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检察院发布5起“贪污贿赂类自洗钱”典型案例

2024-11-28 07:27   中国香港  

近日,省检察院发布5起“贪污贿赂类自洗钱”典型案例,更好推进打击治理贪污贿赂类自洗钱犯罪。

梁某某受贿、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21年8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利用担任宜宾市某县司法局局长、宜宾市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公司收购、工程承包、划拨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杨某、徐某某、杨某某等35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74万余元(其中100万元未遂)。

2018年3月,杨某某以其友李某某名义向宜宾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别克昂科雷越野车赠送给梁某某,并为该车办理三年按揭抵押,以感谢梁某某在收购其名下某公司等方面提供帮助。经统计,该车首付款、上户、按揭费等共计51万余元(已计入前述受贿款项)。2021年4月,梁某某为掩饰、隐瞒受贿车辆的来源和性质,要求杨某某将车过户到其表妹王某实际控制的宜宾某广告有限公司,李某某按照杨某某的要求以虚假二手车交易的方式将该车过户至王某实际控制的宜宾某广告有限公司名下。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涉案越野车经过多次虚假交易,最终过户至梁某某表妹王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名下,但该车一直为梁某某所实际控制使用,梁某某有“自洗钱”的嫌疑。为准确案件定性,细化补证内容,宜宾市叙州区检察院及时将“自洗钱”线索向上级院报告。宜宾市检察院多次组织两级院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研判,统一证据标准、明确案件定性、指明补证方向,保证了法律实施的高效性、统一性、公正性。经过全面审查证据,厘清车辆来源、去向,宜宾市两级检察机关均认为梁某某的行为符合自洗钱犯罪构成要件,属于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应当以洗钱犯罪对该笔犯罪事实予以追诉。

审查起诉阶段,叙州区检察院就是否追诉自洗钱犯罪,主动与叙州区监察委员会、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沟通,围绕补证的方向和内容,展开充分讨论。因该犯罪事实由叙州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认定并拟追加起诉,该院参与补证工作能更快速、准确的获取支撑犯罪构成的证据。为提高办案效率,精准打击犯罪,监检双方决定围绕梁某某掩饰、隐瞒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进行联合补证。一是针对梁某某指使虚假转卖车辆,并将车辆登记于其表妹控制公司名下的情况,对参与虚假转卖相关人员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调取涉案车辆的买卖协议、贷款资料、保险单、银行流水等书证,进一步查明掩饰、隐瞒的方式及过程;二是提讯梁某某,结合其他证据审查其供述的真实性,进一步查明其具有“洗钱”的主观故意。通过联合补充取证,查明梁某某安排他人采取虚假出售、多次过户等方式,掩饰、隐瞒受贿所得车辆来源和性质的犯罪事实,有效构建坚实、完整的证据体系。

庭审中,叙州区检察院围绕梁某某受贿、自洗钱的犯罪事实逐笔举证、质证,就本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问题予以有力回应。对于被告人梁某某提出其没有洗钱故意的辩解,通过分析其本人“为了蒙蔽组织,避免车辆与自己有直接关系”等供述,并结合相关涉案人员的言词证据、车辆贷款资料、保险单等书证揭示其真实目的是通过虚假出售、过户等方法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符合“自洗钱”犯罪构成。经过充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叙州区检察院的指控意见得到叙州区人民法院全面采纳,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典型意义】

(一)上下一体联动,形成统筹合力。检察机关要严格落实贪污贿赂犯罪与洗钱犯罪“一案双查”机制,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深挖洗钱犯罪线索,依托检察一体化优势,充分发挥上级检察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功能,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精准打击洗钱犯罪。

(二)把握立法旨意,准确适用法律。洗钱罪立法旨在规制通过一系列手段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漂白”,使其转化为“合法”款物的行为。洗钱犯罪的对象不限于钱款,对于收受的不动产、动产等,审查是否存在洗钱犯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受贿人采取挂靠他人名下等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符合洗钱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认定其构成洗钱罪,至于行贿人协助过户的行为属于其行贿的后续行为,不宜认定为洗钱罪。

(三)强化联合补证,依法追加起诉。审查过程中,发现洗钱犯罪的,应当及时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沟通,充分发挥外部协作机制作用,针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来源、去向、收益等情况联合开展补充取证工作,全面夯实固强证据链条,确保有力指控。

胡某某受贿、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202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四川省某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某、谭某某、庞某某等人在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李某某、谭某某、庞某某等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746万元。

2021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李某某收取他人现金共计570万元,并打算使用该受贿款用于在成都市金牛区购买房屋和车位。为掩饰、隐瞒购房资金的来源,胡某某安排朋友许某,以许某名义支付购房订金20万元,后又将受贿款500余万元存入朋友张某银行卡,以张某名义支付购房余款513万元,并将购买的房屋和车位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

提前介入期间,宣汉县检察院按照达州市《关于全面加强洗钱案件查处协作的意见(试行)》要求,在审查受贿犯罪的同时,重点对涉案赃款来源及流向问题进行了核实,发现胡某某收受570万元现金存放于家中,后一次性支出。如此巨额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存在重大洗钱犯罪嫌疑,遂建议宣汉县监察委员会注意查明赃款去向,重点查证是否存在洗钱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过程中,宣汉县检察院从宣汉县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证据里发现了胡某某自洗钱犯罪重大嫌疑,依照监察司法衔接规定中有关互涉案件处理的规定,主动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进行会商,确定不再由公安机关单独立案侦查,而由监察机关重点围绕贿赂资金去向、购房资金来源、主观明知等方面直接开展补充调查。之后,宣汉县检察院根据监察机关补充完善的证据,审查认定胡某某自洗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决定追加起诉洗钱罪,以胡某某犯受贿罪、洗钱罪一并提起公诉。

鉴于胡某某受贿行为横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后,为精准指控胡某某洗钱犯罪,公诉人在法庭调查阶段重点围绕自洗钱的时间、手段出示了大量证据,证明胡某某以“交易”为名,行掩饰、隐瞒之实的证据体系完备。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洗钱罪所做的无罪和罪轻辩护意见,公诉人通过阐述洗钱罪的犯罪构成,结合胡某某犯罪时的行为表现及到案情况,严密分析论证,充分释法说理,逐一反驳辩护人提出的胡某某用受贿款买房系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以及胡某某洗钱罪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最终合议庭全部采纳对胡某某犯洗钱罪的指控。

宣汉县检察院针对本案中某市交通运输局的制度漏洞以及其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单位工程项目流程审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开展专项整治。该单位“照单全收”,重点从公路工程建设、交通执法、行业安全等交通运输行业6大领域开展专项治理,规范交通工程项目招标采购与前期流程,细化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坚决遏制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交通系统工作人员等近200名人员到庭旁听,“零距离”警示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明律法、知敬畏、守底线。

【典型意义】

(一)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要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打击洗钱犯罪既有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也利于切断上游犯罪的资金流向,有效遏制犯罪。检察机关应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既要高效审查上游贪污贿赂犯罪,也要重视洗钱犯罪办理,同步审查贪污贿赂犯罪的犯罪所得及收益的去向和转移过程,自觉把贪污贿赂犯罪中反洗钱工作置于维护国家安全大局中统筹把握,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二)办理洗钱犯罪案件,要做优做实监检、侦检配合制约。洗钱犯罪案件办理中出现意见分歧时,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要及时发挥案件会商等机制优势,凝聚办案共识,相向而行,全面发力,推动反洗钱工作取得实效。检察机关以更优的监督和更紧密的协作,做优做实监检、侦检配合制约,促进监察执法工作水平、检察办案质效、社会治理效能三方面提质升级,最终实现多赢共赢。

(三)办理自洗钱犯罪案件,要强化专业化应对。在案件办理中,要准确甄别自洗钱犯罪线索,对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人在完成上游犯罪并取得或控制犯罪所得后,进一步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来源和性质的行为,符合洗钱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认定。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后的自洗钱行为,要紧扣自洗钱的构成要件与该时间点的关系、行为人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等综合认定罪与非罪。

王某受贿、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泸州市某医院药剂科主任负责药品采购、供应、管理的职务便利,为刘某、杜某某、杨某某、陈某、佘某某5人在药品销售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现金人民币共计125万余元。

王某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于2021年4月28日、2021年9月29日、2022年1月27日乘坐高铁将受贿所得共计40万余元带至安徽合肥交由其弟王甲,由王甲分多笔存入银行卡后转至其父王某甲的银行卡中。王某与王甲商议在泸州购买商铺,王甲分多笔将资金通过银行账户转入泸州两家置业有限公司用于购买房产,房产分别登记于其弟王甲、其侄女王某乙、其侄子王某丙名下。

医疗领域腐败容易带来药品、医疗器械和耗材价格虚高等问题,也容易产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提前介入期间,经查阅卷宗材料、听取调查人员对案件情况的介绍,发现王某在收受他人贿赂后,多次乘坐高铁将受贿款带至安徽合肥,交由其弟王甲保管,并由王甲存入银行后转入其父王某甲银行账户。该处置方式极具隐蔽性,将受贿所得离析后与合法财产融合,实现了“漂白黑产”的非法目的,可能涉嫌洗钱犯罪。纳溪区检察院及时向纳溪区监察委员会发出《提前介入法律意见书》,建议将涉嫌洗钱犯罪的线索移送纳溪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纳溪区检察院依托与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部门会签的《办理洗钱案件协作、通报机制》,向中国人民银行泸州市中心支行发出协助查询函,银行开展行政调查后反馈王某及特定关系人的资金数据透视表、资金交易明细表、客户信息表、账户信息表。根据王某这一核心人员在关联交易网络中的定位,绘制资金透视图,让现金存取关系、转账关系、亲友关系、通讯关系,特别是包含商铺销售方在内的“交易对手信息”等图谱化、可视化,从海量交易中洞察钱款的拆分明细,还原洗钱路径,精准识别受贿所得40万余元现金分多次交由他人存入银行账户混同后进行购房投资的行为模式。最终,通过公安机关收集的主客观证据,对应人民银行资金透视图显示交易动态,共同实现对洗钱犯罪行为的识别、追踪、印证和有效打击。

纳溪区检察院在审查中发现,王某将受贿款购买商铺,随后进行出租,产生租金收益3.842万元,该笔金额属于犯罪孳息,应当予以追缴。对此,纳溪区检察院充分履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导责任,告知王某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思想教育,督促引导及时退赃,并鼓励王某保持良好认罪态度,争取宽大处理,后王某通过其弟王甲将3.842万元上缴至纳溪区检察院专用账户。最终,王某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接受纳溪区检察院提出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元”的量刑建议。

组织全区医疗领域关键岗位人员旁听庭审,让庄严的司法审判成为鲜活的警示教育,让旁听群众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同时,针对药品购销环节行业腐败问题,向卫健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重点风险岗位的廉政监督,推动建立派驻纪检组入驻区重点医疗机构和“纪检+审计”联席机制,强化问题线索处置和信访举报查处,督促卫健部门牵头重新制订、健全完善药品及医用耗材采购相关制度11份,扎紧拒腐防变的制度笼子。助推医疗机构高风险人员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领导班子自查问题8个,基建、招标采购、医学装备、财务、药学等高风险岗位人员交流轮岗23人,共同构建多维监督、多点聚力、多元治理的工作格局。

【典型意义】

(一)坚持“一案双查”,深挖洗钱犯罪线索。药品采购是医疗领域腐败的高发易发环节,因采购行为长期稳定、专业隐蔽,利润空间大,极易形成固定的腐败链条,行为人在贪腐后为掩盖其犯罪所得,往往会将黑白资金混同。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要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坚持“一案双查”,注重对犯罪所得及收益去向、用途全链条证据的同步收集与审查,准确认定上下游犯罪,查清犯罪数额及孳息,让黑产无处遁形。

(二)提升反洗钱工作合力,精准打击犯罪。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调)查,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过强化协作配合,形成资源优势互补,不断提高反洗钱监测分析和调查协查有效性,依法惩治洗钱违法犯罪,共同维护金融安全和司法秩序。

(三)涉案财物处置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通过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扩大追赃挽损效果。要将认罪认罚从宽与追赃挽损有机结合,通过充分的释法析理与灵活用好量刑建议从宽幅度,力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家属、辩护人等广泛支持配合,激励犯罪嫌疑人及家属主动退赃,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适用,巩固和扩大追赃挽损的效果。

马某某受贿、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利用担任广元市某区水务局原副局长、区农业农村局原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项目负责人杨某、张某等12人在项目协调、工程施工、项目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48.3万元。

2021年11月,马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张某在某区2020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三标段项目协调、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通过其友王某某的银行账户收受张某人民币15万元,王某某受马某某安排将15万元以现金方式分两次交给马某某。为掩饰、隐瞒受贿资金的来源,同年11月29日,马某某操作银行自动存取款机,将张某所送的4.99万元分六次存入其姐夫易某某尾号为1216的农业银行卡。2021年12月10日,马某某使用易某某尾号1216的农业银行卡刷卡消费40万元(含前述马某某存入的4.99万元)用于购买房产。

广元市朝天区检察院审查后发现,马某某在受贿犯罪过程中,多次使用他人银行账户收受贿赂款,再取现存入其姐夫易某某银行账户用于支付购房款,其中马某某将4.99万元受贿款用于购买房屋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可能涉嫌自洗钱犯罪。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朝天区检察院向广元市检察院汇报后,与朝天区监察委员会、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召开联席会议就案件管辖、涉案资金账户查询、办案协作等问题达成共识。

为及时收集证据,提高诉讼效率,朝天区检察院依法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一是查询张某、王某某、易某某等人员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调取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梳理出马某某将受贿款与其他资金混同后以购房方式进行“漂白”的资金流水链条。二是针对马某某称其与易某某之间属于借贷关系这一辩解,通过补充询问证人易某某、查询马某某与其之间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证实易某某与马某某之间并无借贷关系。三是进一步补充讯问马某某,查明其利用姐夫易某某银行账户混同受贿款后再用于购房的事实,固定其假借亲属借贷关系掩饰、隐瞒受贿款来源和性质的主观故意。

朝天区检察院经过自行补充侦查后,准备以马某某犯受贿罪、洗钱罪提起公诉。面对罪名的增加,马某某认可犯罪事实,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仅是对受贿款的进一步处置,从属于受贿犯罪,不应当作为洗钱犯罪评价。针对马某某的异议,朝天区检察院认真梳理分析涉案资金流向、结合相关人员的证言及书证,证实马某某在收受张某15万元时,先利用王某某账户收取赃款并取现,又将其中4.99万元存入易某某账户再用于购买房产,其实质是将通过转账获取的赃款拆分为先取现后存款再消费,人为割裂交易链条,通过银行支付结算业务采取多种手段洗白,具有掩饰、隐瞒受贿款的来源和性质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符合“自洗钱”犯罪构成。朝天区检察院从立法的背景、目的等多方面向其充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犯罪尤其是自洗钱的规定,并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最终马某某对朝天区检察院指控其犯受贿罪、洗钱罪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典型意义】

(一)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要重点审查涉案款物去向的异常情况。检察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时,要以“追踪资金”为重点,密切关注涉案款物来源去向,重点审查涉案款物是否存在异常处置的情况。在梳理出贪污贿赂犯罪人员的资金账户与亲属、密切关系人的账户资金链条的基础上,通过调取购买协议、资金支付凭证、交易记录等,发现低价购买、高价出售等异常情况,挖掘洗钱犯罪线索。

(二)用好自行补充侦查,依法追诉洗钱犯罪。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要保持“一案双查”高度敏锐性,注重对贪污贿赂犯罪人员向其近亲属、密切关系人员转移财物行为的审查。对于掩饰、隐瞒、转移赃款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的,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为及时固定完善证据、提高诉讼效率,在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充分沟通、双方对案件定性及线索处置形成共识后,检察机关可以及时自行开展补充侦查活动。自行补充侦查过程中,要注意围绕指控洗钱犯罪证明体系的关键环节和薄弱点,明确取证目标,制定取证方案,充分运用讯问、询问、走访调查取证等方式,完善指控洗钱犯罪所需证据体系,确保案件办理效果。

(三)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准确认定自洗钱犯罪。将赃款在多个账户间进行频繁划转并通过近亲属、密切关系人等银行账户与其他资金混同后使用,是上游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试图漂白资金的惯用手法。检察机关要认真审查与涉案赃款转移、使用过程相关的证据,查明赃款来源和去向。同时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于贪污贿赂上游犯罪嫌疑人取得、控制财物后,进一步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应认定为自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曹某某受贿、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利用担任四川省某市粮库主任、某市粮食储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四川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某米业有限公司、粮商谭某、徐某甲等单位和个人,在粮库设备采购项目招投标、政策性储备粮购销、粮食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四川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及粮商谭某、徐某甲等9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41.7万元。

2021年7月27日,被告人曹某某为掩饰、隐瞒收受贿赂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将前述141.7万元受贿款中的30万元现金交给朋友邱某某,委托其通过银行转给朋友徐某乙,再委托徐某乙将该30万元通过银行转给曹某某之妻叶某。

乐至县检察院在办理曹某某受贿案中,坚持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罪,经过全面审阅案卷材料,发现曹某某赃款去向不清晰,可能涉嫌洗钱犯罪的线索。乐至县检察院立即向资阳市检察院进行书面报告,资阳市检察院赓即安排专人跟踪指导、同步审查,组织两级检察院办案人员就受贿款转账账户、流水去向、证人证言等进行分析,并商请人民银行反洗钱情报研判中心,对相关资金来源去向等进行溯源追踪和研判,明晰了曹某某大额转账来源、使用密切人员账户、转款最终流向直系亲属的脉络,初步判定该案可能存在自洗钱犯罪行为。资阳市检察院主动与资阳市监察委员会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资阳市检察院将洗钱犯罪线索移送资阳市公安局,并督促及时展开调查,形成打击自洗钱犯罪工作合力。

2022年7月19日,资阳市公安局以涉嫌洗钱罪对曹某某立案侦查。同日,资阳市两级检察机关主动和资阳市公安局对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在向资阳市公安局通报案件情况基础上,有效引导侦查人员把握案件侦查方向及证据收集重点,提出了核查曹某某、邱某某、徐某乙、叶某等四人资金账户明细、时间节点、主观明知情况等侦查取证工作建议10余条。经过精准引导侦查取证,侦查人员在短时间内形成清晰完整的涉案赃款流向时空图谱,确保洗钱犯罪证据全面及时收集固定到位,为有力指控自洗钱犯罪打下坚实基础。

为筑牢打击自洗钱犯罪的证据锁链,乐至县检察院将引导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相结合。针对赃款去向不明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讯问提纲,列明赃款去向、转移方式、转移目的等关键性问题,核查到曹某某为掩饰赃款来源,利用他人账户将其受贿所得的部分赃款多次转账后再次转回其妻叶某的账户,意图把本人的非法赃款“漂白”为家庭的合法存款,其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目的,并实施了客观行为。

乐至县检察院在办理曹某某受贿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公司存在违法出借国有企业资质、财务制度不完善、储备粮的轮换程序不规范等管理问题。2022年9月27日,该院向涉案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完善公司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储备粮购销轮换制度,加强廉政、警示教育。涉案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修订了《储粮危险源识别、排查和消除指南》等管理、财务内控制度17项,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7次,开展以案释纪、以案释法警示教育5次,切实提高干部职工的拒腐防变能力,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思想防线,从而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典型意义】

(一)注重部门联动,形成反洗钱工作合力。检察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对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洗钱犯罪案件主动商请中国人民银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多家单位,通过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情报协作等方面开展常态化协作配合,统一认识和办案尺度。对发现的洗钱犯罪线索移送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情报研判中心进行分析研判,善于借助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平台的优势,厘清涉案资金性质,明确涉案资金去向,形成反洗钱打击合力。

(二)强化引导取证,严厉打击洗钱犯罪。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坚持“一案双查”,注重审查上游犯罪分子是否有自洗钱行为,注重对赃款去向的全面细致审查。及时将洗钱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围绕洗钱犯罪构成要件,结合案件进展情况制发书面引导侦查取证提纲,提出具体性意见建议,打牢证据基础,完善证据体系,以确保依法、精准打击自洗钱犯罪。

(三)发挥自侦作用,实现案件快侦快办。检察机关要树立自行补充侦查意识,改变“坐堂办案”模式,加强亲历性调查,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侦查职权。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洗钱犯罪线索保持高度敏感性,针对发现的线索快速反应,及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以防“贻误战机”。对于收集到的关键性证据,要善于运用,作为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药引”,以实现案件快侦快办。

(四)加强延伸监督,努力实现办案效果最优化。检察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时,立足案件办理,依法履职,对于发现涉案企业存在的制度漏洞、管理短板、廉政法纪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开展调查工作,制发检察建议,全力做好以案促改工作,提出多项对策建议堵塞监督管理漏洞,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社会治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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