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妻子能以事先不知为由要回丈夫擅自赠与他人的金钱吗?

政务   2024-12-25 21:52   内蒙古  

案例分析

袁某早年曾与同村人马某一起打拼,两人同甘共苦,结下了深厚的友谊。其间、马某非常照顾袁某,常常接济他,袁某发誓有机会一定要回报他。如今,袁某是村里的“财主”,有不少积蓄。而马某自己做生意,由于没有把握好市场风险,生意失败,生活困顿。袁某得知后,在未和妻子方某商量的情况下,将两人共同财产20万元赠与马某,希望助他重新振作。后来方某发现家里财产减少,询问丈夫才得知赠与之事,方某因此非常生气,那么她能将这笔钱要回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一般认为,此处的"平等的处理权"是指:第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若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袁某和方某作为夫妻双方,对他们共同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袁某或者方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作重大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袁某给马某20万元,是袁某擅自做主的,是为了让马某用钱挽救危机的、并没有征得妻子方某的同意,而马某对此也是知情的,因此、法律即认定袁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共有人妻子方某的合法权益,袁某对马某的赠与行为无效。依据有关法律,方某是可以将这20万元要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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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深度解析

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若其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与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此规定的意义在于,给予夫妻一方保障以及防止另一方滥用权利。

来源:法治承德

审核:李学敏

签发:王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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