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防发文,规定了18项减罚免罚情形,建立31项消防柔性执法事项

百科   2025-01-24 10:02   山东  


优化营商环境消防柔性执法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优化消防执法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企业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规政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原则】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各类市场主体消防安全风险和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包容审慎监管,提升执法精准性,引导各类市场主体自觉降风险、守信用,主动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
第三条【概念定义】  消防柔性执法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基准规定下,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于部分消防违法行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教育市场主体知法守法。
第四条【适用范围】 柔性执法措施适用于本市所有市场主体,对低风险、守信用的市场主体采取分级分类的免于处罚激励机制。除第十二条规定外,柔性执法措施不适用于违法自然人。
第五条【适用条件】无过错不罚、履责不罚和轻微不罚适用于全部市场主体;
首违不罚分级分类适用于全部市场主体和消防安全领域“风险+信用”评价中等级为A或B的市场主体,“首违”是指“风险+信用”评价周期内的初次违法;
首查不罚仅适用于消防安全领域“风险+信用”评价中等级为A的市场主体,“首查”是指行政检查起五年内同类初次违法。
第六条【证据收集】  消防执法人员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客观、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既要收集违法的证据,也要收集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七条【无过错不罚】  市场主体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应当改正违法:
(一)建筑物已依法通过消防行政许可,且未进行新的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许可范围内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
(二)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需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或者已经通过信息系统报告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的;
(三)对于消防救援机构通知整改的火灾隐患,市场主体在履行隐患整改职责中,由于客观因素未如期整改完毕,在整改期限内向消防救援机构主动说明情况被采纳,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第八条【履责不罚】 对于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市场主体及时发现、积极整改,依法履行自主管理职责,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故障,在消防监督检查前,市场主体已经自行发现、记录或者已经通过信息系统报告隐患,正在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二)高层建筑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已经通过信息系统报告消防救援机构,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三)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居民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已依法履行制止、劝阻和报告职责的;
(四)多产权建筑,相关业主已经书面同意对建筑附属的消防车道、登高操作场地、公共疏散设施等共用部位和公共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并积极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但因其他业主不同意,无法履行统一管理职责的。
第九条【轻微不罚】  消防违法行为轻微并可以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超过1处的;
(二)室内消火栓箱内配件缺失,不超过1个的;
(三)挪用消火栓不超过1处,未影响消防用水量和系统工作压力的;
(四)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能够立即改正,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轻微且能够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首违不罚】  违法行为被初次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立即改正,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或者在消防登高操作场地、消防登高操作面设置障碍物,能够立即改正,没有实际影响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或者救援作业的;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能够立即改正,没有实际影响使用的;
(三)占用防火间距,能够立即改正,没有实际造成火灾蔓延的;
(四)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没有在显著位置进行公告,能够立即改正的;
(五)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能够立即改正的;
(六)高层民用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在显著位置进行公告,能够立即改正的;
(七)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能够立即改正的;
(八)消防安全领域“风险+信用”评价结果为A或者B的市场主体,未开展消防安全专项培训,致使一名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或者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掌握消防技能不熟练的;
(九)消防安全领域“风险+信用”评价结果为A或者B的市场主体,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闭门器损坏,不影响防火分区设置;
(十)消防安全领域“风险+信用”评价结果为A或者B的市场主体,未按规定组织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存在两个以下故障点位,但不影响消防设施系统正常功能的。
第十一条【首查不罚】 同类违法被初次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检查之日起三日内整改完毕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或故障,每个防烟分区不超过1个,且不影响系统正常功能的;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损坏或被遮挡,每个防火分区不超过1个,且不影响系统正常功能的;
(三)非人员密集场所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故障,不超过2处的;
(四)灭火器材损坏或压力不足,每个计算单元不超过1个的。
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被举报投诉或者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发生火灾责任事故以及存在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火灾隐患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从轻处罚】 过失引起火灾,立即报警、进行扑救并组织人员疏散,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和火灾蔓延扩大的,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轻处罚。
第十三条【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造成危害后果,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幅度或者种类处罚:
(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证明文件或者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业,向消防救援机构举证委托单位指使、授意或者胁迫其实施违法行为,被查证属实的;
(二)经维护保养检测、维修的消防设施性能仍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场主体举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证明文件或者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业,被查证属实的;
(三)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动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违法行为,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并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整改的;
(四)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主动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违法行为,并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整改的。
第三章 执  行
第十四条【文书送达】 推行行政执法法律文书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采用信息平台、电子邮件、移动通信、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将执法文书送达受送达人。
在北京市企业登记服务平台中填写的电子邮箱、传真号、移动即时通讯账号等视为电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第十五条【案件审批】 对于适用柔性执法的,做出行政决定前,需集体议案并经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工作档案】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柔性执法工作台账,载明执法对象、违法行为、执法依据等信息,并按照行政处罚案卷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备查。
第十七条【信用记分】 对于轻微不罚、首违不罚、首查不罚、从轻处罚的市场主体,消防救援机构应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按照未采取柔性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纳入消防信用管理,告知当事人不予处罚的理由、信用管理和失信公示修复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八条【隐患整改】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涉及责令改正的,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指导采取对经营影响最小的整改措施,在法律文书中载明整改的标准以及所依据的技术规范或者管理规定。
对于未按要求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约谈教育】 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有关市场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责任人员开展普法守法培训和火灾警示教育,进行行政约谈告诫或提醒谈话,指导合规经营,并形成工作记录,纳入执法案卷。
第二十条【动态更新】 消防救援机构结合消防执法营商环境实际,定期开展执法考评和执法评估,完善柔性执法工作制度、调整柔性执法适用情形。
第二十一条【执法责任】 严禁擅自变更柔性执法适用情形,严禁对适用柔性执法的市场主体擅自行政处罚,严禁对不适用柔性执法的市场主体擅自降低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立即改正”是指从监督检查开始至结束前能够整改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除本规定的有关情形外,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情形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7月17日印发的《优化营商环境消防柔性执法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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