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残疾补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政务   2024-12-17 17:06   内蒙古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财产的界定与分割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近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树林召人民法庭受理一起关于离婚后残疾补助金该如何分割的案件。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判决书现已生效。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9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女儿小红,原告高某陈述被告齐某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其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22年11月底,原被告开始分居,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分割财产,返还残疾补助金。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其他财产均无争议,但双方对残疾补助金是否应当返还存在较大争议。
 
原被告均为残疾人,每月享受250元残疾补助,而原告高某的残疾补助,一直都是直接发放至被告齐某的账户中。


法院审理后认为,残疾补助金是对残疾者因身体受损、劳动能力受限或生活不便等给予的补偿性资金,为了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辅助康复治疗及减轻因残疾带来的经济压力。其发放基于特定个人的残疾状况,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残疾补助金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故高某每月250元的残疾补助金属于高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交还给高某。高某的残疾补助金自2022年1月开始发放,均由被告齐某领取,因原被告于2022年11月底开始分居,分居之前的补助金用于共同生活,分居之后并未共同生活,因此,高某的残疾补助金应当从分居后开始计算,故判决原被告离婚,并返还自分居后的残疾补助金。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均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时,这些残疾补助金不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毫无争议地归属于残疾一方,切实保障残疾人士在婚姻变故后的经济权益与生活保障,使其能在面对生活挑战时拥有稳定的经济依靠,维护其合法权益与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来源:达旗人民法院

审核:李学敏

签发:王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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