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法说法】消费者发布医美避雷贴,是侵权还是维权?

政务   2024-11-26 17:49   河南  

伴随着医疗美容科技的发展和“颜值即正义”风潮的兴盛,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愿意为“美”付费。然而,“医美”纠纷频发,越来越多消费者纷纷维权。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一次美容机构竟将消费者告上了法庭。近日,偃师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法庭审理

法官说法

    NO. 1

  案情回顾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小美(化名)为了追求美丽,曾在A美容公司进行了腿部、鼻畸形矫正术、面部除皱术、唇峰薄唇增厚术等项目治疗。术后小美对手术效果不满意,要求经济赔偿。经当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签署了《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该协议书中明确了双方一次性解决医疗争议,且小美承诺不会做出任何有损原告商誉名誉的行为,如违约则承担协议金额两倍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A美容公司损失的,继续承担违约责任。随后,A美容公司向小美退还12000元费用,当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据此制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

然而,达成调解后,小美接连在小红书、微博、抖音及与美容相关的多个微信群等平台发表诸如“避雷A美容公司!”“A美容公司泄露顾客身份信息”“患者毁容”“庸医”等言论,并上传大量该公司工作人员照片进行辱骂,造成了一定影响。随后A美容公司向小美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一切侵害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不当行为,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但小美收到律师函后不予悔改,反而更加肆无忌惮在平台上发布“抹黑小作文”。于是,该美容公司将小美诉至法院。

该美容公司认为,小美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当初签订的《协议书》,严重侵犯了公司商誉,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甚至已造成缴纳过定金的客户纷纷要求退单的情况,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要求小美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并删除诋毁言论,公开赔礼道歉。

小美认为,她出于美化容貌的目的接受了该美容公司的医疗美容服务,但因其医术不精等原因导致所需整形部位未得到美化,反而更加不美观。在签订《协议书》时,自己风险意识不足,美容公司退还的费用不足以支持其后续修复、还原的花费,故A美容公司侵权在先。且自己在各大平台上发布的言论,是基于个人手术体验及维权的真实反馈,劝诫广大网友不要盲目整形,并未诋毁、抹黑A美容公司,没有实质损害其名誉权。



案情回顾

法庭审理

法官说法

NO.2 

法庭审理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小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术后自认权益受损情况下,经由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与A美容公司签订的两份协议书合法有效。小美在社交平台上通过网络发文、发视频、群内散布损害A美容公司商誉信息的行为明显违反协议书内容,构成违约。判决小美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共3.4万元。


关于A美容公司主张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这一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一般发生在买卖、运输、租赁以及医疗合同的法律关系中。本案中,结合A美容公司诉讼请求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所提交代理词的具体内容,A美容公司选择诉请小美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一般包括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通常被视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而非违约责任的组成部分。故对A美容公司诉请小美立即删除贬损内容的主张予以支持,对A美容公司诉请小美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情回顾

法庭审理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小美与A美容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调解协议,双方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小美出现违约行为,据此A美容公司可选择合同法律关系要求小美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小美在医美术后效果不理想及对术后效果认识不一致的情况下,采取过激的方式致使A公司名誉权受损,又系侵权责任,A美容公司可依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要求小美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了竞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只能择一使用,本案原告A美容公司选择了违约责任诉至法院。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公民道德的基石,更是做人做事的道德底线。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都应秉持信守承诺、严守契约的精神。每个人要自觉成为诚信的先行者、实践者和传播者,将“诚信”刻在心底、落实在行动中,“信”立天下,“诚”就未来。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以上图片来源网络,侵权删

案例来源:翟镇人民法庭 

编辑:韩亚萍

校对:王前

审核:杨铁军






偃师法院
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抖音视频号
扫码关注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点分享

点点赞

点在看



偃师法院
司法宣传、民意沟通、便民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