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生产的简易包装食品网售,被诉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示要求,如何处置?

文摘   2024-11-15 00:01   重庆  


小作坊网售自制加工的并进行了简易包装的食品,被举报投诉未按预包装食品标示标签,如何处置?

小作坊网售自制加工的并进行了简易包装的食品,被举报投诉未按预包装食品标示标签,如何处置?
作者:小郑食话实说

近日,一位来自重庆市的基层市场监管所向笔者咨询,其辖区有一家生产方便榨菜(酱腌菜)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为了方便,暂且将其取名张三榨菜厂),对自己位于农村的住宅进行改造,加工坊面积约100平方米,自己一家人进行方便榨菜的生产加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申办了《营业执照》,执照载明的主体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含有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及食品互联网销售等项目。同时张三榨菜厂又以该执照的名义申办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许可食品类别及品种为“蔬菜制品:方便榨菜(酱腌菜)”。另外,张三榨菜厂准备将自己加工的方便榨菜简易包装后进行网上销售,同时再从另外的厂家购进其他的一些土特产食品进行网上销售,随后又以该执照的名义申办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生食类食品制售”。那么,现在张三榨菜厂在网上销售自制加工的并进行了简易包装的方便榨菜的行为,遇到消费者投诉举报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未按预包装食品标示标签信息的问题,如何处置?
笔者之前在“”有小作坊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网售自制加工食品,如何确定其主体业态?“”这篇文章中就张三榨菜厂的主体业态进行了分析,得出了张三榨菜厂虽然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但此次被举报投诉的生产销售行为仍然是以其食品小作坊主体业态的结论:不论从张三榨菜厂所取得的证照来看,还是从张三榨菜厂的生产经营活动内容和特征来看,都决定了其市场主体资格虽为个人独资企业,但其实际是以食品小作坊这种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业态生产销售涉诉产品的。生产规模、销售数量、销售形式、销售范围的变化,并不会改变其作为食品小作坊的主体业态性质。

下面,笔者再就张三榨菜厂在网上销售自制加工的并进行了简易包装的方便榨菜的行为,遇到消费者投诉举报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未按预包装食品标示标签信息的问题如何处置进行分析交流。

一、在重庆,食品小作坊主体业态应遵守的法律规范是什么?是否直接适用《食品安全法》?

首先,在食品领域中最核心的法律规范为《食品安全法》,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这一点毋庸置疑。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以及《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的规定可知,《食品安全法》是小作坊有关法律规范的制定依据,小作坊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其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可知,小作坊实际需要遵守的法律规范,就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就重庆市范围而言,小作坊应遵守的法律规范即《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等。《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最后,与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规范性文件,对小作坊经营主体也具有规范作用,比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DBS50/029—2020)、《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

由此可见,《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作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最主要、最核心的法律规范。小作坊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为包括登记获证、标签标注,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对其的日常监管和处罚,均应当按照《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来执行,而不是直接适用《食品安全法》。

二、在重庆,食品小作坊生产的简易包装食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是否需要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定?

(一)《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识生产者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简易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识出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表(配料表)等,并清晰、醒目标识“小作坊食品”字样。”在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2017年4月印发的《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解读》一书中,对《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条文解读中指出了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有散装食品和简易包装食品两种情形。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如果没有包装,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识生产者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简易包装的,除了在包装上标识生产者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外,还应当在包装上标识出地址、 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表(配料表)等,并清晰、醒目标识“小作坊食品”字样。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解读》一书

另外在2017年7月21日,也就是《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后不久,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开信箱曾答复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不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无需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标准、营养成分表。

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开信箱答复截图


(二)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DBS 50/ 029—2020)第9项规定,包装应能在正常的贮存、运输、销售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保护食品的安全性和食品品质;使用包装材料时应核对标识,避免误用;不得使用回收材料进行再次包装;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识生产者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简易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识出地址、 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表(配料表)等,并清晰、醒目标识“小作坊食品”字样。


从这两个法规、地方标准以及相关答复可以知道,对于重庆的小作坊而言,其生产加工的食品仅有散装食品和简易包装食品两种情形,不存在预包装食品这种类型,不存在预包装食品一说,自然就只需要按照重庆地方法规和地方标准规定标注好应当标注的内容即可,不需要执行预包装食品的相关标准及规定了,当然最大的特征就是要标注“小作坊食品”字样,以便消费者自行判断购买。

此外,《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市监发〔2019〕86号)第三十二条也规定,鼓励食品小作坊参照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进行简易包装。也就是说,小作坊食品即使参照预包装食品标注要求进行标注也仍然不是预包装食品,而是简易包装的散装食品。

综上,对于重庆的小作坊而言,其生产加工的食品仅有散装食品和简易包装食品两种情形,不存在预包装食品这种类型,所以张三榨菜厂虽然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但主体业态为小作坊,其生产加工并进行了简易包装的方便榨菜属于简易包装食品,而非预包装食品,应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DBS 50/ 029—2020)第9项的规定标注食品标签,无需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现在遇到消费者投诉举报食品标签问题,仅需按照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标准关于食品小作坊标签标注规定,判断其是否符合标注要求即可,若不符合标注要求,则按照《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并结合违法情节自由裁量处置即可。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识的食品或者标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食品;

(三)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五)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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