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三年修订的反洗钱法终获正式通过。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反洗钱法共7章65条,包括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和附则。
3年来深度参与新法论证的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新教授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从历次修订意见稿发展变化脉络视角,结合国内外反洗钱工作环境,分析本次《反洗钱法》修订的核心要点,从对标国际标准与国内反洗钱国情、主体的义务与责任、信息保护与反洗钱要求三组辩证关系,深刻剖析了新法将对金融业将产生何种规范效应。
新背景下的新规范
《21世纪》:时隔18年《反洗钱法》迎来大修,可否介绍一下修法背景?你认为本次修法的意义为何?
王新:正如《宪法》之于法律,《反洗钱法》是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基本法。自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10月通过《反洗钱法》,距今已经18年,此次《反洗钱法》修订是十分重要的,在立法上与时俱进地反应了新形势下反洗钱的需要,为后续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实施细则提供了法律依据,我愿把它评价为一个里程碑式的重大事件。
值得注意的是,《反洗钱法》的第二次与第三次审议稿,是在连续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通过的,这在立法修法工作中极为少见,作出如此安排,说明草案已经较为成熟且社会急需法律出台,这也从侧面显示了《反洗钱法》修订处于一个深刻的国内国际背景之下。
从国内来看,自2017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进行顶层设计后,反洗钱工作不仅与金融安全、国家安全相挂钩,也上升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从国际上来看,2019年4月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发布评估报告公布,中国40项建议的合规性评估有6项不合规,明年FATF要启动对中国的第五轮评估,确保国内立法与国际法律接轨是十分重要的。总的看来,《反洗钱法》的修订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与国际制度接轨,参加全球治理的一个重要的手段。
三对辩证关系,一部基本法律
《21世纪》:本次《反洗钱法》历经4版稿本,3轮征求意见,3次审议,这在立法实践当中都是比较特殊的,你如何看待本次法律的修订?
王新:在当前国内外复杂多变的大背景下,反洗钱工作面临着诸多新的挑战。为此,历经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公开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两次审议稿的公开征求意见,立法机构与相关部门广泛听取各界声音,不仅彰显了民主立法的精神实质,同时也反映出了在反洗钱工作的复杂背景下,立法机构所秉持的审慎态度。
在深度参与3年的修法论证后,我把修订草案的变化脉络总结为3对辩证关系的博弈,分别为对标国际标准与国内反洗钱国情、主体的义务与责任、信息保护与反洗钱要求。从这3对辩证关系的动态调整与深刻变化中,我们可以清晰地洞察到立法工作的核心价值取向与基本原则。
首先是对标国际标准与国内反洗钱国情的辩证关系。本次《反洗钱法》修订规则与国际接轨是必然的选择,但这过程中仍要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经过三轮广泛征求意见,众多条款经历了调整与优化。比如在早期的意见稿中,曾将国际通行规范——“金融机构集团需构建反洗钱合规体系”写入规范条文,后依据反馈意见与实际情况将其删除了,此类依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的例子不胜枚举,可以看到的是,立法机构一直在国际标准与国内反洗钱实际需求之间寻找平衡。
第二是主体的义务与责任的辩证关系。义务是责任的来源,在新形势下,本次修法为反洗钱义务主体设置了诸多的严格义务条款,比如反洗钱工作从“KYC”(了解你的客户)到“尽职调查”,交易记录保存时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处罚罚金上限从50万元增加到200万元,这都体现出了与国际的对接以及国内监管的必要性。
但在最终的通过稿中,立法机构并未一刀切的将义务转化为同等责任,而是在采取了“分层责任”(新法第61条),条文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勤勉尽责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危害程度以及整改情况等因素,制定本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就是义务主体可通过尽责履职来减责、免责。
第三是信息保护与反洗钱要求。在多个修改稿本之中,立法机构逐步加大了对单位和个人正常的货币流转和金融服务的保护,尤其是在二审稿到三审稿中,立法机构增加了规定对个人隐私的保护,确保反洗钱措施与洗钱风险相适应,并且增加了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反洗钱信息的法律责任。
三类特定非金融行业被纳入监管,金融业的影响
《21世纪》:《反洗钱法》修订稿将4类非金融机构纳入义务主体范围内,你如何看待义务主体的变化?
王新:将特定非金融行业纳入反洗钱监管的主体当中是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最终规定在了《反洗钱法》第64条,该条是在首次修订稿中就确立,并一直保留下来的。
作此变动原因有二,首先,以往我们把反洗钱的义务主体限定在金融机构,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很多犯罪分子绕开银行等金融机构去洗钱,犯罪形式逐渐地从依附于上游犯罪的单一属性中脱离出来。第64条规定了三类具体非金融机构义务主体,是对打击新型洗钱犯罪的需求的积极回应。此外,第64条还将“其他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纳入进来,也就是俗称的“兜底条款”,这便于日后将其他新兴的反洗钱义务主体纳入。
其次,增加进来的非金融机构是国际通行标准中的义务主体,这也是顺应国际评估要求的做法,在2018年接受了FATF的第四轮互评估中,在不合规的6项评估结果中,有3项都与特定非金融机构有关。在我国面临FATF第五轮评估的国际背景下,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的义务主体中,改变了监管义务主体单一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第64条规定的义务主体具有多种限定条件,这实质上是对监管义务主体的一种限缩,这是强调反洗钱工作集中在机构巨额资金流转业务上,也是立法机构寻求反洗钱活动与正常交易活动辩证平衡的过程。
《21世纪》:你认为对日后的金融业将产生何种影响?
王新:本次《反洗钱法》迎来大修,在促进了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同时,也将对金融业日后的反洗钱工作业务产生全面而又深刻的影响。
一方面,新修订的《反洗钱法》更加系统地完善了反洗钱制度措施,强化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责任,为金融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使得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时有了更加清晰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即将生效的《反洗钱法》带来了新的规范秩序,无疑会增加金融从业机构的合规成本增加,为符合新法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可能需要对业务流程进行调整和优化,这也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