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工讲维权】明明有正当事由,却感到“请假羞耻”怎么破?为了到手挣得多,主动放弃社保缴纳,可以不?这份维权指南请收好

文摘   2024-07-30 19:32   四川  

巴工讲维权——

明明有正当事由,却感到“请假羞耻”怎么破?为了到手挣得多,主动放弃社保缴纳,可以不?这份维权指南请收好



职场人的困惑

明明有正当事由,但一请假就感到焦虑和愧疚,是很多职场人的画像,有网友称之为“请假羞耻”。然而,每个人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紧急事务,请假被拒应如何守护自己的权益?

  为了每个月多拿一部分到手收入,劳动者向公司请求不缴纳社保,以公司每月支付现金补贴作为替代,公司是否可以据此豁免员工的社保缴纳义务呢?

  以案说法,一起来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为大家答疑解惑。

案例一

01


案情介绍

汪某在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因父亲患颅内恶性肿瘤,需家人陪护,汪某先后两次向公司请假,分别申请年假2天、事假8天,公司批准同意。后因父亲手术后需陪护,汪某申请事假5天,公司未予批准。汪某继续在老家陪护父亲,未到公司上班。在案证据显示,汪某请假事由属实,在请假期间通过线上协助办公。公司以汪某连续旷工5天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规定为由,解除与汪某的劳动合同。汪某以公司违法解除为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02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汪某因父亲手术需要陪护为由向公司申请事假,该情形既是处理家庭事务,也属尽人子孝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同时,汪某按照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符合公司要求,体现了对公司劳动秩序的维护和规章制度的遵守。然而某公司对汪某的请假申请不予批准,显然不近人情,亦有违事假制度设立之目的。某公司以汪某存在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的行为,显属不当,构成违法解除,应向汪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03


法官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于员工的请假申请,用人单位应考虑该请假事由的紧急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给与一定的尊重和理解,避免刚性适用规章制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否则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二

01


案情介绍

李某在某公司担任后勤,订立劳动合同中载明:如员工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则发生医疗费用一概自理,离职时不得提出与此有关的补偿要求。李某另行签署《关于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申请》《员工不购买社保承诺书》,同意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并每月发放社保补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为工伤九级。

公司认为李某主动申请不缴纳社保并签订申请书和承诺书,系产生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过错方,且公司已足额支付李某未缴纳社保的相应补贴,拒绝支付工伤费用。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02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社会保险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基础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故无论劳动者是否声明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该项义务均不能得到豁免。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该案中李某因工受伤,公司应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03


法官提示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职工与用人单位签署自愿不缴纳社保的协议或以现金补贴代替社保缴纳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以此豁免双方依法缴纳社保的义务。

提示用人单位,即便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工伤赔偿等责任,并伴随未缴纳社保的行政处罚风险,存在重大用工隐患。

提示劳动者,缴纳社保可以获得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等多方面的保障,能够在面对疾病、退休、失业、意外等情况时减轻经济负担,保障安全和福祉。



来源|全国总工会

编辑|何雨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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