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法说法】在“失主”车筐内“捡”手机缘何犯罪?

政务   2024-11-18 17:49   河南  



拾金不昧

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但有人捡到别人遗落的物品后

却动了歪心思

将其据为己有

请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捡了个便宜”

可能触犯法律


案  情  回  顾

一日下午14时许,李某到某医院就诊,在病房楼前停车时发现一部苹果手机被遗落在电动车上。李某心生贪念,趁无人注意时将手机拿走,随后离开医院并将其带回家中,将手机占为己有。当日22时许,李某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找到了案涉手机,将手机发还失主张某。经认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3600元。

面对已查明的事实,经过法官耐心普法,李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自愿认罪认罚。



法  庭  审  理

偃师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系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友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 官 普 法

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还是侵占?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从而构成的犯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两种罪名最关键的区分在于所谓的“遗失物”是否仍处于他人的控制之下。该案中,张某去医院就医时将手机放在电动车内,虽然手机暂时脱离了张某,但张某没有失去对手机的控制权,手机不属于无主物。而李某明知手机是他人遗落在电动车上的,却仍占为己有,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因李某有犯罪前科,盗窃数额已达入罪标准,且系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友财物,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盗窃罪,并判处刑罚。
无论哪种情形都提醒大家,私自占有捡拾到的他人遗失物品,已不仅仅涉及公民的个人道德,更上升到了违法犯罪的问题。切莫因一时贪念,触犯法律红线。


请大家平时注意保管好自己的手机、首饰、钱包等财物,同时积极践行诚实守信原则。面对歪门邪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偷机”取巧不可为,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的红线,踏实工作才是最好的取财之道。






以上图片来源网络,侵权删

来源:刑事审判庭 

编辑:韩亚萍

校对:王前

审核:杨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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