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天降电缆线”谁担责?

政务   2024-12-27 18:06   内蒙古  


遍布城市上方的高空电缆保障着城市运转,便利了广大居民的生活,但也存在着安全隐患,一根垂落在道路中间的通信电缆线,将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的原告绊倒摔伤,原告的损失应由谁来买单?12月19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调解了这样一起因垂落的通信线缆绊人致伤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

2024年5月8日,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被突然出现的一根废旧电缆线缠住跌倒,造成原告受伤、其所驾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中国某网络通信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达拉特旗人民医院救治,经住院手术治疗9天康复出院,后经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对原告所受伤害进行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出院后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现场勘察以及双方陈述,原告受损事实与被告公司的缆线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行使过程中,未能仔细观察道路情况,谨慎驾驶,亦存在一定过错。由于双方都有责任,法官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一番释法明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公司及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5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在现实生活中,因电缆线、广告牌等户外设施疏于维护管理,造成群众人身损害的事实时有发生。电缆线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线路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如有脱落或废弃线缆,应及时更换、拆除;而过路行人或骑行人员,同样应当注意道路上的周边环境,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因突发情况导致自身受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来源:达旗人民法院

审核:李学敏

签发:王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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