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办发〔2024〕54号文件《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目的为了规范检查行为,遏制乱检查,减轻企业负担。
国办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为了在经济下行周期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从根本上讲,行政管理需要在发展与安全之间寻找平衡点,消防监督也一样,其监督模式和理念与经济发展大局密切相关。
消防监督检查是消防部门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根据54号文件之规定,消防监督工作从观念和模式上均面临新的转变。
1998年第一版《消防法》颁布实施以后,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设有限期改正的前置,给企业留有一定的整改时间。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GDP迅猛增长,企业发展扩张快速但无序,滋生许多消防安全隐患,期间重特大火灾频频发生。当时主流意见认为消防监督处罚力度还不足,导致企业长期带病运行。因此2008年修订的《消防法》将发现火灾隐患限期整改的环节改为可直接处罚,这是因时代经济发展引起消防监督模式转变的实证。2008年至今《消防法》设定的消防监督模式未做大的调整,但是经济发展已经调整为新常态,经济下行周期的特征凸显。此次国办54号文件的印发,不仅仅在精简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规范检查行为方面提出要求,消防监督更加要引起思考的是:如何在较长的新经济周期中,调整消防监督理念和监督模式,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由于给其他企业带来新的负担,一定程度影响了生产效率,过去“一人生病,全家吃药”的专项整治模式不能持续,运动式执法已经被叫停,54号文件对企业检查频次也有严格规定。如此一来,缩减各类专项办势在必行,以往开会部署、印发方案、督查检查、晾晒清单的工作模式是否持续,还需要打个问号。在今后监督检查模式如何调整尚不明朗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可以作为当前工作的有益补充。一是按照行业分布建立行业自律组织,通过行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调动企业自主管理的积极性。每个行业的火灾危险性基本类似,如有本行业的企业发生火灾事故,消防部门需要及时调查认定,总结事故经验教训,及时将火灾事故信息通告全行业,由企业自行对照整改不足,如今信息技术发展已然具备建立企业群组并共享信息的能力。二是发展消防维保中介组织,充分发挥服务企业效能。监督干部到企业检查属于行政检查,而消防维保企业对企业的检查属于履行民事合同,两者性质不同。如今消防维保服务已经铺开,单位自动消防设施可以由维保单位保障运行。从某种程度讲,维保单位的维保检查和当前消防监督员的监督检查内容上并无差别,或许维保单位检查的广度和深度更甚。消防部门只需要监督维保单位是否履责,有无提供虚假报告,一旦发现不良行为可以清理出维保市场。三是将事前事中的监督检查调整为事后的追责处罚。监督检查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火灾事故,那么对于已经发生火灾的企业,应当追究其管理责任,加强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其中要注意对于未遂火灾事故,即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火灾事故,也要纳入统计调查的范畴,通过分析致灾因素以吸取教训。如此一来,火灾统计和调查队伍需要进一步发展壮大。四是管理上在行政化与市场化之间寻找新的平衡点。在对企业主体的管理上,我国偏向于行政化色彩更重一点,而欧美日则偏向于市场化色彩更重一点。新的经济周期中,可以适当的将部分行政职能让渡给市场,比如引入保险的经济杠杆作用,让市场自发调节,可以更加有效地节约行政资源,也可以避免过度扰企扰民。
靠山屯闲话
既往不恋,当下不杂,
未来不迎,纵情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