遍布城市上方的高空电缆保障着城市运转,便利了广大居民的生活,但也存在着安全隐患,一根垂落在道路中间的通信电缆线,将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的原告绊倒摔伤,原告的损失应由谁来买单?12月19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调解了这样一起因垂落的通信线缆绊人致伤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来源:达旗人民法院
审核:李学敏
签发:王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