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祭日|铭记历史,请勿伤害!

文摘   社会   2024-12-06 20:10   广东  

前有先烈虽知死仍愿赴死;

现有缉毒警在刀尖上行走;
有边防军在枪林弹雨里守卫;
还有无数无名同胞正在负重前行。
他们给我们带来的是安稳盛世。
我们回馈英雄的应当是无数荣光,
而不是轻描淡写地否定,
也不是风轻云淡地忘记,
更不是别有用心的污蔑。
射向英雄的子弹,
终将回到自己身上。
铭记不是引战,不是仇恨,
而是人之本心,人心所向。
铭记历史,崇敬英雄。
人民方有信仰,
国家方有力量,
民族方有希望。
历史就在那里,

镌刻在岁月的长河中。

罪恶无法掩藏,

真相无法掩盖。

嘘!我们就在这里!

一、铭记历史,请勿伤害
又是一年国家公祭日(12月13日)即将到来,而南京大屠杀登记在册在世幸存者在不断离去,至今却仍未能等来侵略者的道歉。手无寸铁的老人、天真烂漫的孩童变成了一具具破碎的躯体,赤忱热血的他们、笑靥如花的她们倒在了一次次罪恶的侵略下,那些活生生的骨血同胞成了南京大屠杀下一串串庞大冰冷的数字……
你说已经过去了,可是他们过去了吗?你说要学会原谅,可是你拿什么去原谅?你有什么资格原谅?我们往前走,来到了有温暖骄阳和人间烟火的地方;可是我们也别忘记,来时路有民族苦难和国仇家恨。我们头上高高飘扬的红旗是由先辈的鲜血染成的,脚下平稳的土地是由前人的牺牲铺成的。铭记历史,请勿伤害,吾辈当自强!
2018年12月30日,李某、吴某在杭州市萧山烈士陵园身着仿纳粹军服拍照,事后李某将照片发布到网上并扩散。
2021年2月,仇某某,网名“辣笔小球”,为博取网民关注,在微博上歪曲事实、诋毁贬损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
2021年10月,罗某在三亚市住处用手机观看《长津湖》电影和长津湖战役纪录片视频后,为博取关注,使用新浪微博账号发布帖文,侮辱在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
2021年12月,上海某职业学院一位教师曾在课堂上公然否定南京大屠杀遇难者人数,称“当年的侵华日军在南京屠杀了30万人是没有数据支持的,这个‘30万’只是一个中国历史小说写作的一个‘概述’”。
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间,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通过各自的自媒体账号制作并发布“中共历史上最恶劣的十大叛徒”视频时,将何克希同志的照片用于革命叛徒顾顺章的头像,视频发布以后,在互联网上被大量转发。
……
还有,某些“野蛮生长”的网络“毒”小说,为追求阅读的爽感、为博取眼球而一味猎奇,依靠编造三观扭曲的故事情节来吸引读者,诋毁缉毒警察,无脑歌颂毒枭爱情。
还有,那些吸毒欲复出的明星……

上述射向英雄的子弹,

终回到了他们自己身上。

二、英烈不容污蔑,检察机关可依职权提起公益诉讼

1、案情介绍

201933017时,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雅砻江镇发生森林火灾。331日下午,因风力风向突变,突发林火爆燃,赵万昆等27名森林消防指战员和3名地方扑火队员在扑火行动中壮烈牺牲。201942日,应急管理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扑救四川凉山州木里县森林火灾中英勇牺牲的30名同志为烈士。社会各界对凉山烈士的牺牲纷纷表示哀悼。201949日,被告陶某某看到“缙云义工志愿者群1”微信群里有人发出来的致敬四川省凉山州森林火灾中牺牲的英雄视频,就在该微信群里发表了“中国英雄千千万,死了几个算啥。这都是他们该做的,吃的国家粮就得干国家事”的不当言论。当群里有人发言指责被告陶某某时,陶某某又以“要不然国家养的这些人干嘛啊,白痴啊”、“难道国家养的这些人养的都是他仗势欺人,欺负我们这种平民百姓吗”不当言论回击。当时该微信群共有成员362名,群内多人阅见陶某某发表侮辱英烈的言论并对其行为进行谴责。后被告陶某某退群。

2019410日,缙云县公安局对被告陶某某在微信群内发表侮辱牺牲英雄的言论进行调查。同日对陶某某处以行政拘留9日的行政处罚。2019425日,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无烈士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缙云县人民检察院遂向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法院认为

言论自由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任何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及其他自由时,都负有不得超过自由界限的法定义务,这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关于自由的一般原则,是为言论自由所划定的边界。

在扑救四川凉山州木里县森林火灾中,赵万昆等27森林消防指战员和3名地方扑火队员英勇无畏、勇闯火海,为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壮烈牺牲,他们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和学习,英雄烈士的名誉权神圣不可侵犯。被告陶某某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英雄烈士所体现的民族精神和公众情感,应当具有通常成年人所具有的认知和觉悟。被告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发布不当言论亵渎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丑化英雄烈士形象,贬损英雄烈士名誉,超出了自由言论的范围,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其行为不仅侵害了英雄烈士的个人人格尊严,而且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陶某某以“文化水平低,没有法律意识”为由进行辩解,否认其主观故意,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英烈不容污蔑,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对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进行污蔑、贬损,属于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鉴于凉山烈士近亲属未提起民事诉讼,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陶某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3、判决结果

被告陶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浙江省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公告刊登媒体及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浙江省省级媒体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陶某某承担。

三、法律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办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可以直接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的意见。

(上述仅为笔者评析意见,欢迎大家指正或交流)

法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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