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10月24日召开的
《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获悉
我省将通过采取日常巡查
设卡检查、跟踪溯源等方式
对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消纳等
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
据悉,《管理规定》明确了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消纳设施和场所运营单位等主体的责任与义务,并对未经许可擅自处置、私拉乱倒、运输遗撒、混装混运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管理规定》对单位“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最高可处五十万元罚款;对单位“非指定场地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最高可处一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海南将组织各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深入园区、社区、小区以及建筑工地等建筑垃圾产生、排放、处置的重点场所,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并配合省住建厅开展海南省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互通有无,提高执法效率。此外,对建筑垃圾违规倾倒侵占河道、湖泊、水库、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林地、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定期通报典型案例,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管理规定》规定政府应当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内容纳入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中。据悉,今年7月《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公布以来,全省审批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场所项目用地9宗约160亩。海南出台了支持建筑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项目占地不超过400平方米,可以采取“不征不转”“只征不转”方式用地。
今年以来,省住建厅积极推进全省建筑垃圾基础设施建设,今年计划新建的113座基础设施,4月全部完成设施选址,目前大部分已进场施工,为明年6月建成运营奠定坚实基础。
来源:南海网 南国都市报
编辑:吴春燕
审校:朱静
责任编辑:吴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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