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主要法律法规合集

文摘   2024-08-25 08:59   广东  

1、《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

(粤高法[2018]39号)

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印发。该纪要包含两个附件,即《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和《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高法〔2019〕159号

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授权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2019年12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该通知,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保持不变。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

粤高法〔2023〕10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8日发布该通知,文件明确省法院从今年起不再转发年度赔偿计算标准,相关统计数据由当事人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根据政府统计部门发布信息自行查询提供。另外,由于统计口径调整,政府统计部门今年不再发布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对于丧葬费的赔偿标准统一按照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经济特区标准不同于省内平均标准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

注意:此处仅附上广东高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2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2023年至2024年最新标准经整理将放置在后续交通事故案件处理关于赔偿计算的推文中。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民法典》

详见第七编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5)《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6)《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于2020年9月2日印发,自2020年9月19日起开始施行

(7)《关于在全国推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工作的通知》-粤高法【2017】297号

(8)《关于在全国推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法〔2020〕142号

(上述仅为笔者评析意见,欢迎大家指点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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