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农残超标,另一种处理思路

文摘   2024-11-13 21:43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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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食用农产品农残超标有关问题的探讨

2022年陕西榆林一家蔬菜粮油店经营者罗某夫妇因售卖5斤不合格芹菜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该批次抽检不合格芹菜的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被罚6.6万元,国务院督查组将其定性为“过罚不当”,爆发网络舆情,引起广大网友的广泛热议。
 贩夫走卒、引车贩浆,是中国自古以来卑微而正常的职业。而行政机关对一些小摊小贩处以高额罚款,不符合法治精神,更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影响当事人的生产生活。行政处罚法也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过罚相当原则。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中如何能符合公众合理期待,符合老百姓朴素的正义观,又有效达到执法目的,符合过罚相当呢?我认为关键在于精准判定“过”的程度,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以榆林芹菜案为例,罗某夫妇销售的芹菜农残超标,“过”有哪些?其最大的“过”总结起来就是销售农残超标农产品,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无法从源头有效制止农残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那么我们要搞清楚农残超标的危害,我们不能习惯性、经验性的认为别人只是卖个菜,农残超标又怎么样,没有危害。这种思想是要不得的,农药进入血液以后,可以分布到神经突触和神经肌肉接头处,直接损害神经元,造成中枢神经死亡,导致身体各器官免疫力下降,加重肝脏、肾脏的代谢负担,使受孕率下降、影响儿童发育等急性中毒、慢性中毒。可见果蔬中的农药残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人们的饮食质量,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只是有些是慢性的,在无声无息中危害我们的身体健康。
榆林芹菜案中,并没有发生食品安全投诉等,但并不代表其销售的芹菜就没有造成危害,但因危害并不具体,所以我们就暂且认为没有危害。还有一个问题是日常工作中很多执法人员对食用农产品的抽检程序持很大的怀疑态度。他们认为抽检食用农产品时,不清洗就抽检,这是不符合实际的。他们认为,没有谁将食用农产品购进后,是不清洗就直接食用。但在实际中农药残留并不是我们所想的那样好清除。农药残留,可以通过去皮、水洗、碱洗、使用洗涤精、开水烫、阳光晒、淘米水洗、加热法、盐水浸泡法、碱水浸泡法、臭氧清洗法、储存法等处理。但一切都需要以实际情况出发,试问谁又能在做菜之前用流动清水中清洗20分钟,或者做菜之前先淘米,然后用淘米水再洗5分钟来去除农药残留呢?这明显不符合我国居民日常的做饭习惯。一般居民基本均为用水清洗掉表面可见砂砾等污垢后,直接将农产品进行加工或食用,而这远未能达到去除农药残留到安全标准的要求。
当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 标准要求,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进行处罚就行。但在食品安全高压态势下这么多年了,食用农产品农残超标事件层出不穷。打蛇打七寸,如何彻底断绝农残超标,首先要清楚导致农残超标的原因是什么。
关于农残超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而安全间隔期是指最后一次施药至放牧、收获(采收)、使用、消耗作物前的时期,自喷药后到残留量降到最大允许残留量所需间隔时间。休药期是指在农作物收获后,规定的不能再次施用农药的时间。这两个制度的目的是让农药在作物中分解和转移,降解到一定的安全水平。换言之,农药使用者严格遵守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那么食用农产品的农药残留基本就会达到安全水平。这就不难看出最终导致食用农产品农残超标的原因了,为农药使用者未按农药标注的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使用农药。
找到导致农残超标原因后,一切也都能迎刃而解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这就不难看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食用农产品执法方面的主要目的是为溯源。溯源后,及时移送并由农业主管部门对农药使用者进行处罚,以达到从源头彻底消除农残超标的危害。
而在实际执法中,因监督抽检覆盖较少,又该如何溯源,如何切实守护人民群众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几点拙见供大家参考,首先即使在营商环境呼声日趋高涨的情况下,也切莫因惧怕“小过重罚”而“有过不罚”。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切实负起属地管理责任,全面开展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排查工作,并进行全面快检,对无法提供溯源的商户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并定期开展复查,形成长效机制。同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形成合力,加强对农药销售者、农产品生产者指导培训,使其了解掌握农药管理残留限量规定,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并在自控自检基础上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合格证上包含生产者具体信息和产品数量等内。
  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农残超标食用农产品又无法提供溯源信息的经营者进行相当处罚并教育,以达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社会共治的目的;对能提供溯源信息的经营者及时将线索及时移交农业农村部门,从源头彻底去除农残超标这一危害

小郑食话实说
专注食品资讯,整理分享食品生产许可、监管、标准、标签、办案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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