智慧城市、智能制造、智慧医疗、智慧教育等场景应用。

2024年7月,万国数据(GDS)在马来西亚柔佛州努沙再也科技园设立的数据中心园区二期(NTP Campus 2)正式开园投运,成为当地首个支持大规模AI算力部署的数据中心,为全球领先企业提供顶级智算服务。[29] 同年7月底,亚太及日本(APJ)最大数据中心AirTrunk 在马来西亚柔佛州新山设立150 兆瓦(MW)的旗舰数据中心AirTrunk JHB1,也正式投入运营。[30]

2. 5G

马来西亚5G网络基础设施的部署和管理则由该国财政部成立的马来西亚国家数字有限公司(DNB)负责。2024年6月28日, CelcomDigi、Maxis、U Mobile 和 YTL Communications与DNB完成了股份认购协议。这四家移动运营商合计持有DNB 65.12%的股份(各占 16.28%),马来西亚财政部持有剩余的34.88%。[31]

至于马来西亚第二张5G网络的建设,不再采用DNB那样的多利益相关方合作模式,而是由单一运营商运营。近日, U Mobile已被选定为负责该国第二5G网络的运营商。值得一提的是U Mobile一直积极与包括华为在内的全球领先技术提供商合作,并已与华为建立了长期持久的合作伙伴关系。除此之外,今年8月,U Mobile与中国移动国际公司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旨在推动马来西亚的5G发展。[32]

第二5G网络的建设预计将显著提升马来西亚的整体竞争力,并吸引更多科技公司在马来西亚设立业务和研发设施。

3. 产业数字化

马来西亚制造业发展较为成熟,尤其在电子电气、橡胶塑料、棕榈油等领域具有全球竞争力。然而,整体数字化水平偏低,是提升生产效率和质量的关键瓶颈。同时,马来西亚能源、交通、医疗等传统支柱产业正加速数字化转型。

中国企业在工业互联网和智能制造等领域具备优势明显,能够为马来西亚制造业、能源业等传统支柱产业提供有效的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未来可进一步拓展至农业、医疗、教育、政务等多领域应用,同时,中国企业可积极参与当地智能制造产业园区建设,推动创新应用示范基地的打造。目前,上海电气、阿里云等中国企业与马来西亚合作共建“智能制造创新中心”,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


四、马来西亚MVNO产业法律监管框架




在马来西亚投资MVNO及其他相关通信产业,必须在马来西亚注册公司,并取得相应许可证。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马来西亚的承诺,通信行业外资持股限制为30%。2012年,马来西亚单方面提高了网络设施提供商(NFPs)和应用服务提供商(ASPs)的外资持股比例到70%和100%。[33]

马来西亚通信与多媒体委员会(MCMC)是根据《1998年通信和多媒体法》(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成立的通信和多媒体行业的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政策和法规,发放许可证,以及监管框架的操作等。马来西亚已经建立了较为成熟的通信与多媒体行业监管框架,旨在促进监管透明、自我监管和消费者保护。主要法律或守则包括《1998年通信和多媒体法》(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2010年个人数据保护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0),[34]《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Consumer Protection Act 1999)和《2020年通信和多媒体行业一般消费者行为守则》(General Consumer 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2010)。[35]在这一框架下,移动虚拟网络(MVN)的商业模式基于旨在降低市场准入壁垒、促进竞争、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服务选择的原则。

此外,马来西亚通信与多媒体委员会于2005年发布了一份关于3G MVNO的监管框架指南(Guideline on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3G Mobile Virtual Network Operators) (以下简称《2005年指南》),为有意提供3G MVNO服务的运营商提供了监管框架。2016年,马来西亚通信与多媒体委员会发布了新的指南(Guideline on Mobile Virtual Network Business Segment in Malaysia), [36]取代了《2005年指南》,以适应《1998年通信和多媒体法》下的技术创新、业务模型变化、服务提供和其他监管要求。以下简述该指南的主要内容。

(一)市场准入阶段

1. 许可要求

《1998年通信和多媒体法》为潜在的MVN服务提供商提供了全面的许可框架,以便根据其投资标准进入相关市场并提供相关服务。一般来说,《1998年通信和多媒体法》提供的许可类型有四种,具体如下:

a. 内容应用服务提供商(Content Applications Service Providers,CASP):

CASP主要涉及内容的创建、分发和管理,这些内容通过通信网络提供给用户,包括在线游戏、多媒体内容、音乐和视频流服务等。CASP负责确保内容的合规性,并提供安全、可靠的内容分发平台。

b. 应用服务提供商(Applications Service Providers,ASP):

ASP提供各种应用服务,如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在线数据库访问、在线办公软件、互联网接入服务或云服务等。这些服务通常基于订阅模式,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访问这些应用,而无需在本地设备上安装软件。ASP负责维护和更新这些应用,确保用户体验的质量和安全性。2024年8月1日,马来西亚发布《互联网消息服务和社交媒体服务的许可框架》,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在马来西亚拥有 800万或以上用户的互联网消息服务和社交媒体服务提供商必须取得ASP(C)许可证,才能在马来西亚提供服务。ASP(C)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对外资持股没有限制。[37]

c. 网络服务提供商(Network Service Providers,NSP):

NSP负责提供网络服务,包括互联网服务、语音服务、数据传输服务等。NSP通常也是NFP。它们可能拥有自己的网络基础设施,如光纤、电缆或无线网络,并提供连接服务,使客户能够访问和使用通信网络。NSP还可能提供网络管理和技术支持服务。

d. 网络设施提供商(Network Facilities Providers,NFP):

NFP拥有、运营和维护通信网络的物理基础设施,如卫星地面站、链路、电缆、光纤、基站、交换中心、无线电通信发射机等。它们可能向其他服务提供商(如NSP和ASP)提供网络设施的接入和使用权,使这些服务提供商能够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NFP的职责包括确保网络设施的可靠性、安全性和维护。

需要注意的是,潜在的MVN服务提供商在马来西亚提供服务可能不需要所有四种类型的许可。MVN服务提供商所需的许可类型取决于其计划进行的业务模型。业务模型可能包括MVN Enablers(MVNE)[38]、MVN Aggregators(MVNA)[39]、“厚”MVN服务提供商[40]、“薄”MVN服务提供商[41],或将来可能发展的其他模型。实际的许可要求只能在马来西亚通信与多媒体委员会评估相关许可申请后,根据个案情况确定。

2. 编号要求

马来西亚通信与多媒体委员会是负责马来西亚编号和电子地址控制、规划、管理和分配的机构。由于MVN服务是通过提供公共蜂窝服务(PCS)来实现的,潜在的MVN服务提供商可能需要分配“移动号码”,这属于《编号和电子地址计划》(NEAP)下的编号类别。

如果潜在的MVN服务提供商打算投资并提供网络服务活动,例如提供自己的归属位置寄存器(HLR)和计费,MVN服务提供商可以向马来西亚通信与多媒体委员会申请分配和使用相关编号块,以便在符合NEAP要求的情况下提供相关服务。

感兴趣的投资者应注意,实际的编号要求只能在马来西亚通信与多媒体委员会根据申请逐案评估后确定。

(二)谈判阶段

1. 接入谈判

马来西亚通信与多媒体委员会已建立了接入框架,以促进服务提供商之间的接入和互联。通过其发布的《接入列表》(Access List)、《强制性接入标准》 (Mandatory Standard on Access和《强制性接入定价标准》 (Mandatory Standard on Access Pricing) 等文件,马来西亚通信与多媒体委员会已制定了包括商业和技术方面的所有要求,以促进服务提供商之间的接入谈判和协议。

自2015年9月1日起,MVNO的接入在《接入列表》[42]中被规范。因此,潜在的MVN服务提供商应查阅《接入列表》上受规范的服务种类和性质。此外,《强制性接入标准》对于谈判过程、开始谈判的要求、时间表以及其他条款和条件进行了详细说明。一旦MVN服务提供商与主机运营商签订了接入协议,该接入协议必须提交马来西亚通信与多媒体委员会注册登记。

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MVN服务提供商应先参考《强制性接入标准》中的争议解决程序,然后寻求马来西亚通信与多媒体委员会解决争议。

2. 国际连通性和漫游

潜在的MVN服务提供商可能希望建立一个基于其的国际连通性和漫游能力的业务模型,以吸引相关细分市场。潜在的MVN服务提供商应注意,提供网关服务(gateway services)需要相应的许可。在这方面,国际连通性和漫游能力可能由主机运营商基于商业基础提供。

(三)谈判后阶段(推出阶段)

谈判后阶段意味着主机运营商和MVN服务提供商已经就提供服务达成了协议。在这个阶段,服务的推出将需要双方遵守马来西亚通信与多媒体委员会设定的特定合规要求,这些合规要求多由该委员会制定的强制性标准(MS)阐明。

以下信息仅供参考,因为可能还有其他主运营商和/或MVN服务提供商必须遵守的要求。

1. 遵守《通过移动虚拟网络提供服务的强制性标准》

《通过移动虚拟网络提供服务的强制性标准》(MS for MVN)的一个重要要求是,潜在的和现有的MVN服务提供商必须提交以下两份通知,即:

i. 服务开始通知(第一阶段通知):由MVN服务提供商在服务开始日期前三个月之内提交,或在第一阶段通知中提交的信息有任何重大变化后的七天内提交。

ii. 服务终止通知(第二阶段通知):由MVN服务提供商在服务终止日期前三个月提交。

MS for MVN的目的是向马来西亚通信与多媒体委员会提供MVN服务提供商的相关信息,以及概述主机运营商和MVN服务提供商的服务终止时,双方的责任。这包括提供有关服务终止的相关通知和信息,由主机运营商和MVN服务提供商采取的行动和提供的选项(包括促进可携带性选项),以及向消费者终止服务的时间表。

2. 遵守消费者保护要求

保护消费者是提高消费者对行业服务信心的关键原则之一。在这方面,《通信和多媒体法1998》的第八部分提供了关于确保服务质量(QoS)和解决消费者争议的相关规定等。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通信和多媒体法1998》的第五部分鼓励行业通过自我监管框架来制定相关的行业守则。

为此,马来西亚通信与多媒体委员会在2003赋予马来西亚通信和多媒体消费者论坛(CFM)制定通用消费者守则(General Consumer Code of Practice, GCC)的任务。潜在的MVN服务提供商应注意,遵守GCC是强制性的,为了在相关消费者守则的发展中发挥作用,鼓励服务提供商积极参与CFM。

潜在的MVN服务提供商还应建立相关流程和程序来处理消费者投诉,包括符合QoS要求的措施。在处理消费者问题时,MVN服务提供商应成为解决消费者投诉的第一联系点。

除了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合理对待消费者外,马来西亚通信与多媒体委员会还鼓励MVN服务提供商增强消费者在选择服务和服务提供商方面的决策能力。通过提供充足的信息,消费者才能够选择可靠且高质量的服务提供商。

3. 遵守移动内容服务要求

通过公共蜂窝服务(Public Cellular Services, PCS)向客户提供移动内容服务(Mobile Content Service, MCS)的MVN服务提供商将受到《提供移动内容服务的强制性标准》(MS for MCS )[43]的约束。MS for MCS规定了MCS服务的最低标准,包括MCS订阅模式(例如,基于订阅或一次性购买)、不同类型服务的续订和终止、在向客户账户收费前需获得同意、防止欺诈和滥用的措施以及客户投诉处理程序。

4. 遵守服务质量要求

马来西亚通信与多媒体委员会通过相关QoS标准规范和监管NSP和ASP的服务质量。QoS标准的制定是为了确保消费者获得满意的服务水平。

所有提供PCS的ASP许可证持有者都必须遵守《公共蜂窝服务的服务质量强制性标准》(MS on QoS for PCS)。[44]在这方面,计划提供PCS活动的潜在MVN服务提供商应确保他们能够满足作为ASP许可证持有者在MS on QoS for PCS下的相关义务。

关于宽带服务,MVN服务提供商还必须遵守《无线宽带接入服务质量强制性标准》,该标准为无线系统通过互联网协议传输数据、视频或语音的QoS标准。

5. 遵守预付费公共蜂窝服务的最终用户注册要求

马来西亚有相当数量的蜂窝移动电话用户是预付费用户。在这方面,MVN服务提供商需要确保用户按照马来西亚通信与多媒体委员会发布的相关监管要求(包括实施指南[45])进行注册。

6. 遵守携号转网要求

马来西亚通信与多媒体委员会在2008年引入了携号转网(Mobile Number Portability, MNP)制度,允许消费者在不更换手机号码的情况下选择他们更偏好的服务提供商。

根据《编号和电子地址计划(2008年修订通知第2号)》的规定,相关服务提供商需要准备和/或促进MNP的实施,并确保所有呼叫和数据都顺利传递给接收方的移动网络。主机运营商和MVN服务提供商还需要遵守相关流程,确保交换信息时是中立和非歧视性的,并及时实施MNP。

基于上述情况,马来西亚通信与多媒体委员会要求MVN服务提供商与主机运营商之间的商业协议中纳入相关技术要求,以确保它们符合MNP要求。

7. 遵守委员会关于公共蜂窝屏蔽服务的指令

马来西亚通信与多媒体委员会推出的另一项消费者保护措施是公共蜂窝屏蔽服务(Public Cellular Blocking Service, PCBS)要求,旨在保护消费者设备免遭盗窃。在这方面,相关NSP持证人和ASP持证人有责任通过PCBS系统采取相关措施保护消费者及其设备。

在执行上述任务时,主机运营商和MVN服务提供商应确保他们的商业安排符合马来西亚通信与多媒体委员会规定的PCBS相关的技术和监管要求。

8. 遵守遵守其他法律要求

除上述事项外,所有持证人还需遵守《通讯与多媒体法令》及其附属法例和法令的其他相关条款。


【注释】
[1] https://news.microsoft.com/apac/2024/05/02/microsoft-announces-us2-2-billion-investment-to-fuel-malaysias-cloud-and-ai-transformation/
[2] https://www.reuters.com/technology/nvidia-talks-with-malaysias-ytl-data-center-deal-sources-2023-12-08/
[3] https://www.aljazeera.com/economy/2024/5/30/google-announces-2bn-investment-in-malaysia-as-govt-hails-26500-jobs
[4] https://www.reuters.com/technology/bytedance-plans-21-bln-investment-malaysia-ai-minister-says-2024-06-07/
[5] https://www.oracle.com/my/news/announcement/oracle-to-invest-in-ai-and-cloud-computing-in-malaysia-2024-10-02/
[6] https://www.mof.gov.my/portal/en/news/press-citations/strong-8-7-gdp-growth-for-2022-shows-restored-confidence-in-national-economy-anwar
[7] https://theedgemalaysia.com/node/729408
[8] https://archive.doingbusiness.org/en/rankings
[9] https://mdcc.org.my/malaysian-e-commerce-market-to-reach-14-7-billion-by-2028-study-says/#:~:text=Previous-,Malaysian%20e%2Dcommerce%20market%20to%20reach,billion%20by%202028%2C%20study%20says&text=The%20Malaysian%20e%2Dcommerce%20market,data%20and%20analytics%20company%20GlobalData.
[10] https://www.orientaldaily.com.my/news/nation/2024/11/01/690296
[11] http://qzftz.gxzf.gov.cn/zwdt/dmzx/t18642917.shtml
[12] http://www.cmqip.com.cn/Home/ArticleDetail/1987
[13] https://www.hasil.gov.my/media/xh0fp0pt/20240327-tax-treatment-on-gains-from-the-disposal-of-foreign-capital-assets-received-from-outside-malaysia.pdf
[14] https://www.mycc.gov.my/legislation
[15] https://www.junhe.com/legal-updates/2411
[16] https://www.thestar.com.my/news/nation/2024/03/07/mycc-expected-to-table-amendments-to-two-acts-this-year-says-fuziah
[17] Federal Constitution Art.153, https://lom.agc.gov.my/federal-constitution.php
[18] https://www.sc.com.my/regulation/regulatory-faqs/bumiputera-equity-requirement-for-public-listed-companies
[19] https://www.malaysianbar.org.my/cms/upload_files/document/Circular%20No%20012-2024.pdf
[20] https://www.durhamasianlawjournal.com/post/a-tale-of-two-systems-sharia-and-civil-law-in-malaysia
[21] https://jommohonhalal.com/blog/manual-prosedur-pensijilan-halal-malaysia-2020/
[22] https://www.isovnc.com/wp-content/uploads/2019/06/MS-1500_2019-Tieu-chuan-HALAL-MALAYSIA.pdf
[23] https://www.databridgemarketresearch.com/zh/reports/global-mobile-virtual-network-operator-mvno-market
[24] https://xueqiu.com/2596166299/303072550?_ugc_source=ugcbaiducard
[25] https://www.digital-nasional.com.my/finance-minister-local-telcos-saved-rm30-billion-signing-dnb-5g-access-agreement
[26] https://encikkunci.wordpress.com/2021/01/06/list-of-mvnos-operating-in-malaysia/
[27] https://xox.com.my/who-are-we/
[28] https://www.redonemobile.com.my/en/about-us/
[29] https://www.gds-services.com/zh_cn/newsshow_287.html
[30] https://airtrunk.com/airtrunk-opens-ai-ready-data-centre-in-malaysia-accelerating-innovation-and-the-energy-transition/
[31] https://www.c114.com.cn/market/5366/a1277040.html
[32] https://www.moomoo.com/hans/news/post/42981931/u-mobile-china-mobile-international-sign-mou-for-5g-collaboration?level=1&data_ticket=1730705488400495
[33] https://www.eurocham.my/data/ckfinder/files/Publications/Service_Liberalisation.pdf,P60
[34] https://mohre.um.edu.my/img/files/Personal%20Data%20Protection%20(PDPA)%20Act%202010.pdf
[35] https://www.malaysianwireless.com/wp-content/uploads/2020/03/GCC-2020-Review-CFM-General-Consumer-Code-GCC-Practice-Communications-Multimedia-Industry-Malaysia-2020.pdf
[36] https://www.mcmc.gov.my/skmmgovmy/media/General/pdf/MVN-Guideline-2016_1.pdf
[37] https://insightplus.bakermckenzie.com/bm/technology-media-telecommunications_1/malaysia-licensing-of-social-media-and-internet-messaging-service-providers-from-1-january-2025-onwards
[38] MVNE是指为MVNO提供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持的公司。它们通常拥有或能够访问移动网络基础设施,并将其出租给MVNO,使这些虚拟运营商能够提供自己的品牌服务而无需拥有自己的物理网络。MVNE可能提供一系列服务,包括网络部署、维护、客户支持和计费系统。
[39] MVNA是指将多个MVNO的服务聚合在一起,并通过一个统一的平台提供给最终用户的公司。它们可能为MVNO提供市场准入、销售和分销渠道,帮助它们扩大市场覆盖范围和客户基础。MVNA可能涉及市场营销、客户获取和保留策略,以及提供技术支持和客户服务。
[40] “厚”MVN服务提供商是指那些拥有自己一定程度的网络基础设施和运营能力的MVNO。它们可能拥有自己的核心网络组件,如HLR(归属位置寄存器)和计费系统,并且能够对服务和客户体验进行较高程度的控制。这种类型的MVNO在网络运营商和客户之间扮演着更积极的角色,提供更定制化的服务。
[41] “薄”MVN服务提供商是指那些几乎不拥有任何物理网络基础设施,主要依赖主机网络运营商(MNO)的网络资源来提供服务的MVNO。它们通常专注于品牌建设、市场营销和客户服务,而将大部分技术运营和网络维护工作外包给MNO或其他服务提供商。这种模式允许“薄”MVNO以较低的初始投资进入市场,但可能在服务质量和客户体验方面面临更多挑战。
[42] https://www.mcmc.gov.my/skmmgovmy/media/General/pdf/Access-List-2015.pdf
[43] https://www.mcmc.gov.my/skmmgovmy/files/attachments/On_the_Mandatory_Stds_for_the_Provision_of_Mobile_Content_Services_Det_No_%204_of_2009.pdf
[44] https://www.mcmc.gov.my/skmmgovmy/media/General/pdf/MSQoS-for-Public-Cellular-Service01072015.pdf
[45] http://www.skmm.gov.my/skmmgovmy/media/General/pdf/Guideline_SKMM_02_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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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原文作者】闫鹏和(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俊益(来西亚郑与李律师事务所),王德慧、钟天一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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