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平台为何是股权激励领域的“王者”?有哪些“税务坑”需要提前规避?

创业   财经   2024-10-09 08:30   北京  

持股平台作为企业执行股权激励的重要载体,在企业完善股权架构、落地股权激励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尤其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各大新兴企业或者选择A股上市,或者业务遍及海外,对企业自身股权架构及激励形式的要求愈发严苛。

根据一心向上对市场环境的跟踪观察,我们发现不同企业,在不同成长阶段、不同市场环境下,承载股权激励的载体及形式均有不同。本文就针对当前市场,各类常见的股权激励持股平台(方式)做深入分析探讨,欢迎各位阅读品鉴。



当前市场常见的
持股平台or方式有哪些?

目前,考虑到不同企业的股权架构及商业模式,比较常见的股权激励持股方式主要有5种,分别为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信托、资管计划


01

自然人

自然人持股,顾名思义,就是以法定自然人的身份持有公司股份,即自然人股东,常与法人股东相对。

当激励对象可以以自然人持股的方式完成股权激励,说明企业一般处于企业发展早期,没有也不适合复杂的股权架构。而且激励对象在企业的地位举足轻重,就算不是企业创始人,也大概在联合创始人的层级。

所以,实操中能以自然人身份拿到实股激励的激励对象其实并不多。

对于自然人持股,其优势是权属清晰、税负可控,且激励对象的归属感更强,具有的权利更多。但是反之,也会有相应的缺点:

权分散

企业通过自然人持股完成股权激励,会导致自然人股东人数过多,造成企业控制权分散及股权稀释

同时,当企业面临重大决策时,也容易因为过重的沟通成本、博弈成本及签字成本影响导致谈判进入僵局,进而影响企业发展。

股权变更成本过高

这里一方面指自然人持股需要企业完成工商变更,自然人股东的频繁变动就意味着频繁的工商登记,不仅变更成本过高,而且如果企业未来上市,尽调也会更加繁琐;另一方面则是指当企业发展壮大,需要优化股权架构时,变更成本较高。

资本运作

当企业面临后续的股权融资、并购、IPO等重大资本决策时,过多的自然人持股,不仅会增加沟通成本,同时也可能会因为政策原因,而增加税务成本、审核成本等。

比如当企业并购重组时,自然人股东作为主体推进,那么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8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就意味着企业不仅“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而且还不能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


02

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落实股权激励,属于员工间接持股的一种,与前文的自然人持股相对。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平台,通过受让公司股权(份),或者增资扩股等方式对企业进行持股,激励对象进而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企业持股的方式。

激励对象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激励股权持股,优势很明显,一是责任有限,可以有效控制风险、规避风险;另一方面则是有限责任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更加健全,相关的制度更加完备,所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平台的企业,设计的股权架构往往更加稳定和完善。
当然,也会有明显缺点:

双重征税

这里的双重征税是指激励对象拿到分红所得时需要缴纳两次税款

第一次是持股平台从母公司获得利润分配时,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第二次则是激励对象从持股平台获得分配利润时,需要再次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这一点,成为有限责任公司不被大范围选择作为持股平台的重要原因。

决策成本高

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决策及股东会决议等均有相关规范要求,如果以员工持股平台考虑,管理成本略高。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想要对外转让股权,需要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决策周期长且流程复杂,对激励对象的退出并不友好。


03

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主要分为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

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同时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里一般不做考虑。

考虑到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是GP,如果作为持股平台,所有激励对象都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普通合伙企业也通常不被用作持股平台。

一般情况下,对于境内架构的企业而言,有限合伙企业是当前最主要的持股平台形式,具体原因如下:

避免双重征税

不同于前文有限责任公司的“双重征税”,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分配转让所得或者分红时,采用“先分后税”的缴税方式,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仅合伙人根据适用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即可。

决策效率高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简单、结构精简,内部沟通及管理成本较低,GP与LP之间的权利义务及收益分配方式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灵活约定约定,且GP可以在多数情况下代替LP做出决策,企业决策效率更高。

控制权稳定

当前的实操情况看,持股平台的GP多数由企业实控人或者核心高管担任,可以较好地保证创始团队的控制权集中,利于企业的架构稳定及长远发展。

当然,有限合伙作为持股平台也会有一定弊端,比如制度发挥不够完善,合伙人之前的很多权利义务仅能通过协议达成,可能会留下法律隐患等。


04

信托

就当前情况来看,信托一般更多被境外架构的企业所选择。

当信托作为持股平台使用,一般流程是企业(与激励对象)出资,将资金委托给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购买、持有并管理股票,激励对象则为受益人。

信托之所以能够成为境外架构企业普遍选择的激励工具,其优势主要有以下三点:

资产隔离

当信托作为持股平台连接企业与激励对象,则可以较好地将企业(实控人)的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隔离。即便企业or实控人发生变动,也不会影响信托资产,更不会因此而连累激励对象的权益。

保密性强

根据《信托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所以,企业如果选择信托作为持股平台,就可以较好地保证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不被外界知晓。但也正因为这个特性,中国证监会才会格外关注信托,以提防代持等情况发生,触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企业IPO“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相关要求。

运作灵活

如果企业通过信托作为持股平台完成激励计划的落地,那么激励对象只具有该信托的受益权,并不以股东身份具有对企业的控制权等股东权利当员工成为激励对象,只需要与信托通过协议完成对应权利确认;当激励对象离职或者退出,也不需要完成工商变更或者协议除名,流程简单灵活。

至于信托的弊端,除了可能引发证监会对“三类股东”的关注,还有企业需要额外给信托机构支付一笔管理费,会提升企业股权激励相关的费用成本。


05

资产管理计

与信托一样,资管计划也是三类股东的一种,只是相较于信托,资产管理公司获得业务牌照的时间更晚,资金管理规模更小,不如信托那般成熟,市场认可度也更低。

企业通过资产管理计划作为持股平台完成股权激励的执行落地,一般流程是企业(与激励对象)完成出资,由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购买、持有并管理股票,激励对象为受益人的形式。

就目前的市场情况看,资管计划的优势是保密性强、没有人数限制,但缺点也较为明显,即公募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机构会受制于行业规则限制,整体运作不够成熟。比如,企业选择基金承载资管计划,就需要根据流程完成基金业备案,实操起来相对复杂。



股权激励常见的

税务处理有哪些?


站在企业角度,除了关注工具及形式是否适合自身需求,税务也往往被重点考量,甚至成为企业挑选持股平台的重要参考因素,直接影响激励成败。这里以自然人直接持股,以及激励对象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两种形式重点分析。

通常情况下,股权激励主要涉及的纳税时点有2个:获得股权、股权转让(退出变现)

图源:一心向上原创

除此之外,还可能涉及激励对象在持有激励股权阶段可以获得的股息、分红时点


01

获得股权

激励对象获得激励股权,具体确认环节会根据激励工具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果以期权为例,一般指行权时点如果以受限股或者限制性股票为例,则一般指归属时点
这个环节的纳税,无论是直接持股,还是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激励对象的纳税逻辑都是以实际支付成本与市场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02

股权转让(退出变现)

关于股权转让阶段激励对象的纳税,这里需要分情况考虑。

自然人直接持股

直接以差额部分的增值收益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财产转让所得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

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

  • 如果激励对象是转让持股平台的持有份额,那么一般情况下,可以按照差额收益,以20%的财产转让所得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 如果激励对象通过持股平台间接转让企业的激励股权,那就需要分情况考量,看各地税务机构要求。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判定,激励对象则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判定”,激励对象则按照20%的财产转让所得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03

股息、分红

激励对象在持有企业激励股权or持股平台份额期间,可能会获得相应的股息、分红,所以也会涉及到缴税。

自然人直接持股

激励对象以自然人身份通过直接持股的方式获得激励股权,并在持有阶段获得股息、分红,直接将收益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

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

激励对象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完成间接持股,获得股息、分红的一般流程是,企业先将这部分收益分配给

激励对象在这种形式下获得股息、分红,通常的流程是企业先将这部分收益分配给持股平台,再由持股平台将这部分收益分配到个人。

根据“先分后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回的利息、股息、分红不并入企业收入,所以此环节无需缴税。只需要在激励对象从平台获得收益所得时,根据具体收益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

此外,关于前文提到的“获得股权”与“股权转让”两个纳税时点,对于上市企业的激励对象来说,因为有比较成熟的变现通道,所以还相对稳妥。但是对于未上市企业的激励对象而言,则会有较大不确定性:

  • 激励对象虽然在行权or归属时已经获得相应股权,但是这部分股权却无法短期变现,此此时还需要额外缴税,激励对象的现金压力会较大,同时也会降低激励对象的积极性;
  • 激励对象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照获得股权时出资额与估值之间的差额来计算的,换言之,如果未来股价下跌,激励对象不仅手中的股权贬值了,而且前面更是多缴纳了个税,简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所以基于以上,针对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的纳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提出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可以实行“递延纳税”: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图源:中国政府网

此外,关于前文提到的“符合条件”,101号文也给出了相关明细,其中“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对激励对象持有激励股权的方式也做了说明。在实操中,如果非上市企业员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想要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优惠确实存在一定难度,具体情况需要参照各地税务机关的相应政策。

图源:中国政府网



员工持股平台

=新挑战、新机遇!?


通过持股平台完成激励对象的持股,已经成为多数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重要方式。只是,选择和搭建适合自身需求的持股平台,以便既能较好地满足企业的管理需求、控制相应成本,又能兼顾员工需求、激发员工潜力,就十分考验方案设计的专业程度。
同时,如何更好地契合未来多变的市场环境,匹配激励对象的多元化诉求,更是摆在各企业面前的新挑战与新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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