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 法 剧 场
零成本??高收入??
有偿出租银行卡?
身份证赚零花钱?
帮助他人“跑分”?
看似“无害”
却是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
重要“帮凶”
可以“杀人于无形”
……
一起走进今日剧场
看看刘有财的“正反人生”
Hope Penalty
别让盼头变“判”头
正反人生就在一念之间
法律小课堂
1.生活中哪些行为构成帮信罪?
(1)“两卡”类。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含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手机卡(含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用于接收、转移信息网络犯罪相关款项的行为。帮信案件中,绝大多数为“两卡”类案件。
(2)“跑分”类。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登录特定平台为网络犯罪团伙提供转账帮助从而将赃款“洗白”的行为。
(3)“吸粉”类。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推广帮助,以“刷单”“抢红包”“投资指导”“特殊服务”等名义邀请被害人进群或下载APP,后由电信诈骗团伙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的行为。
(4)“技术”类。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通过架设虚拟拨号设备(VOIP、GOIP、多卡宝、络漫宝等)、开发网络程序、制作运营网站等方式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帮助对象(即“上家”)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即使被帮助对象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影响认定帮信行为人构成犯罪。
2.帮信行为还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帮信罪本身属于刑罚较轻的犯罪,但实施帮信行为,还可能同时构成其他量刑更重的犯罪:
(1)诈骗罪。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或者转账取现的,可构成诈骗罪(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为网络犯罪团伙转移赃款专门进行“跑分”或者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后,在明知是赃款的情况下,又帮助转账、取现的,还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法定最高刑:七年有期徒刑)。
(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两卡”类帮信产业链中,存在“卡商”与“卡农”两类角色,“卡商”以收购、倒卖信用卡为业务,赚取差价,“卡农”则自行或者经组织以本人名义开办“两卡”。其中,“卡商”收购、倒卖银行卡5张以上的,还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法定最高刑:十年有期徒刑)。
(4)“黑吃黑”盗窃罪。有的行为人向犯罪团伙提供银行卡接收上游网络犯罪资金后,又通过挂失、补办银行卡的方式将卡内钱款取出并占为己有,或者在帮忙“跑分”时私自截留部分资金,这就是帮信案件中的“黑吃黑”,“黑吃黑”不会因为对象是不义之财而变得合法,反而可能同时构成帮信罪与盗窃罪,被数罪并罚。
3.如何防范诈骗?
(1)增强个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网银U盾等个人信息和物品,避免泄露。不轻易向他人透露个人信息,包括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和邮件,不随意点击其中的链接或下载附件。
(2)规范使用“两卡”。通过正规渠道办理手机卡、银行卡等业务,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等,避免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在使用ATM机等自助设备时,注意安全防范。
(3)在打击反诈的路上,最重要的角色是我们老百姓自己。面对越来越多的电信诈骗和收卡陷阱,我们要保持警惕,做好防范,不要感情用事,加强反诈意识,及时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守护好自己的隐私和钱袋子,如果发现有收卡、卖卡行为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求助或举报。
(图片源于网络,侵权删)
编辑:韩亚萍
校对:王前
审核:杨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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