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琉球群岛在法理上肯定不属于日本。
琉球群岛在历史上曾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它一直有自己的王室和独特政治体系。在公元1372年,琉球诸国成为大明王朝的藩属国。此后数百年间,一直和中国保持着朝贡关系,明朝还曾向琉球大量移民,两国关系密不可分。
到了清朝末期,日本通过明治维新后实力大增,开始对外扩张,琉球王国成为其主要侵略目标之一,琉球的命运也就此改变了。
公元1609 年,日本的萨摩藩侵占琉球,迫使琉球向日本进贡,琉球王国形成“两属”状态,并逐渐被萨摩藩实际控制,其王室也处于软禁状态。
公元1872 年,日本在明治维新期间取消了琉球独立的国家地位,并将其改为“琉球藩”,之又后强迫琉球停止对清政府的朝贡。
公元1879 年,日本正式宣布废除琉球藩,并将其设置为日本冲绳县,琉球王国至此灭亡。
琉球被日本非法占据的状态一直持续到1943年开罗宣言的发表。
《开罗宣言》规定: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日本的主权范围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这四个大岛及其周边的小岛,而不包括琉球群岛。
1945年发表的《波茨坦公告》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立场。《波茨坦公告》的第八条也明确指出:《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这实际上明确了琉球群岛并不在日本战后主权所允许的范围之内。
上文中这两个重要的国际法文件也成为判断琉球地位的关键依据,从法律上彻底否定了日本对琉球的非法占有。
二战结束后,联合国在1947年通过了第21号决议,委托美国对琉球群岛进行托管。
然而,在冷战政策的需要下,美国在1951年私自与日本签订了《旧金山和约》,将琉球群岛的管理权私自交给了日本,而这种管理权的私自移交不具备法理性。
到了1972年,美国与日本再次签订了《归还冲绳协定》,单方面宣布将冲绳的管辖权交还给了日本。就这样,日本非法占据琉球的行为一直持续到了今天。
事实上,琉球人一直有独立的呼声,但历史上日本实施的文化灭绝政策和屠杀政策,导致琉球人本土占比不足7%,琉球人的民族意识也因此受到了残酷压制。
但无论如何,琉球群岛在法理上不属于日本,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