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合同,押金是否可退还?

文摘   2024-09-22 20:09   广东  

一、如何理解押金?

押金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进行明确约定,属于合同交易过程中一个约定俗成的做法。实质上,押金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即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比如押金常出现在租赁合同的约定条款中,当承租人未妥善保管租赁物或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水电费、卫生费、物业费等费用时,出租方可通过扣减押金制约对方,有利于保障出租方的权益。

二、押金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可知“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这就意味着押金是否适用“定金双倍返还规则”,需要区分以下两个情形:

第一,一般情况下,押金不同于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定金制约的是合同双方,而押金仅制约一方当事人(即另一方违约时,无需双倍返还押金)。

第二,在特殊情况下,如结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和合同约定,如合同明确约定“此处的押金为定金”、“甲乙双方明确押金适用定金罚则,当甲方违约时,需要双倍返还押金;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没收押金”、“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出租方有权没收押金;出租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双倍返还押金”等等,此时的押金具备与定金相同的功能,押金亦可适用定金罚则。
三、押金数额有无限制?

虽然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但实务中对于押金数额的处理仍有一定限制。如当押金具备定金功能时,需要适用定金法律法规“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如当押金具备违约金性质时,需要综合考虑合同对违约金的约定、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衡量,酌情确定最终支持的押金数额。

四、提前解除合同,押金是否可退还?

通常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承租方擅自提前解除合同,出租方可依照合同约定处理押金,比如没收押金不予退还。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案件处理需要综合分析,即使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最终也可能判决不支持守约方没收押金,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终11074号民事判决书提及,“本案中,虽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因A某违约B公司有权没收押金,但鉴于本案已全部支持B诉请的车辆维修费42304元,B公司因车辆的损失已得到受偿。除此之外,一审同时判处A某向B公司赔偿5904元,该数额接近2个月的租金数额,亦足以弥补B公司除了车辆损失外的其他损失,故在此情况下,兼顾当事人的损失情况,本院对B公司上诉要求再予没收押金1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或者判决押金予以调整,酌情退还(此时需要退还的多出部分,通常直接用于抵扣拖欠的租金),如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7民初12866号民事判决书 提及“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支付租金、水费的滞纳金以及原告要求没收押金的请求,本院认为本案虽系因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导致提前解除,然考虑到上述多项违约责任过分高于其损失,本院从公平及诚信原则出发,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支付原告滞纳金900元,其余违约责任不再予以支持。该违约金与被告支付的1,900元押金相抵扣,尚余1,000元可用于充抵租金。”

或者判决不予退还,但出租方需要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如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7民初12786号民事判决书提及,“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在租期未满前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违约金的金额,综合考虑合同对违约金的约定、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衡量,酌情确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6,000元,与被告已付押金相互抵扣。被告自2023129日起已经多次告知原告其将于20231231日搬离,且实际搬离后也将照片发送给了原告,原告拒不收房,由此造成的扩大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2411日至2024331日的租金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仅为笔者评析意见,欢迎大家指点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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