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无所居怎么办
再婚老人
“烦恼”重重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思想观念的开放,老年人恋爱与再婚已成为较普遍的现象。幸福、和谐的老年婚姻生活对提高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水平、推动家庭养老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然而,“黄昏恋”不仅有美好与浪漫,却也可能引发复杂的法律问题,其中,家庭矛盾冲突、财产权益争议等尤为突出。近日,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图源网络,侵权删)
案情回顾
王老汉年过七旬,与其原配妻子共生育子女三人,分别是长子甲、次子乙及女儿丙,后原配妻子去世。
往后岁月,王老汉与李老太相识,后二人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因王老汉三个子女反对李老太与王老汉一起生活,双方由此发生矛盾,要求王老汉与李老太二人搬出新宅。
无奈,王老汉与李老太将三子女诉至本院。
双方争议
原告王老汉与李老太主张:
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不准干涉二原告夫妻间的正常生活,不准干涉二原告在家居住生活。
被告甲、乙、丙辩称:
为了父亲的晚年幸福,欢迎王老汉回家居住,但是李老太不能回去住。
法庭审理
本案中,原告王老汉、李老太系依法登记结婚的老年人,而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三被告作为王老汉的亲生子女,理应尊重、孝敬老人,不得干涉二原告的婚姻自由,不得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二原告能够安度晚年。
法官普法
法条链接
案例来源:翟镇人民法庭
编辑:韩亚萍
校对:王前
审核:杨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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