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潘某在路上行走时,被周某驾驶的同向行驶轿车撞伤,造成潘某受伤、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全部责任,潘某无责任。周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潘某和周某、某保险公司就赔偿事项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潘某主张的误工费产生分歧。潘某认为,2024年4月自己开始处于失业状态,但是在此之前自己有固定劳动收入,应当计算误工费。
某保险公司辩称,潘某在事故发生后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潘某不存在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的情况,并无计算误工费的法律依据,误工费没有实际产生,因此不应当支持。
二
法院判决
三
法官说法
四
法条链接
来源:湖南高院、衡南县人民法院
审核:李学敏
签发:王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