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搞专项治理、不乱开展检查,能减免基层执法人员的责任吗?

百科   2025-01-15 17:13   山东  
1月13日,国家消防救援局发布《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这是一个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基层消防执法人员最关心的是,怎么做才能不被追究责任,这个通知的54条列举了12种情形,如下: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有关消防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因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作出错误消防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
(二)依据检验、检测、鉴定报告等作出消防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
(靠山屯的话:这条有利于发展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走市场化之路
(三)行政相对人未依法申请消防行政许可,在其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前,消防救援机构未接到举报投诉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发现的,但未按照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除外;
靠山屯的话:主要指公众聚集场所)
(四)按照年度监督抽查计划以及有关专项执法工作方案已经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时限,行政相对人违法的;
靠山屯的话:基层执法人员,一个要搞法定的抽查,一个要搞专项检查,法定抽查的数量是规定好的基本不变,那关键就在于专项检查,如果专项检查搞得少,监督员也不乱去开展检查,则不会受到责任追究
(五)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已经依法立案查处、责令改正、采取行政强制等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已依法作出消防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违法启用临时查封的场所部位或者仍违法使用、生产、营业的;
(六)对拒不执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已经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靠山屯的话:上面这两条就是执法程序到位)
(七)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八)不当执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九)因行政相对人不执行执法意见、决定,发生火灾事故的;
(十)对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本地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已经按照程序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的;
(十一)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已经按照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靠山屯的话:
总的看,基层消防执法人员数量有限、能力有限,不可能承担过多任务,如果专项过多(包括节假日、会议活动期间),则可能影响检查质量,导致被追责后果。
国办【2024】54号文件也要求限制检查次数,不搞一人生病、全家吃药。确实要看到,过多检查不但容易执法人员被追责,还导致社会单位反感、影响经济发展。隐患到处都是,比如市场火灾发生了,就去搞市场治理,但其他场所也照样有很多隐患,这样子搞是搞不赢的。
当然,发个文件就想减少追责,这恐怕只能是在内部有点效力,对外未必能够做到。推动单位消防主体责任落实,提升单位消防管理能力,鼓励市场提供消防服务,培养消防人才用于单位,火灾之后减少对相关部门、单位人员追责、多些总结和指导,抓住关键点减少大灾风险,引入保险机制解决灾后赔偿问题……这样才可能真正免执法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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