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时,当事人有权选择“就高不就低”原则

政务   2024-12-23 18:23   内蒙古  

近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
2023年8月26日9时44分许,被告小郝驾驶小型轿车在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某道路与原告小高乘坐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原告小高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小郝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之后,双方因赔偿金额的问题产生了较大分歧,原告认为自己居住地在上海,根据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应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赔偿金额应该参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而不应按照内蒙古一般地区标准计算,遂上诉至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经过举证,当事人小高的经常居住地——上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所在地标准,残疾赔偿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应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体现了法律、司法解释在人身权利司法保护方面坚持以受害人为中心的价值立场。本案充分考虑当地城镇经济发展以及受害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体现了对于赔偿权利人的人性化关怀。下一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积极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公正的司法服务。













来源:达旗人民法院

审核:李学敏

签发:王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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