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为10块钱,母亲帮朋友熬中药不幸中毒身亡!一个“关键点”决定案件走向......

教育   2024-09-23 19:30   北京  

 

作者 l 峙祎 

  

友情的悲剧

小赵在生活在黑龙江的一个小城里,母亲李薇和尹静是多年的老知己。尹静身体不适,需要长期服用中药调理。李薇,一位热心的家庭主妇,得知后主动提出帮忙熬制中药,以减轻尹静的负担。两人也约定,每熬制10副药,尹静支付100元作为报酬,这不仅是对李薇劳动的认可,也是友情的一种象征。


一天,李薇像往常一样在家中的厨房里忙碌着。她将药材一一称重,放入锅中,点燃了煤气灶。厨房的窗户紧闭,她专注于调节火候,却没有意识到危险正在悄悄逼近。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氧化碳在厨房内悄然积聚。李薇开始感到头晕,但她以为是疲劳所致,并未在意。直到她突然失去意识,倒在了厨房的地板上。


(图源:Pexels)

几个小时后,小赵下班回来,发现了躺在地上的母亲,于是便紧急送往医院,但由于时间过久,最终母亲因一氧化碳中毒不幸身亡。这个消息如同晴天霹雳,让小赵一家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母亲好友尹静得知此事,也是悲痛欲绝,她怎么也无法相信,自己的一次请求,竟然会导致这样的后果。


小赵一家在悲痛之余,也决定寻求法律的帮助。他们将母亲的好友尹静告上了法庭,期许能为母亲的不幸离世讨一个公道。

法庭的裁决

庭审中小赵认为,自己的母亲出于好意,在帮助身体不好的尹静熬制中药过程中发生了中毒事件而导致身亡,于情于理尹静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予相应的赔偿。


而被告尹静则认为,小赵的母亲虽然是帮助自己熬制中药,但自己也支付了相应的报酬的。另外,熬制中药时,小赵的母亲也是在自己家里进行操作的,并没有在尹静家,自己更不应当承担责任。


从民众最朴素的情感价值观来看,双方好像都有一定的道理,那小赵母亲李薇的不幸离世,究竟该谁承担责任呢?


(图源:Pixabay)

判定该案的关键就在于小赵母亲李薇和好友尹静之间“每熬制10副药,支付100元作为报酬”的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李薇和尹静之间虽然系多年好友知己,李薇亦即出于情谊帮助尹静熬制中药,但两人之间“每熬制10副药,支付100元作为报酬”的约定,已经使得两人之间形成事实雇佣关系,这种雇佣关系属劳务关系,即适用此条规定。


此时,李薇的不幸罹难,就需要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经审查,作出判决:请看文末置顶留言↓

安全的防线

这一案件的发生,触及了个人责任、友情与法律关系的界限,法院的判决也引发了公众对法律意识以及法律责任划分的强烈关注,特别是对怎么才算尽到合理“提醒义务”产生了疑惑。


其实本案中法院的判决已经表明,雇佣关系的成立并不取决于合同的形式,而是基于是否存在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并支付报酬的事实。同时,对于合理的“提醒义务”在本案中,虽然死者李薇未采取措施保障自己的安全,但作为雇主的尹静也有义务在工作条件上提供合理的警示与指导。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对于类似这种劳务关系,假如我们作为雇主,应怎么做才能尽可能避免因为没有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呢?


(图源:Pixabay)

对此,有律师表示,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安全负有一定的提醒义务这种义务的边界会根据雇员的年龄、文化水平、认知能力、专业技能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例如,如果雇员是未成年人,对特定工作环境不熟悉,雇主就需要提供更加详细和清晰的安全指导。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额外的安全培训、使用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以及在工作开始前进行更为细致的安全检查,以此来确保雇员能够安全完成工作。


悲剧的发生总是沉痛的,我们自己始终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日常生活以及工作中,我们在期寄于别人提供安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的同时,自身也应当万分注意,当好自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从根本上减少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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