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定金?该如何适用?
文摘
2024-09-08 19:41
广东
一、定金的性质与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可知定金具有担保的功能,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定金主要有三个特诊:1、定金以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具有实践性,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2、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制约双方当事人,而订金、押金、保证金、预付款等一般不适用定金罚则。3、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可知“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需要注意在交易过程中,如双方并未对预先支付的款项性质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无法认定该款项是定金、订金还是其他,无法适用定金罚则,此时应当依据双方过错确定损失承担主体,合同解除的,针对已经履行的的部分(如预先支付的钱款),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如返还预先支付钱款)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预先支付的钱款抵扣合同其他应付款项等)。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预先支付的款项转账备注为定金,但实际双方并未对该款项的性质进行约定,只是一方当事人擅自备注定义,此时可能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另一方当事人对备注的定义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该定金性质,此时适用定金罚则。第二种是结合交易背景、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一致,认定其法律性质实为预付款,不适用定金罚则。最后,定金类型可分为五类,即违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证约定金,立约定金,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类型都可适用定金罚则(后续推文再详述)。比较常见的是违约定金,其明确适用定金罚则,如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性质,但是未约定定金类型或者约定不明,通常认定为违约定金。三、定金罚则与违约损失的认定与适用
如双方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定金数额远远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避免机械适用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可以酌定损失费用承担数额并返还一部分定金即可,正如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24)甘0702民初5989号民事判决书所示,“本案中,原告支付给被告的11000元,在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收条中载明了系“定金”,但未约定定金类型,被告抗辩系原告违约造成双方转让合同未签订,故本院认定本案中的定金类型为违约定金。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违约定金和违约金一样,都是合同预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的情形下应向对方作出的补偿性给付,是违约责任的特殊表现形式。同时,《民法典》对适用定金罚则也作出了严苛的规定,即只有严重违约行为才能直接适用定金罚则。本案中,在协商阶段原告向被告交付了11000元的定金,但双方自协商至发生争议前后只持续了数日,且案涉转让的理发店一直由被告在经营,故原告因其自身原因未与被告签订理发店转让协议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应该与其违约程度,以及给被告造成的损失相符,若机械地直接适用定金罚则,将会导致实质不公平的结果,使原、被告各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本院结合双方协商沟通至原告反悔期间的时间长短、理发店未实际交付原告,一直由被告正常经营的事实,酌定由原告承担6000元的费用,作为原告擅自毁约的违约责任,以弥补由于其反悔行为给被告造成理发店转让的商业机会丧失的补偿。剩余5000元,应该由被告返还原告。”四、以案说法
(一)案情介绍
2023年9月11日,被告在微信群名为“新疆牛羊交易1群”的微信群中语音发布广告,声称被告有草料,每公斤1元,永不涨价。原告遂与被告微信私信联系,要求订购20吨草料,草料款共计20,000元。被告同意,并要求原告向其支付2,000元,原告同意,并表示该款项在买卖合同完成后抵扣草料款,原告再向被告支付剩余18,000元。以上内容双方通过微信语音方式沟通商定。2023年9月12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支付2,000元,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询问草料是否干燥,是不是1元钱一包,被告仅回复草料不干无法打包,对原告说的价格未作出回应。被告将草料过磅打包,并告知原告草料价格为1.05元,打包的草料也多于原告所订购的吨数,原告认为被告涨价且打包的吨数并非原告所订购的20吨,双方协商未果,合同未继续履行。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原、被告通过微信语音订立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在微信群发布草料广告,原告看到广告,微信私信被告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买卖合意。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合同成立后,擅自改变约定价格和数量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原告未支付剩余草料款,被告未发货,双方用行动表示该合同的目的已不能实现,合同已解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原、被告通过微信语音沟通,并未对原告支付2,000元的款项性质进行约定,无法认定该款项是定金还是订金。原告现要求被告按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辩原告违约并造成其损失4,240元,不同意返还2,000元。被告在合同成立后,将草料款由1元涨价为1.05元,打包草料也超过原告订购的20吨数量,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其损失应由自行承担,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已解除,被告应返还原告草料款2,0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诉讼文书书写费200元,往返昌吉路费、住宿费及餐饮费用1,6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以上款项已实际产生或双方约定由被告承担,故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1、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郑某某返还草料2,000元;五、法律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性质,但是未约定定金类型或者约定不明,一方主张为违约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合同,对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或者生效条件,应当交付定金的一方未交付定金,但是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为对方所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在对方接受履行时已经成立或者生效。当事人约定定金性质为解约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主张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的,或者收受定金的一方主张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仅为笔者评析意见,欢迎大家指点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