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写到关于反洗钱检查中的抽样规则问题,是关于规则的问题,今天说说程序上的问题。
还记得以前上刑法的的时候,老师问制定刑法的目的是什么?
年少不知事的学生们都说,是惩戒犯罪分子。但是老师说,是为了保护犯罪人,保障人权。
后来上诉讼法的时候,老师问,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
大家开玩笑de地说,是为了赚钱。但老师说,因为你不知道真相是什么,我们只能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开展我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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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们,主要的矛盾是发展,是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这个过程中,必然忽略了一些内容,牺牲了一些内容。如果每件事情都这么较真,说实话,反倒是非常影响效率。但是可能往往实质性的进步,就是需要关注原来那被忽略的事情。
举两个例子。
医院看病
如果你家里有孩子,且经常去医院,你会发现,医生可能并没有很认真地给孩子看病。因为每次我拿到孩子的验血报告,我都知道医生要开什么药了。有时候排队两小时,看病2分钟就结束了。有时候,我想多问几句,医生都很不耐烦的说,没事的,就这样,赶紧把我送走,生怕我耽误了他的时间。
其实,我能够理解,这的确能够提高效率,因为某段时期,孩子们出现类似症状,其极有可能是同一种病。但是,是不是也有其他可能呢?你给我开同一种药,是否合适?是不是导致了不必要的用药。就像动不动就给开抗生素,抗生素的确有用,但是真的需要用这个药么,是不是提高了我的耐药性?等等问题我都是有疑问的。
其实我更想说的是,即便就诊和开药都是OK的,医生在程序上是不是问题?我实在不敢相信2分钟不到的时间,医生就我或者我孩子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虽然我不是医学专业的,但是似乎不符合正常人的预期,至少我连多问几句的时间都没有给我。
2.交警执法
现在城市里面看到太多的交警执法案例,大多数人也就默默地认了。之前我有一次因为骑自行车逆行,被罚了50元。我也就默默的交了钱,虽然我不太懂道路交通法之类的法规,但是显然在此之后我就乖乖的不太敢骑车逆行了。通过这次罚款,的确是提高了我遵守交规的意识。但是有时候想想,这个经查在给我开罚单,是不是履行了规定的执法程序。比如向我出示执法证,双人监督进行,并进行录音录像。其实我甚至都不知道是不是一个警察,有没有可能是辅警之类的。我觉得程序上肯定是有问题的,显然,社会进步肯定不是靠我这样的人,而是需要类似深圳某大学法学院王勇教授这样的人。
有兴趣的同学可以查一下。王教授早上去骑着电动自行车去上班,被经查扣留,交了罚款2000元。原因是他在限行区域骑行电动自行车。结果王教授在交了2000元行政罚款后,将交通执法中队、大队告上了法庭,并最终取得了胜利。
他就指出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多处程序上的问题,包括(1)交警工作证不能作为执法证,身份有问题;(2)成交法庭的录像是不完整的,是被剪辑的,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交警大队还存在违规违法可能;(3)交通部门未能在现行区域入口都标识进行标识;这些都是在程序上可能存在问题的。另外还有有其他法律问题,例如:地方法律法规由深圳人大授权深圳政府颁布,地方交通部门没有权利颁布相关法规,适用法律法规有问题。当然,还有很多程序和法律适用上的问题,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自行搜索。
我想,对于程序争议而言,历史上最经典或者最广为流传的就是“辛普森案”,有些人嘲笑说这是西方法律体系的漏洞,但有些人说这才是法律对于人权的保障。程序争议对我们社会发展有多重要,这不言而喻。
说了这么多,反洗钱检查上,程序上是不是也可能有类似的问题。作为金融机构,一般都是被监管对象,一般情况都是不怎么敢发声的,就像我这种逆行骑车的,被罚了就被罚了。但是,我们不免也会思考,是不是这些检查过程中,有程序瑕疵呢?比如,(1)查阅被检查人的工作制度、业务凭证、会计账目、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如果没有完整填写应当填写执法检查调阅资料清单;(2)实施抽样前,如果书面告知拟采取抽样检查的方式、拟抽取的最低样本数量或者比例等信息,而是事中或事后才提供的;(3)检查组之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被检查单位的专用检查场地,比如进行检察人员的电脑设备维护,或是监管领导进入视察,甚至是更换检查人员协助检查,这些事项如果没有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4)针对同一客户的材料调阅中,获取该客户在其他分行的材料(超出本次检查范围),但没有书面告知,那么获取到客户材料能不能成为证据。这些可能都与《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的有关规定不符。
社会发展、改革,抓住主要矛盾。文明骑行,配合就医,都能够高效地解决当前的发展、改革的主要矛盾,也是最广大人民迫切需要的。但是社会的进步,在需要我这些积极服从的人的同时,也需要各种刺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