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 峙祎
友情的悲剧
小赵在生活在黑龙江的一个小城里,母亲李薇和尹静是多年的老知己。尹静身体不适,需要长期服用中药调理。李薇,一位热心的家庭主妇,得知后主动提出帮忙熬制中药,以减轻尹静的负担。两人也约定,每熬制10副药,尹静支付100元作为报酬,这不仅是对李薇劳动的认可,也是友情的一种象征。
一天,李薇像往常一样在家中的厨房里忙碌着。她将药材一一称重,放入锅中,点燃了煤气灶。厨房的窗户紧闭,她专注于调节火候,却没有意识到危险正在悄悄逼近。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氧化碳在厨房内悄然积聚。李薇开始感到头晕,但她以为是疲劳所致,并未在意。直到她突然失去意识,倒在了厨房的地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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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小时后,小赵下班回来,发现了躺在地上的母亲,于是便紧急送往医院,但由于时间过久,最终母亲因一氧化碳中毒不幸身亡。这个消息如同晴天霹雳,让小赵一家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母亲好友尹静得知此事,也是悲痛欲绝,她怎么也无法相信,自己的一次请求,竟然会导致这样的后果。
小赵一家在悲痛之余,也决定寻求法律的帮助。他们将母亲的好友尹静告上了法庭,期许能为母亲的不幸离世讨一个公道。
法庭的裁决
庭审中小赵认为,自己的母亲出于好意,在帮助身体不好的尹静熬制中药过程中发生了中毒事件而导致身亡,于情于理尹静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予相应的赔偿。
而被告尹静则认为,小赵的母亲虽然是帮助自己熬制中药,但自己也支付了相应的报酬的。另外,熬制中药时,小赵的母亲也是在自己家里进行操作的,并没有在尹静家,自己更不应当承担责任。
从民众最朴素的情感价值观来看,双方好像都有一定的道理,那小赵母亲李薇的不幸离世,究竟该谁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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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该案的关键就在于小赵母亲李薇和好友尹静之间“每熬制10副药,支付100元作为报酬”的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李薇和尹静之间虽然系多年好友知己,李薇亦即出于情谊帮助尹静熬制中药,但两人之间“每熬制10副药,支付100元作为报酬”的约定,已经使得两人之间形成事实雇佣关系,这种雇佣关系属劳务关系,即适用此条规定。
此时,李薇的不幸罹难,就需要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经审查,作出判决:请看文末置顶留言↓
安全的防线
这一案件的发生,触及了个人责任、友情与法律关系的界限,法院的判决也引发了公众对法律意识以及法律责任划分的强烈关注,特别是对怎么才算尽到合理“提醒义务”产生了疑惑。
其实本案中法院的判决已经表明,雇佣关系的成立并不取决于合同的形式,而是基于是否存在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并支付报酬的事实。同时,对于合理的“提醒义务”在本案中,虽然死者李薇未采取措施保障自己的安全,但作为雇主的尹静也有义务在工作条件上提供合理的警示与指导。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对于类似这种劳务关系,假如我们作为雇主,应怎么做才能尽可能避免因为没有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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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有律师表示,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安全负有一定的提醒义务。这种义务的边界会根据雇员的年龄、文化水平、认知能力、专业技能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例如,如果雇员是未成年人,对特定工作环境不熟悉,雇主就需要提供更加详细和清晰的安全指导。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额外的安全培训、使用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以及在工作开始前进行更为细致的安全检查,以此来确保雇员能够安全完成工作。
悲剧的发生总是沉痛的,我们自己始终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日常生活以及工作中,我们在期寄于别人提供安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的同时,自身也应当万分注意,当好自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从根本上减少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