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法说法】施工人无资质能否要回工程款?

政务   2024-12-17 17:31   河南  

引 言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大量工程项目建设不断推进,楼盘纷纷拔地而起。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国家对施工人的资质有着相当严格的要求,然而现实中有部分开发企业为了眼前利益,雇佣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或者公司对工程进行施工。那么,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人在竣工后能否顺利讨回工程款呢?


(图源网络,侵权删)


近日,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而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对该问作出了回答。


基 本 案 情

2021年10月, 李某作为A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以A建筑公司名义(甲方)与没有建筑资质的小明(乙方)签订一份《合同协议书》。

2022年1月,发包人B公司与C公司(承包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C公司将其承包的前述工程项目交由没有建筑资质的李某承建,双方签订《协议书》。后李某以C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又将该工程转由没有建筑资质的小明施工并签订《项目施工内部承包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

发包方B公司与承包方C公司进行验收结算,C公司按照《协议书》向李某支付全部工程款项。李某仅支付小明部分工程款。

在小明追索李某讨要工程款期间,李某通过微信发送给小明一份《小明经济纠纷情况说明》文档,载明:“……确定由C公司与小明签订协议。……综上,李某代表C公司进行管理该项目”。

后小明追索全部工程款未果,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B公司、C公司连带支付工程尾款,并追加李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 院 审 理


01 案涉多重合同,哪些有效?哪些无效?

偃师法院经审理认为,发包人B公司与承包人C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C公司承接工程后,将建设项目转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李某施工,因李某无施工资质,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应系无效。

原告小明同样系没有建筑资质的自然人,故小明与案外人A公司先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其与被告C公司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亦属于无效合同。


02  B公司、C公司亦或李某是否应向小明支付工程款呢?

结合被告C公司与原告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上面的合同签章和第三人李某发送给原告的《小明经济纠纷情况说明》,足以认定原告小明、被告C公司以及第三人李某实际履行的合同是《目标责任书》

本案中,C公司在向B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后,转包给李某承建,后李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小明施工,可见,原告小明与工程发包方无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一方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基于合同的请求,相关法律法规也未规定建设工程多层转包关系中的施工人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故小明主张发包方B公司向其支付案涉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因发包人B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内容足额支付C公司案涉全部工程款,C公司亦已支付李某工程款,而李某仅支付小明部分工程款,同时第三人李某表示愿意与原告对接结算支付工程款,故原告诉请C公司与李某支付剩余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正因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居住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我国法律要求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在经济实力、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等方面需达到较高标准,在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后才能承接相关建设工程的施工项目。


故施工人存在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超越资质等级、借用建筑资质等情况,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这一规定是对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的零容忍和对无效合同经质量验收合格后的有限认可,有利于减少合同无效带来的负面影响。


法 条 链 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案例来源:翟镇人民法庭

编辑:韩亚萍

校对:王前

审核:杨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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