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费用惹纠纷 法官调解化干戈

政务   2024-12-18 19:51   内蒙古  

2024年5月11日,原告郭某为自己的婚房寻找设计装修公司,被告王某提出可以先为其提供设计方案,如果满意再进行后续装修,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设计费1万元,双方约定这1万元设计费后期可抵工程款。在设计装修方案的过程中,双方对后期装修价款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决定停止了双方的合作,并要求被告退还设计费1万元,双方协商未果,后原告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及时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沟通。原告称房屋已经由其他的装修公司提供设计并装修完毕,自己并未使用被告的设计方案,且双方停止合作的原因是因为被告公司后期装修费用大幅度上涨,所以被告需要承担责任,理应退还设计费1万元。

被告辩称,其虽未出具全部家装设计图,但是已经向原告出具房屋最终效果图,卧室、客厅平面布置图和电路、水路布置图,这些已经设计好的图纸花费了相应的人力物力,即便原告未使用也需要支付设计费,所以不应退还。

本案中,前期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中,并未约定设计费的计算方式以及解除合同违约责任。承办法官梳理了案件过程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虽然可以直接判决但这并不能真正解决双方的矛盾,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原告对被告多有芥蒂,认为被告故意抬高价码欺骗自己,而被告认为自己辛苦做好设计最后被“丢弃”也很气愤,而且对方还不肯出一分钱,因此双方互有怨怼才导致剑拔弩张。


找到矛盾关键点,承办法官耐心向双方释法明理,同时纾解双方的怨气,让双方能够心平气和的解决问题。经过一番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原被告双方自愿解除合同,被告退还原告设计费4000元,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

小案不小办,一桩桩生活中的“小案”,紧紧系着民生,也牵动着民心。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秉持“如我在诉”司法理念,充分发挥调解机制效能,办好关系民心向背的“小案”,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来源:达旗人民法院

审核:李学敏

签发:王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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