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没有借条,仅有微信转账记录,能否认定借贷关系?

政务   2024-12-19 18:23   内蒙古  


随着微信支付功能的普及

人们越来越依赖这种

便捷的无纸化支付手段

那么在民间借贷活动中

没有借条

仅凭聊天和微信转账记录

可以起诉对方还钱吗?

近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张某在小区里开了一家小超市,被告刘某经常到该超市买东西,遂二人相熟起来。2022年12月5日,刘某称朋友住院急需用钱通过微信语音向张某借款1万元,张某通过微信转账分两笔给刘某转了1万元,刘某收到钱后将车辆登记证书放到了张某处作抵押,并承诺会尽快还钱,但时间过了很久,刘某对还钱一事闭口不提,张某多次催要,刘某也一直推脱不还,甚至拒接张某的电话,张某无奈诉至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庭审理,但被告刘某当天未到庭参加庭审,通过原告张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电子凭证能够证明刘某向其借款1万元的事实,从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刘某对借款事实亦无异议,故本院依法对张某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刘某应当向张某返还借款1万元。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故本案最终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张某给付借款1万元。 
民间借贷多发生于亲戚、朋友等具有良好情分关系的人之间,这种借贷往往因为情面上的顾虑而未能留存借款证据,特别是在微信普及后,时常通过微信转账交付借款,一旦发生纠纷,在举证上存在很大的难题。
法官在此提醒,在借贷时,不能因照顾情面而忽视了法律义务,一是要有证据意识,留存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债权凭证,并对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及期限、利息利率等做出明确的约定;二是要注意选择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线上支付的方式留存借款交付的痕迹,并备注款项用途,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事实,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间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达旗人民法院

审核:李学敏

签发:王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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