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栏目
近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恩格贝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合伙投资,账目不清引发的纠纷,法院审理后发现,案涉合伙人之间一开始未订立详细的合伙协议,只对各方出资及利润分配进行了约定,合伙期间的支出均由一人管理,其他合伙人从不过问,而且合伙期间并未留有任何合伙账目可供查证,当其他合伙人对分红产生疑问时,却拿不出任何证据进行举证。
合伙创业不仅是一场商业冒险,更是对合伙人彼此之间信任与友情的考验。因此我们在与人合作时,一定要提前掌握好相关的法律知识,便于更好地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正当权益。
法条链接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协议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法官释义:
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建立在对彼此人身高度信赖的基础之上,具有高度人合性,各合伙人均应对合伙事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因此与人合作时要及时签订书面合伙合同,明确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经营范围、出资方式、事务执行、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等,除此之外,还应当对入伙、退伙、转让财产份额、解散等进行详细约定。
法条链接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法官释义:
来源:达旗人民法院
审核:李学敏
签发:王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