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到靠山屯闲话发了一篇文章《关于消防救援事业的九点建议》,其中阐述了许多目前消防系统内部存在的问题,以及作者对这些问题的看法。文章的点击量很高,评论中也不乏对该文的赞美之词。
我必须说,我本人也对作者非常赞赏。在目前的环境下,愿意站出来直面问题就已经需要非常大的勇气,作者能够做到这点就已经令人动容。而其中提出的建议,也证明了作者对于消防系统有着深刻的思考,对消防事业有着很深的感情,这些我也都很敬佩。但是,我也要指出,我对该文中的部分建议持保留态度,我认为这些举措或者思路并不是未来应该走向的方向。原文:增加社会治理和消防宣传的投入,应该在防火工作上设置投入考核。作者的本意应该是希望消防部门花更多的精力在火灾防控方面,但设置“投入考核”就是一个很糟糕的想法。第一,这个针对投入的考核,是考核投入的数额多少,还是考核投入的比例高低?如果是投入的数额,那基本就会变成GDP排名,经济发达的地区必然比经济落后的地区投入的更多;如果是比例的高低,那基层大队现在就已经有相关的考核,要求每年的宣传支出不少于总支出的10%,但在实际执行中根本达不到,于是政工做展板、专职队志愿队搞比武、开各种社会性的会议变成了宣传支出,唯独宣传本身要不到太多的钱。第二,在当前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之下,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社会单位,都没有能力增加这方面的投入,许多社会单位连日常运营都已经成问题,某个省的某某厅甚至欠了供电局48万的电费。以前经济好的时候,大家都觉得多花点钱事情就解决了,所以就在各种领域“大撒币”。现在经济不好了,大家才发现花钱不见得能解决问题,更何况目前的现状是没钱可花。目前的重点是在钱越来越少的实际下,消防工作的方法和手段是不是该改改了?第三,防火工作靠量化的考核指标来做评判,本身就有相当的不合理之处。消防员灭火救援可以评奖立功,因为他们的工作成效是看得到的。但防火工作的成效很多时候是看不到的。一个宣传员通过自己的宣传,或者一个监督员通过监督检查,成功避免了一场大火的发生,这是否也能够证明其工作的优秀?但是请问如何用量化的指标来评判这种工作成果?过度依赖各种指标,反而导致这两年许多地方的消防部门疯狂加大执法力度,试图通过执法量来体现工作成果。但这严重加深了群众和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民营企业“杀鸡取卵”。国务院最近发布的《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也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这些年这种“本意是好的但是被基层弄坏了”的政策已经太多了,它们通常有一个非常好的出发点,然后将大家带向一个又一个的陷阱。在这里,我想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任何制度或者措施,不管出发点有多么伟光正,只要最后走向形式主义,那这个制度就是愚蠢的,这个措施就是错误的。原文:要考虑人岗相适的问题,大多数中下层是没有前途的,要规划个技术路线给他们走,要鼓励那些考这考那的人,最终这些人才是事业的中流砥柱,要多招几个研究生博士和名校毕业生,地方的市长都已经清华博士了,人才是第一生产力,人才一般都比较怪,要能够包容住他们,这份事业才有发展,消防员待遇这么高,除了面向退役军人和专职队员外,可以将招聘学历拔高到本科毕业。第一,“大多数中下层是没有前途的”,这句话说的太扎心了,但是大多数人并不一定会把当大领导作为自己的前途,那些把当大领导作为自己前途的个体多半未来也不会照顾中下层。而且现在的领导干部中高学历的不少,考出这个证那个证的也不少,但是很显然人岗相适从来就没被考虑过,反倒是很多干部因为被安排到不合适的岗位上之后被打上了“干啥啥不行”的标签。错误的从来不是人,而是各种奇葩的制度。灭火和防火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情,但现在的制度就是所有干部都要去灭火,所有干部都要能灭火,这种思路就和“当一个好程序员要从去富士康手搓芯片做起”、“当一个好建筑师要先从工地搬砖开始”一样荒谬,而更荒谬的是大部分人并不觉得这件事情荒谬。第二,从“人岗相适”角度来说,消防员的确不需要本科毕业,而且名校的本科毕业生也不太会选择消防员这种特殊职业。大家总觉得只要整体队伍的文化素养上去,那整个消防工作就能有本质上的提高。事实上,文化素养的提升并不等同于学历的提升,尤其是在目前的消防队伍里,操作能力和奉献精神往往比学历更为重要。第三,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真正影响整个部门工作成效的,不是这些“人才”的多少,而是这个部门的文化氛围。真的想要更多高学历人才走上去,那就货真价实地拿出政策来,试问一下贵局,硕士研究生可不可以免基层经历?博士研究生可不可以自行选择分配地?考出注消一年工资加多少?如果这些都做不到,那就再问一下,饮酒抽查能不能少一点?督查能不能少一点?下属的意见能不能多听一点?创新和发展从来不是管出来的,而是“惯”出来的。但如果依然抱持着圈地自萌的心态,那建议还是不要把这些所谓的“高素质人才”招进来,少坑一个是一个,放人家一条生路。当好人做好事存好心。原文:从基层角度讲,主要是定分止争,很多火灾原因就是查不清楚,也没有精力查清楚,首要的是确定责任,主要划分责任的方式是空间,起火点在谁那一边,是不是在户内,当然电气火灾可能会更复杂,确定不了原因没关系,主要是确定部位,排除外来火源或者外力因素,要特别注重调解,很多矛盾可以在现场就化解掉,各方没有争议就好,有些情境下早日恢复生产生活比正义本身更重要。这是这篇文章中让我最难以理解的一点,因为当前不管是法律条文还是实际工作中,对于“明确责任”这件事情的主体都不是消防部门,矛盾调解更不是消防部门能够完成的,甚至是消防部门不应该深度参与的。这是法院该考虑的事情,为什么消防部门要来插手?第一,在火灾调查员赶到现场之前,就已经有很多消防员参与了前期的灭火救援工作,对火灾现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人为的“破坏”,所以许多留在现场的证据都不是100%可靠的。假设一栋住了A和B两家的房子发生了火灾,那凭借“空间”来判断责任是绝对存在问题的。可能起火点在A家,但是因为B家的可燃物堆积更多,所以B家的过火面积更大,烧损情况更为严重,那这个时候是否可以用“空间”来确定责任?可能起火点在A家,但是因为消防员在灭火的时候选择先控制A家的火势再控制B家的火势,那这个时候B家会不会觉得灭火战术是导致他损失更大的原因?B家会不会反过来还想追究消防救援站的责任?即便是最后在A家发现了短路的电线或者别的什么可能的点火源,那也不代表这是A家的责任,因为这也有可能是消防员在灭火过程中从B家移动到A家的,消防员在灭火的时候本身就要对火场进行一定程度的清理以避免复燃,那这个时候把关键证据移动位置是完全合理的事,那火调员能够将每个消防员的行为全部考虑在内吗?第二,“很多矛盾在现场化解”也几乎是无稽之谈,绝大多数涉及财产纠纷的火灾根本无法在现场化解,因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火灾损失都还没有确定的情况下,你怎么化解矛盾?或者说得更加直白一点,在矛盾本身就不确定的情况下,你怎么化解矛盾?刚刚亲眼目睹自己的财产因为火灾而蒙受巨大损失,当事人的内心基本都被极度的愤怒和沮丧填满,有几个人能够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开展理性的讨论?如果某些当事人不能及时赶到现场,那要找谁去化解矛盾?现代社会解决这些财产纠纷靠的是法律和依据,这是消防部门用一种“和稀泥”的心态就能办到的吗?第三,私以为,消防部门应该是一个苦追责久矣的部门。在近些年发生的一些影响较大的火灾后,消防部门都遭到了严厉的追责,在有些时候甚至是责任最大、惩罚最严格的,这种甩锅式的追责制度已经严重打击了很多防火干部的工作热情和责任心,也让很多基层干部惶惶不可终日。消防部门应该最明白“有些责任是说不清楚的”这句话的意思。然后呢,刚在政府部门面前哭哭啼啼地喊冤,结果反手对着老百姓就开始说A有责任B有责任,这是不是有点太滑稽了?屠龙少年终成恶龙,大概说的就是这样的人和这样的部门。
靠山屯闲话
既往不恋,当下不杂,
未来不迎,纵情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