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理赔知多少(上)
文摘
2024-11-24 19:43
广东
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
究竟该如何理赔?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傻傻分不清?
轻便摩托车与普通两轮摩托车有何区别?
黄牌、蓝牌、绿牌知多少?
无证驾驶被认定为无责?
电动车交通事故理赔处理,
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电动自行车有何特征?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7761-2018)便反映了电动自行车的特征,该规范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修订,并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5月15日批准发布,自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与新国标即《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7761-2018),对应的旧国标是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其中,新旧国标主要差别如:(1)最高设计车速:新国标为25km/h;旧国标为20km/h。(2)整车最大质量:新国标为55kg;旧国标为40kg。(3)电动机最大功率:新国标为400W;旧国标为240W。(4)脚踏功能:新旧国标均要求必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等。二、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执行哪些强制性国家标准?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于2024年10月1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明确现行的电动自行车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1、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2、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3、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4、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等。对此,需要注意的是,该公告明确自2024年11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前述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此前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则需要在2024年10月31日前符合前述标准要求并完成认证变更;逾期未完成认证变更的,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作出暂停处理;暂停期满仍不能完成认证变更的,撤销认证证书。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三、电动自行车与电动摩托车有何区别?
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与电动摩托车,其中电动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别称轻便二轮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与普通两轮摩托车(别称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与电动摩托车的常见区别如下表所示:
区别 | 电动 自行车 | 轻便 摩托车 | 普通两轮 摩托车 |
执行标准 | GB 17761-2018 | GB/T 24158-2018 | GB/T 24158-2018 |
标准实施时间 | 2019年4月15日 | 2019年4月1日 | 2019年4月1日 |
3C认证 | √ | √ | √ |
脚踏骑行功能 | √ | × | × |
最高车速 | ≤25km/h | ≤50km/h | >50km/h |
整车质量 | ≤55kg | 可≥55kg | 可≥55kg |
电池电压 | ≤48v | 无限制 | 无限制 |
能否载人 | 18岁以上允许载12岁以下儿童 | 不能载人 | 可载一人 |
属于 | 非机动车 | 机动车 | 机动车 |
驾驶证 | × | √ | √ |
(上述仅为笔者评析意见,欢迎大家指正或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