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这表明法律虽倡导书面合同,但在无书面形式时也认可租赁关系的可能存在。本案中,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承租人已实际使用租赁物,并能提供租金支付凭证及与出租人协商租赁事宜的记录,法院最终认定租赁关系成立,判定双方在租赁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实际履行情况确定。
在日常经济活动与社会交往中,租赁关系较为常见。然而,如果双方在租赁前未签订书面合同,这就给租赁关系的认定带来了一定挑战,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租赁关系的认定需要更加严谨。首先要看交付租赁物与实际使用情况,若一方将特定的房屋、场地、设备等租赁物交付给另一方,且另一方已实际占有并使用该租赁物,这是认定租赁关系成立的重要依据。其次是租金支付行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哪怕没有书面协议明确租金标准、支付方式等细节,只要存在稳定的租金支付记录,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即使是简单手写收据)、电子支付凭证等,且能对应到特定的租赁标的,也能有力地佐证租赁关系的存在。还需要有双方租赁意思表示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聊天记录、邮件往来、通话录音等。在这些交流内容中,若涉及租赁物的描述、租赁期限的讨论、租金的协商等与租赁相关的实质性内容,可反映双方具有建立租赁关系的合意。
来源:达旗人民法院
审核:李学敏
签发:王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