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法说法】缓刑非放纵 且“刑”且珍惜

政务   2024-11-07 17:52   河南  

缓刑≠刑罚豁免

非监禁刑≠无限度的自由

缓刑虽没有“围墙”的刑罚

但却有“红线”的约束

倘若不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

必将追悔莫及泪两行

……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仲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随后,仲某某依法在偃师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接受社区矫正。

然而,罪犯仲某某并未珍惜改造机会,在2024年9月脱离监管“失联”超过一个月,仲某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针对仲某某的表现,偃师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依法向偃师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同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执行逮捕。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被依法宣告缓刑的罪犯,应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社区矫正绝不是逃避法律制裁的“避风港”,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应当在思想上强化服刑意识,在行动上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心存对法律的敬畏,珍惜机会认真悔过,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切莫心存侥幸或抵触心理,触碰法律法规“高压线”。

01 什么情况下

    可以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02  在缓刑考验期内

      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03 如果没有遵守上述规定

    会面临何种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图片源于网络

来源:刑事审判庭 

编辑:韩亚萍

校对:王前

审核:杨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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