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丁:浪漫主义学术研究的缩影——回忆张俊浩老师和他主编的《民法学原理》丨书评札记

文摘   2024-12-10 08:02   江苏  

文/马丁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1999年-2003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2003年-2005年,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


近日看到朱庆育老师携各位老师重排并校订的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也读到很多老师对斯人斯书的感触和探讨,二十年前在法大学习民法的很多记忆碎片一时鲜活起来。因此从个人学习教材、上课和后续思考的角度略加整理,聊以寄托对张老师的崇敬和哀思之情。

在世纪之交我上大学的时候,包括法学在内的人文学科似乎已经到了春末时节,我们感受到的最多是一个温煦、蓬松、万类竞自由时期的尾声。当时在校园里看的很多深受启发的书往往要么是此前出版的,要么是此前一些思绪和讨论的余韵。在我看来,张老师主编的这部教课书也是这样的一种沉淀和结晶,是一部浪漫时代的浪漫主义教科书。

这部教科书对初学民法者或者说法科新生有一种浩浩汤汤的冲击。毕竟,若不先被漫掩,自然谈不上后面徜徉其间。最为直观的,就是其中闪现的大量金句。这些句子的信息强度和笃定表达令人一见难忘。以至于我的一位舍友可以大段背诵其中的部分经典内容。这在法科教科书中不说绝无仅有,至少也是非常罕见的。那些生疏少见但又富于魅力的词汇——例如“备极严肃”“叠床架屋”“龃龉”等——镶嵌在这些句子里,是那么的恰当而优雅。

一些在正文中不便展开的延伸性讨论会被放在注释里。诸如关于知识产权是否值得保护的讨论、资产阶级法权一词的译法、意思表示的多个层次等等,会有一些令人耳目一新的评论或者阐发性注释。一些特色鲜明的概括也能令人感受到激情和张力,最为突出的例如“民法的性格”。民法不是人,怎么会有性格呢?如果说真有性格,那是什么样的性格,又为什么是这种性格?标题中包含这样的表述,自然能够引人入胜。

再例如,张老师曾提到,欺诈这个表述不好。从事理逻辑上看,诈是行为、发生在先,欺是效果、发生在后。因此,宜更名为诈欺。还比如,张老师认为,澄清一词中澄的念法是不对的。原因在于,澄在音同“成”的时候是描述性的、是形容词,在做动词的时候则应该音同“邓”,意即把液体从浑浊变清澈。还有,张老师提出表见代理中的见应该读“现”,见是现的通假字。如果念成看见的见,表见就是个无法理解的词汇。把它念成表现代理,它的意思——有代理的外观——就自然流淌出来,词与意才和谐通达。我对该书的阅读体验是如行山阴道上、应接不暇,又间或有当头棒喝,令人既流连于思维之乐又颇感庄重肃穆。

张老师在我们上学时是校园里闻名的人物,据说深刻而严厉。听说我们在读期间张老师一度抱恙,几年没有讲课了,大家还颇为失落。但是在我们高年级的时候终究还是为本科生开出一门课,依稀记得是知识产权法,同学们都很高兴。时间约是上午的后三节,地点大概是在阶八。在课堂上,张老师经常把侧重点放在用民法思维分析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也会很自然地提起民法领域的点点滴滴,这可能是他希望知识产权法回到民法怀抱的一种尝试。

他在课堂上偶尔也会自然不自然地讲起一些授课主脉络之外的内容。比如有一次讲到谢怀栻先生对他影响很大。他曾受托组织经常性的案例论证会,如有可能都会邀请谢先生参加。谢先生叮嘱他,自己每次最后一个发言,怕自己先讲的话年轻人不敢开口了。实际情况也恰如谢先生所料,往往谢先生最后的发言对之前各位的发言构成降维打击,张老师说自己也在其列、深感汗颜。为此,张老师暗下决心,拿到案例后认真准备、提升水平,想要扭转局面,但往往不能遂愿。我想,这可能是张老师颇觉无奈和幸运的一件事。

上课过程中他偶尔也会发发牢骚,对不学无术、浪得虚名的现象或调侃或抨击。他曾说,最优秀的法科生应该成长为大律师,不知其中有几许对实务工作的期待,又有几许对学界的失望。

还记得有一次课上张老师提到,就法律行为的概念各位民法名家在教科书中的界定颇有不同云云。我课上萌生一个问题,下课后赶紧趋前请教,无奈恰好内急,问题竟然反复回忆而不得。张老师笑眯眯地安慰我没关系,以后想起来再问不迟,我也只能点头称是。当时感觉张老师也松了一口气。于是两人一道欣欣然奔赴卫生间。总体而言,张老师留给我的印象就是一个因严肃而天真、因较真而可爱的小老头。

多年以后再回想,无论是张老师的著述还是授课,其实是在接引和传续两方面的人文精神传统。一重是中国士人的雅致和持守。一重是东渐而来的法义正宗。前一重是个体选择和生命体验,冷暖自知,也无从置喙。就后一重,张老师在课堂上提到,中国民法是缺了课的,如果缺的是重要的课那迟早要补。因此,他的很多教学和研究工作似乎可以被理解为在帮大家补课。但是,在此后的十数年间我心头越发涌起这样一个感觉,张老师想要帮大家补的很多内容在层次和性质上是远超出民法的,比如政治哲学或者法律伦理问题。然而,法律领域的现象何其复杂,法律事物又在历史长河中经过多少蜿蜒流变。如此说来,民法自身的道理是否那么条理清晰而内容纯粹?民法的道理又能否把其他领域涵纳在内?这些问题其实是有探讨空间的。个人愚见,从一个部门法中恐难萃取出这么多见地,一个部门法也难以胜任这么多思考的应用场景。其中庶几有资源错配的可能?另外,这本教科书在义理、辞章、考据上皆有可观,但施用于法科这样一个经济俗务、功用性当先的学科门类上,也可能带来一种冲突感。

尽管如此,毫无疑问它在自己的那个时代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发挥了一本教材意想不到的功能。为什么会产生这样一种奇特现象呢?因为传统民法实际上饱浸着启蒙的思想、承担着启蒙的功能。落下的课要补起来,但需要补的内容是弥散性的,往往哪里都有、但哪里都不集中。因此自然无法奢求相关的学科门类,更遑论专事补课的教材。那么对于学生而言,能不能补上课就看个人因缘际遇了。一方面自己是否有这个意识并积极投入,另一方面则要看教科书和授课老师是否自己补过课并施惠于人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民法学原理》里讲到的很多超纲内容在当时有其熠熠光芒,其中大量内容时至今日仍然是稀缺而可贵的。可以说,张老师和他的同事们通过阅读、思考、交流,在此前陈旧的思想和沉闷的表达上凿出了一些光亮,从而在一个历史过程中发挥了历史性的作用。我想把张老师比作时代的弄潮儿。弄潮需水,还要有风势。任何时代的趋势都是人心。而张老师身边的水则是涌入法科的年轻人。风推水动,水随风势,恰逢其时,片帆入海,遂成就了一番奢侈事业,一段难再风华。

我觉得张老师是幸福的。主观上,他是在做自己喜欢的事;效果上,渡人渡己。我从张老师那里获得的最大感受,不是俯仰可见的新知,也不是在学术问题上的较真精神,而是他带给人的一种乍看之下显得不那么真实的浪漫气息。在学校和很多师长因为囊中羞涩而拓展副业的背景下,张老师能够凝神静气做他的功课。在世俗性突出、超越性不足的社会里,这种疏离给人一种强烈的反差感。当你感叹现实生活中云烟障目的时候,你还可以偶尔想想,在世界的角落里恐怕仍有像张老师那样的人在伏案思考,一灯如豆,莹莹有光。从我的个体感知来看,可以说类似张老师这样的一些人活生生地把一个一维世界撑成了二维世界。

风流总被雨打风吹去,张老师也被时光带走了。但他带给我们的美好回忆伴随着我们。也希望这份美好,通过《民法学原理》及它的阅读者的生命历程延续下去。


编辑:蒋子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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