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贩卖毒品海洛因获刑七年

政务   2024-12-20 17:11   内蒙古  


毒品害人害己,贩卖毒品不仅会为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还会严重危害吸食人员的身体健康、家庭健康。而整个制造、运输、贩卖、吸食毒品的系列行为极易诱发其他犯罪行为的发生,如盗窃、抢劫、暴力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的安全和稳定。近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海洛因案件,被告人魏某以贩卖毒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6月4日,被告人魏某在达拉特旗耳字壕村某社附近向苏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次,数量为1克,价格5000元。2024年6月5日,被告人魏某向苏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次,数量为0.5克,价格2500元。2024年6月6日,被告人魏某向苏某、马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次,数量为2.5克,价格11800元。综上,被告人魏某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4克,非法获利19300元。另查明,2024年6月6日,民警在被告人魏某住处查获并扣押一包疑似毒品海洛因粉末6.92克、一块疑似毒品安钠咖固体9.14克。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粉末中检测出海洛因,扣押固体中检测出咖啡因和苯甲酸。经检测,被告人魏某尿液检测结果吗啡呈阳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向他人多次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系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从其住处查获的毒品海洛因6.92克,应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故被告人魏某贩毒数量应认定为10.92克,对其住处查获的毒品用于吸食的辩解不予采纳,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魏某吸食毒品情节。最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8600元,上缴国库。


法官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该被告人明知海洛因系毒品而贩卖,情节恶劣,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大。被告人为了非法获利越过了法律的红线,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在此也号召广大群众,切勿为了牟利铤而走险,更不要因为一时好奇而误入歧途!

来源:达旗人民法院

审核:李学敏

签发:王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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