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平台作为企业执行股权激励的重要载体,在企业完善股权架构、落地股权激励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尤其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各大新兴企业或者选择A股上市,或者业务遍及海外,对企业自身股权架构及激励形式的要求愈发严苛。
01
自然人
当激励对象可以以自然人持股的方式完成股权激励,说明企业一般处于企业发展早期,没有也不适合复杂的股权架构。而且激励对象在企业的地位举足轻重,就算不是企业创始人,也大概在联合创始人的层级。
所以,实操中能以自然人身份拿到实股激励的激励对象其实并不多。
对于自然人持股,其优势是权属清晰、税负可控,且激励对象的归属感更强,具有的权利更多。但是反之,也会有相应的缺点:
股权分散
企业通过自然人持股完成股权激励,会导致自然人股东人数过多,造成企业控制权分散及股权稀释。
股权变更成本过高
这里一方面指自然人持股需要企业完成工商变更,自然人股东的频繁变动就意味着频繁的工商登记,不仅变更成本过高,而且如果企业未来上市,尽调也会更加繁琐;另一方面则是指当企业发展壮大,需要优化股权架构时,变更成本较高。
资本运作
当企业面临后续的股权融资、并购、IPO等重大资本决策时,过多的自然人持股,不仅会增加沟通成本,同时也可能会因为政策原因,而增加税务成本、审核成本等。
比如当企业并购重组时,自然人股东作为主体推进,那么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8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就意味着企业不仅“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而且还不能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
02
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落实股权激励,属于员工间接持股的一种,与前文的自然人持股相对。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平台,通过受让公司股权(份),或者增资扩股等方式对企业进行持股,激励对象进而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企业持股的方式。
双重征税
第一次是持股平台从母公司获得利润分配时,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第二次则是激励对象从持股平台获得分配利润时,需要再次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这一点,成为有限责任公司不被大范围选择作为持股平台的重要原因。
决策成本高
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决策及股东会决议等均有相关规范要求,如果以员工持股平台考虑,管理成本略高。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想要对外转让股权,需要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决策周期长且流程复杂,对激励对象的退出并不友好。
03
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主要分为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
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同时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里一般不做考虑。
考虑到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是GP,如果作为持股平台,所有激励对象都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普通合伙企业也通常不被用作持股平台。
一般情况下,对于境内架构的企业而言,有限合伙企业是当前最主要的持股平台形式,具体原因如下:
避免双重征税
不同于前文有限责任公司的“双重征税”,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分配转让所得或者分红时,采用“先分后税”的缴税方式,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仅合伙人根据适用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即可。
决策效率高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简单、结构精简,内部沟通及管理成本较低,GP与LP之间的权利义务及收益分配方式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灵活约定约定,且GP可以在多数情况下代替LP做出决策,企业决策效率更高。
控制权稳定
从当前的实操情况看,持股平台的GP多数由企业实控人或者核心高管担任,可以较好地保证创始团队的控制权集中,利于企业的架构稳定及长远发展。
04
信托
当信托作为持股平台使用,一般流程是企业(与激励对象)出资,将资金委托给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购买、持有并管理股票,激励对象则为受益人。
信托之所以能够成为境外架构企业普遍选择的激励工具,其优势主要有以下三点:
资产隔离
当信托作为持股平台连接企业与激励对象,则可以较好地将企业(实控人)的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隔离。即便企业or实控人发生变动,也不会影响信托资产,更不会因此而连累激励对象的权益。
保密性强
根据《信托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运作灵活
如果企业通过信托作为持股平台完成激励计划的落地,那么激励对象只具有该信托的受益权,并不以股东身份具有对企业的控制权等股东权利。当员工成为激励对象,只需要与信托通过协议完成对应权利确认;当激励对象离职或者退出,也不需要完成工商变更或者协议除名,流程简单灵活。
05
资产管理计划
企业通过资产管理计划作为持股平台完成股权激励的执行落地,一般流程是企业(与激励对象)完成出资,由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购买、持有并管理股票,激励对象为受益人的形式。
就目前的市场情况看,资管计划的优势是保密性强、没有人数限制,但缺点也较为明显,即公募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机构会受制于行业规则限制,整体运作不够成熟。比如,企业选择基金承载资管计划,就需要根据流程完成基金业备案,实操起来相对复杂。
股权激励常见的
税务处理有哪些?
站在企业角度,除了关注工具及形式是否适合自身需求,税务也往往被重点考量,甚至成为企业挑选持股平台的重要参考因素,直接影响激励成败。这里以自然人直接持股,以及激励对象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两种形式重点分析。
通常情况下,股权激励主要涉及的纳税时点有2个:获得股权、股权转让(退出变现)。
图源:一心向上原创
除此之外,还可能涉及激励对象在持有激励股权阶段可以获得的股息、分红时点。
01
获得股权
02
股权转让(退出变现)
自然人直接持股
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
如果激励对象是转让持股平台的持有份额,那么一般情况下,可以按照差额收益,以20%的财产转让所得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激励对象通过持股平台间接转让企业的激励股权,那就需要分情况考量,看各地税务机构要求。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判定,激励对象则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判定”,激励对象则按照20%的财产转让所得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03
股息、分红
自然人直接持股
激励对象以自然人身份通过直接持股的方式获得激励股权,并在持有阶段获得股息、分红,直接将收益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
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
激励对象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完成间接持股,获得股息、分红的一般流程是,企业先将这部分收益分配给
激励对象在这种形式下获得股息、分红,通常的流程是企业先将这部分收益分配给持股平台,再由持股平台将这部分收益分配到个人。
根据“先分后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回的利息、股息、分红不并入企业收入,所以此环节无需缴税。只需要在激励对象从平台获得收益所得时,根据具体收益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
此外,关于前文提到的“获得股权”与“股权转让”两个纳税时点,对于上市企业的激励对象来说,因为有比较成熟的变现通道,所以还相对稳妥。但是对于未上市企业的激励对象而言,则会有较大不确定性:
激励对象虽然在行权or归属时已经获得相应股权,但是这部分股权却无法短期变现,此此时还需要额外缴税,激励对象的现金压力会较大,同时也会降低激励对象的积极性; 激励对象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照获得股权时出资额与估值之间的差额来计算的,换言之,如果未来股价下跌,激励对象不仅手中的股权贬值了,而且前面更是多缴纳了个税,简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图源:中国政府网
此外,关于前文提到的“符合条件”,101号文也给出了相关明细,其中“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对激励对象持有激励股权的方式也做了说明。在实操中,如果非上市企业员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想要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优惠确实存在一定难度,具体情况需要参照各地税务机关的相应政策。
图源:中国政府网
员工持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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