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神圣机构(Institution)

学术   2025-01-01 11:03   美国  


国家的神圣机构(Institution)[1]


原文出处


https://gleichsatz.de/b-u-t/can/rec/stahlstaat.html


作者简介


弗里德里希·朱利斯·施塔尔(Friedrich Julius Stahl)(1802116日—1861810日)是一位德国宪法学者、法学家。1832 年被任命为维尔茨堡普通法学教授,并于1840 年担任柏林教会法律和政治系主任。1840年,施塔尔被任命为柏林法哲学、宪法和教会法教授。1846年,施塔尔成为普鲁士总会(der preußischen Generalsynode)的成员。


译者简介


初圣凯,内蒙古大学2024级外国哲学专业研究生



法律政治本身只与以下原则有关:国家,或者更确切地说,国王,其威望来自于自身,而不是来自于其臣民。由此,这种固有的威望是否来自上帝,或者来自世界的本体,或者来自机械的必然性,在法律和政治上并不成问题。”

如果国家首先将自己表现为人类社会的道德王国,那么从更进一步的角度来看,它同时也是一个神圣的机构

首要的一点是,国家的威望基于上帝的法令—授权并由此得以设立。这就是国家本身固有的原始威望的最终原因。它的整个法定的秩序—法律、宪法、统治当局(Obrigkeit[2])—都源于此。尤其是统治当局,其拥有上帝的威望和权力。它倚靠着神的恩典。但凡有当局所在,都是由上帝所命定的。没有人可以自己将类似统治当局的权力加于他者之上,也不可能是集体对个人有该权力,人们也不能通过契约建立起统治当局的权力,因为他们并不能随意支配自己的生命和自由,由此并不能授予任何人权力,从以上几点便可看出统治当局权力乃是神圣的。
这在所有形式的国家中都有效,对于共和国的议会和行政长官而言,不亚于对于君主制国家的国王、选举产生的国王以及世袭国王。因为即使统治当局的人员是通过选举指定的,他们的职位和威望也不是基于选民的意愿和授权,而是完全基于上帝的诫命和任立。
国家及其治权的神圣制度仅意味着其威望是基于上帝的诫命和秩序,而不是基于上帝介入自然的直接行为所建立的。人民、国家在这部或那部宪法中生活的完全自由仍然没有受到剥夺,但这个神圣的制度不仅意味着整个国家是上帝的诫命,而且还意味着各地的特定宪法和特定统治当局的人选都得到上帝的认可,而这点目前尤其受到针对国家神圣制度的攻击。
有人回应说,从上帝和他的秩序中可以推断出的唯一一件事是人们应该生活在国家中,而不是特定国家、特定宪法、特定君主的存在事实。正如这一切显然都不是由上帝直接规定或影响的,而总是来自于人,所以其永远只能取决于人的意志。因此,对特定宪法、对特定国王雅各布或威廉的服从不能基于上帝的认可,而只能基于人们的自由同意—根据卢梭的说法如此,耶稣会士也是如此。

本文作者肖像(1860年)
而于此相反,我们首先需要考虑的是,特定的国家、特定的宪法、特定的王朝虽然借助人的意志而产生,但不是通过人的意志,而是许多交叉的、单独来看其基于某种完全不同的并预设了一个更高的有效原因的意志的难以令人估量的结果,如果不是无意义的巧合,那么这便也就是上帝的安排,而这显然不同于上帝介入自然的直接行动。
但即使承认这一切都是人的意志带来的,却并不意味着国家的威望也是建立在人的意志之上,并依赖于人的意志。但是一旦人的意志,一个民族的意志,建立了一个特定的国家,一个特定的宪法,一个特定的王朝,这些便立即脱离了所谓的意志,在此国家得以被连结而形成。正因为国家是神,所以其一旦建立,在其中所有的人,不亚于国家的子孙后代[3]。 

当然,只要什么都不存在,人民就绝对拥有制定这部或那部宪法的权力和理由,让雅各布或威廉成为国王。但一经发生此等情况,这部宪法现在就构成一个国家,雅各布就是国王,所有这一切现在都成了上帝赋予它们的权威,所以即使根据人民自己的法律,其也不可以改变宪法,即使按照他们自己的意愿,也不可罢免国王。有句话说得很清楚:“凡有权柄的,都是从神来的。”同样,婚姻也是上帝的命令,尽管在这里,上帝既没有规定也没有明显命令处女应该嫁给雅各布或是威廉。但当她一经嫁给雅各布,她与雅各布借由婚姻形成的纽带在那一刻便是上帝的命令和诫命。而对于国家来说,因为它不是个人的产物,而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共同体,所以它以上帝的秩序获得其形式,并由共同体通过有意识的行为或习俗而形成。
而国家的天职也恰恰在于对上帝的服务。国家应积极利用上帝对世俗生活的诫命—正义、纪律、习俗—它应该牢牢树立起上帝的统治。按照圣经的说法,统治当局不仅是上帝所命定的,而且也是上帝的仆人。再次强调,这并不意味着统治当局本身的命令应被视为上帝的诫命,而是说他们的职责是维护上帝的诫命。因此,统治当局不仅在一般意义上来自上帝,因为所有权利(Recht[4])都来自上帝,而且在非常具体的意义上,可以说上帝将作为其造物的这些权利提供给了国家。它不仅只是像对主人或父亲一样按照上帝的命令行使权利,而且恰是为了上帝的命令而行使权利。但并不是国家自己拥有权利并将其视为自己的所有物,而毋宁说这是一项神圣的使命。居于人们的生命自由之上从而导向建立更高的道德秩序的目的的公共权力绝不可能仅仅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权利,就像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父亲对子女的权利一样,而只是以上帝名义行使的公职的权利。只有作为上帝的仆人,统治当局才有权柄得以惩罚那些作恶的人,这也就是为何政府披着威严的外衣,因为威严是作为绝对真实的道德力量和法律的惩戒者的上帝的具体属性。

在此便凸显出公共权力imperium与私人权力,无论其是社会权力还是家庭权力—potestas,两者普遍差异的根本原因,以及国家的彻底公共特征的根本原因。仅仅因为服务于更高的事物,即服务于上帝的国家存在于世,一切个人的、私人的从而仅仅是属人的事物都必须服从于它,这也意味着,制度性的、真正有机的国家必须被置于前台。正因为如此,统治当局和人民才在关系到其权力和效力的更高需要下站在一起。但国家的目的不仅仅是履行道德秩序,而且是服务和听从上帝,并建立一个荣耀上帝的王国,这才是统治当局和人民应该牢牢关注的焦点。

施塔尔在柏林的墓地
国家的效力实际上最终取决于(尽管是隐藏的)上帝的影响。上帝与人类得以弥合,在其中国家将成为不可分割的统一的神圣和人类王国,但这在远离上帝的尘世状态中是不可能的。但是,只有上帝的气息才能构建并维持国家,而国家只是上帝手中的工具。上帝根据每个时代、每个人的不同,将应当建立何种秩序、应当追求何种目标植入人们心里。无论个人和群众、统治者和服从者如何反抗他,共同体对个人的力量、世代相传的机构的力量都将保持胜利,无论人们内心如何对待上帝,面对全部外在状况他的诫命都必须或多或少得到履行。是的,既然上帝赋予人们无限的自由来遵守或不遵守道德诫命,他就加强了这一机构的权力,以便它可以成为防止整个人类更严重的堕落的阻碍。同样,如果国家充当历史的向导,它将整个人类的情势和形成通过各个民族和时代的表现以及这二者最终的发展引领到浑然天成的、神定的进程之中,由此国家服务于那永生的上帝,在其影响之下起着接合历史的作用。
因此,上帝从充满者罪的尘世撤回了他个人的、直接的意志干预之后,奇迹般地把国家这个机构置于人类之上,它是由人类自己形成的,但却披着上帝的威望,持续性地受到他的影响,人类得以借上帝的名义统治着外部的一。因此,国家是上帝为这种状况而设立的机构,它应该代替上帝来规整秩序、促进繁荣、惩罚对秩序的违反,但这样做也恰恰证明了人类社会的道德和理性意志,即其对建立上帝秩序的服从以及它自己对这一秩序智慧的洞察。为此,国家被赋予了上帝的威严和他在尘世上的全权。国家,尽管以阴暗的方式发挥其作用,但却永远是一个神人王国。
因此,如果国家的威望在其更深层的原因方面建立在上帝全权的基础上,那么由于上帝赋予他所有的创造物和机构以独立性,并且由于上帝撤回了其在尘世所有直接和可见的影响,国家得以一种完全独立的方式发挥其作用。它首先具有其固有的威望,并且无条件地保留在它身上,即使它违背赋予其的目的而使用此等声誉。然而,由于它的起源,它无法逾越上帝的直接诫命。如果统治当局下令违反绝对的宗教或道德法规,人们绝对不会服从统治当局。因此,国家的法律基础决不能从上帝的全权中寻求。国家本身就有其法律产生的缘由,因为它是现实的法律秩序。在法律上约束他的臣民是国家的权利,而不是上帝的权利。
只有国家和法律本身更深层的道德基础才在于上帝的全权。这就是为什么与上帝诫命相矛盾的国家命令绝不是非法的—因为国家本身是一切合法性的源泉—而只是在道德上不具有约束力,并且在道德上要求每个承认上帝诫命的人采取不服从的态度。这就是为什么即使一个被完全剥夺了宗教信仰的民族仍然可能保留对国家作为建立在他们内部的最高权威的承认,此外,即使保持信仰的民族也有必要不容忽视国家权威的这种独立性。
因此,乍一看,关于统治当局神圣权利的争论似乎更像是宗教—哲学争论,而不是法律—政治争论。因为法律政治本身只与以下原则有关:国家,或者更确切地说,国王,其威望来自于自身,而不是来自于其臣民。由此,这种固有的威望是否来自上帝,或者来自世界的本体,或者来自机械的必然性,在法律和政治上并不成问题。
然而,一方面,当国家的任务完全由上帝来解决时,它就显得完全不同了;另一方面,一旦对神圣认可的信仰消失,国家的威望实际上就无法维持了。但每个人都倾向于遵循自己的意志,从而人民坚持自己的意志,即群众的意志,作为国家权力的源泉和指导。因此,统治当局的神圣权利不仅具有人类生活秩序与上帝相关的宗教利益,而且还具有国家及其宪法得到这种更深层次的稳定和保障的政治利益。在神权政治层面国家中人类的声誉毕竟绝不能与上帝的声誉相混淆,但它必须在宗教层面建基于上帝的声誉之上。
尽管如此,国家的威望绝不是基于启示的事实,而是基于上帝的任命和授权,我们的良知已经见证了这一点,这只会使启示更加确定,更加完美,并更加坚定地证实这一授权。正如上帝的诫命和神律根本不依赖于人类的知识以及获得这种知识的手段一样,国家和统治当局的声誉也适用于这一点,在此基督教的启示并不可被知识所把握,不信也与其风牛马不相及。
希腊人自然而然地将国家视为既定的道德权威。应该说他们没有认识到这种权威的更深层次基础以及国家意义中的本质方面,但我们并不应直接否认这种看法。中世纪将统治权的神圣任命夸大为神权论。宗教改革承认在其纯净意义上的神圣统治机构。较新的法哲学—从格老秀斯到康德和卢梭—剥夺了国家的独立权威,并将其仅仅建立在其成员的同意之上,但是国家和权威永远不会从这一点中产生。思辨的法哲学—谢林和黑格尔—再次将独立权威纳入考察范围内,但其并不像希腊人那样接受权威为既定的,而是将其建立在这样的事实之上:它将国家本身变成了上帝,也就是所谓神意最高的发展阶段。



注释:

[1] Institution一词有机构、制度之义,中文难以涵括,本文根据语境着情选择这两种含义。

[2] Obrigkeit一词为从15世纪末期起常用的政治、法律词汇,其本身有上级、统治者当局、统治权、管辖区等义,该词19世纪后基本不再出现,本文根据语境译为统治当局、治权。

[3] 在此需注意此种论述恰恰与将“国家与亚当”并举的思想倾向相关。

[4] Recht一词在德语中意义丰富,有“法”、“权利”等含义,本文根据语境,选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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