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时,将个人独资企业和出资人共同列为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由此可知,虽然个人独资企业作为非法人组织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诉讼活动,但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当因个人独资企业拖欠债务起诉时,建议将个人独资企业和出资人共同列为被告,其中诉讼请求通常包括债权款项、逾期付款违约金、出资人追责三项(具体需要结合案件情况撰写,此处仅作为一般情况的示例),此处以买卖合同纠纷货款拖欠上述侵权撰写示例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某向原告支付货款***元;
或: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某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为***元(以货款***元为基数,自*年*月*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为止);
或: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某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为***元(以货款***元为基数,自*年*月*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为止);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某就上述第1-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执行时,申请追加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可知,当被执行人个人独资企业未能执行到位时,可直接申请追加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
三、其他法律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四十三条
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08年调整,现已被修订)
76.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上述仅为笔者个人评析意见,欢迎大家指正或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